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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杂志论文格式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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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杂志论文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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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页。

  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5页。

  (引用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等经典作家的著作,须用最新版本)

  b. 专著中的析出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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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

  范文澜:《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41页。

  陈序经:《东西文化观》,邱志华编:《陈序经学术论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34页。

  c. 连续出版物中析出文献

  ①期刊

  标注顺序:责任者/文章名/期刊名/年/期/起止页码。例:

  裴德海:《马克思“需要理论”的价值向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1-5页。

  ②报纸

  标注顺序:责任者/文章名/报纸名称/出版年月日,版次。例:

  肖凤:《善良的雨果》,《中华读书报》2009年3月18日,第4版。

  d.未刊文献

  标注顺序:文献标题(用双引号,引用者自拟标题的则不用引号)/时间/藏所/ 编号。例:

  “傅良佐致国务院电”,1917年9月1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档案1011—5961。

  陈云致王明信,1937年5月16日,莫斯科俄罗斯当代文献保管与研究中心藏,495/74/290。

  e. 外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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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Mingay, A Social History of the English Countryside. New York and London :Routledge Publish Press, 1990, pp. 92-93.

  ②引用期刊中的析出文献依次注明:作者/文章名/刊物名(斜体)/卷期号/出版时间/页码。例:

  Heath B.Chamberlain, On the Search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Modern China, vol. 19, no. 2(April 1993), pp. 199-215.

  引用文集中析出文献依次注明:作者/文章名/编者/文集名(斜体)/出版地点、机构及时间/页码。例:

  R.S.Schfield, Tht Impact of Scarcity and Plenty on Population Change in England. In R. I. Rotberg and T. K. Rabb(eds.), Hunger and History: The

  Impact of Changing Food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 Pattern on Socie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p.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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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晚清徽州祀会职能的继承与新变———以黟县立川余氏文书为中心

作者:康健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

关键词:晚清;徽州祀会;继承;新变;黟县立川余氏文书

  摘  要:黟县立川余氏家族在嘉庆年间积累的财产为其家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成为族众日 后分家析产的重要对象。 清代徽州祀会成立的方式并非以合同设立最为普遍,分家析产也是祀会成立 的一种重要方式。 徽州祀会的设立虽然是出于祭祀礼俗的需要,但族众热衷于兴立、经营祀会,更多受 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以获得现实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 晚清时期,以黟县立川余氏国针公会、福照公 会为代表的祀会职能发生新变化,由传统的祭祀组织转变为商业组织,成为一种新的商业经营主体,经 商谋利是其主要目的。 徽州祀会职能的这种新转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活跃了市场经济,有力地促进 了徽州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徽州祀会职能的新变为考察近代徽州社会变迁提供了一种新视角。

  明清时期徽州民间社会中的会社数量众多,类型多样,职能各异,学界研究成果丰硕①。 学界对于 传统徽州祀会的研究亦不少,但多注重考察其祭祀祖先的职能,同时兼及土地经营、民间借贷等方面的 经济职能②。 目前学界对祀会作为商业经营主体的新特性缺少探讨,一定程度上限制祀会研究的力度 和广度。 近来笔者阅读到两种黟县立川余氏文书,有利于集中考察徽州祀会职能演进的新趋势。

  为便于论述,现将本文利用的两种黟县立川余氏文书略作介绍。 《黟县一都立川余氏文书》收录于 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 7 辑第 1—2 册。 据刘伯山考察,该户文书共有 172 件(册),属于立川余福照 家族的文书③。 其文书类型丰富,包含买卖契约、分家书、合同文书、契据草底簿、租簿、会簿、书信等。 其中,道光三十年三月余崇德堂的《二房契据草底》《本房契据草底》两种簿册相互关联。 《咸丰元年禄 字阄书》《光绪元年余崇德堂国锦公会租簿》《光绪十七年伯季公会租簿》三种文书涉及人物为余国锦、 余国针及其儿孙三代人,且时间前后相连,可以结合起来综合考察。 这些文书内容涉及家产析分、田产 购置、祀会运作、科举教育、商业经营等众多内容,颇为难得。

  《黟县余氏休黟契白簿》收录于封越健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徽州文书类编·置产 簿》第 13 册④。 其内容为黟县立川余福照三子余国针祀会在休宁县屯溪镇和黟县渔亭镇购置店铺、房产等的买卖契约,共有 35 件,时间跨度从嘉庆八年(1803)至光绪十二年(1886),尤以同治四年(1865) 至光绪十二年交易最为集中。 该祀会所买产业来源主要集中在韩、潘、程、汪、朱、戴等几个姓氏,尤以 韩、潘、汪为主。 经过研读得知,其在屯溪的产业集中在上北街、上北横街、榆林巷、中街凤邻巷、中街西 溪边及还淳巷、屯溪后街、屯溪后低田(土名方塍)、屯溪依仁里巷、屯溪下街、垅田、将军庙前,黟县产业 主要集中在渔亭镇的桥西上街、西潭头、上街桥西及其周边地区。 两地产业都充作商业用途,或自营店 铺(余裕泰南货店、茶号、盐栈等、天成锡罐店等),或出租店铺(邵德美布店、如春茶号等)。 由此说明, 晚清徽州的祀会不仅是祭祀组织,而且还是积极从事商业经营的商业组织,在经济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笔者以上述两种新见黟县立川余氏文书为核心材料,对徽州祀会在近代转型时期职能的继承与新 变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以加深对传统徽州祀会的认识,推进该领域的研究。 不当之处,还请专家 指正。

  一、分家析产与祀会的生成

  余氏迁居黟县立川后,人丁兴旺,形成众多支派,积累了较为雄厚的产业。 随着世系推衍,家族不断 分家析产,遗存数种分家书,为深入考察晚清徽州宗族的世系传承、分家析产与家族发展的关系提供了 宝贵素材。 立川余氏的分家析产与祀会的生成密切相关。

  (一)世系传承

  据刘伯山田野调查得知,立川余氏从黟县枧溪迁徙而来①,该族始迁祖为福照公,其迁到立川的时 间,大致在乾隆年间②。 据《伯季会簿序》记载:“忆自我曾祖福照公迁居立川,开派四支,长房国银、二房 国锦、三房国针、四房国志。”③在四个房派中,长房国银、三房国针、四房国志人丁兴盛,承继有序。 经过 三四代人的繁衍和积累,到第四代“世”字辈、第五代“立”字辈时,立川余氏人丁兴旺、房派众多,在长期 的商业贸易和田土经营的加持下,宗族实力在当地已颇为兴盛。

  为便于下文论述,根据该户文书中的分家书,将其部分世系绘制如图 1:

世系传承

  由于国锦公及其独子嘉梁、孙世淦均英年早逝,致使二房人丁单薄,面临乏嗣。 道光三十年(1850) 四月,国锦公妻汤氏、妾程氏二人,“央凭族亲妥择长、三、四房内昭穆相当,平日为氏二人所钟爱者。 得 嘉松之第四子世昌、嘉辉之第四子世祐、嘉源之第二子世梯,公继氏子嘉梁为嗣,以杜争端,已经写立继 关”④。 在族中选取长房、三房、四房各一人承继宗祧,并将国锦公生前所积累的产业分为福、禄、寿三 阄,于咸丰元年(1851)九月析分给择继的世昌、世祐、世梯三人,阄书中分别由各自的父亲嘉松、嘉辉、 嘉源落款签押。 国锦公去世后立有国锦公会,以保障其祭祀礼俗等活动的开展。

  但不幸的是,就在咸丰元年分家三个月后,世祐就去世了,其分得二房的福字阄产业由其父嘉辉所 得,遂引起长房世昌、四房世梯不满。 为调处矛盾,将世祐所得二房产业立为祀会,同时也将承继的伯兄 世淦立会,合称伯季会,其祀产皆以世祐分得产业为本。

  (二)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是中国传统家族发展到一定规模时的必然趋势,也是小家庭发展的逻辑新起点。 分家的 前提是有产可分,有子可继。 立川余氏自从福照公迁居以来,历经多次分家析产。 虽然每次分家原因各 不相同,遗存的阄书内容侧重不一,但均给家族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余氏始迁祖福照公积累的产业成为其家族日后分家析产的重要基石。 福照公从枧溪迁居立川后, 不断购置田土,积累起颇具规模的产业,现存《清嘉庆年间置产誊契簿》即为明证。 现将其置产情况统 计如表 1 所示:

余福照置产一览

  从表 1 可以看出,余照福共购置产业 12 次,购置的产业类型较多,既有传统的田地山塘,也有在屯 溪的楼屋栈房。 其产业购置情况至少说明几个问题:第一,购置时间集中在嘉庆十一年(1806)至嘉庆 十四年(1809)。 12 次置产中,第 5、第 12 两次因文书残缺,无法知晓具体年份,其他年份记载明确。 其 中,嘉庆四年(1799)1 次,嘉庆十一年 1 次,嘉庆十二年(1807)2 次,嘉庆十三年(1808)4 次,嘉庆十四 年 1 次。 嘉庆十一年以后,置产越发频繁,一定程度上说明余福照财力不断增强,产业积累速度逐渐加 快。 第二,产业集中在休宁,属于跨县域置产。 立川余氏聚居在黟县一都,而表 1 显示余福照购置的产 业集中在休宁 16 都、18 都、21 都,产业来源涉及潘、吴、程、汪等姓氏,土名集中在屯溪中街红楼下、油 潭、上充山、麻榨墩、石壁下古堑塘等处。 其中,屯溪镇所在 16 都购置店铺 1 处,18、21 都在屯溪周边。 余照福购置的产业围绕屯溪及其临近地区展开,这为其家族日后续置产业提供重要的区域范围。 第三, 购置产业花费资金数量较大。 从嘉庆四年到嘉庆十四年的短短 11 年内,他共购置产业 12 次,有金额记 载的为 10 次,合计白银 795. 5 两,年均用银 72. 32 两,说明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此外,其购置的田 土面积规模虽然不大,但花费甚多。 嘉庆四年购置屯溪中街红楼下栈房楼屋数间,面积仅为 0. 134 亩, 用银却高达 280 两,说明商业店铺地价颇高,也能从侧面折射出清代中叶屯溪商业市场的繁荣景象。 嘉 庆十一年购置风水坟地山 0. 05 亩、地 0. 3 亩,但花费却高达 100 两,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徽州风水坟地价 高和浓厚的风水观念。

  总之,余福照置产类型多样,规模可观,使得其生计来源多元化。 而从其置产中有用于商业店铺的 栈房来看,他本人很可能从事商业经营,故而商业资本利润很可能是其置产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 嘉庆 年间是其家族财产积累的重要时段,这些产业既为其家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成为其家族日后分家 析产的重要对象。

  从遗存分家书内容来看,从清代嘉庆到光绪年间,立川余氏至少有三次分家析产。 第一次当在嘉道年间。 咸丰元年分家阄书称:“德润堂福照公支下,我房分得屋地一切,俱照老阄书管业,存公。”这里的 “照老阄书管业”,显示咸丰元年之前就有过分家。 该阄书还记载,“存公各屋余地菜园”罗列的产业中 有“土名无,亦公众业屋,四股得一”①。 由此可见,余氏国银四兄弟在此之前已进行分家,并将这些产业 存公,咸丰元年分家时则作进一步强调。 遗憾的是,因资料匮乏,对嘉道年间分家情况缺少了解。

  目前所知的第二次分家在咸丰元年。 主持分家的是国锦公妻汤氏、妾程氏,分家的产业为“氏夫所 遗并氏子续置本邑与休宁之产”,即为国锦、嘉梁父子生前购置的休宁和黟县两地产业。 这些产业中将 休宁“所有田租,拨存归公,立为国锦公祀会。 凡属二房一应公用,俱在会内支取”②,设立国锦公会;将 德润堂隔壁的余屋留作福照公众会。 其他所有田土和休宁县的店屋溪洲等产业,全部按照“诸子均分 制”原则,在继嘉梁子嗣的长房世昌、三房世祐和四房世梯中均分,分为福、禄、寿三阄,目前遗存下来的 阄书为《禄字阄书》。 从《伯季会簿》中所言,“兹将世祐拈得福字阄内田产各业,立为伯季会”③,可知世 祐阄得福字阄。 另外,《本房契据草底》中寿字产业清单中记载:“嘉庆廿三年正月买胞叔国针朱良木荳 坦一处。”“嘉庆廿三年正月胞叔国针朱良木山业一处,土名深坑”④本房置产者称卖主为“胞叔国针”, 可知该房为长房,由此推知长房的世昌为分得寿字阄产业,禄字阄书则为四房世梯所阄得。

  这次分家时,福、禄、寿分得的产业既有休宁的田产,也有黟县的田产,颇为丰厚。 参与析产的产业 中还有休宁、黟县两地的商业店铺楼屋,例如,禄字阄分得的房屋中有“屯溪榆林巷上首茶栈前三间,后 四合屋一所,又后进厨屋一所。 面前临溪拣场一所,河下地一片,并茶锅、竹木家伙,与三房合业,本房十 分之中得六分二厘五毫。 递年所收租息内,除公交义聚首饰店地租银四两八钱,仍银与三房照分,我房 分得之银,复三股均分”⑤。 可见咸丰元年以前,国锦公已在茶叶贸易等商业经营中积累起一定的财富。 下面来看福、禄、寿分别阄得的休宁和黟县田土产业,具体统计如下:

  福字阄(三房世祐):无典硬交粟租二砠十二斤半,并典粟租七砠十斤,并典田租七十砠十斤, 无典硬交田租七十七砠,无典硬交豆租二砠。 较之禄字阄少并典田租三砠,计价洋十五元;少并典 粟租十斤,计价洋二元五角;多无典硬交田租二砠,计价洋八元。 两抵找补,进洋银九元五角。

  禄字阄(四房世梯):硬交豆租二砠,无典硬交田租七十五砠,并典田租七十四砠,硬交粟租二 砠十二斤半,并典粟租八砠。

  寿字阄(长房世昌):无典硬交豆租二砠十三斤,并典田租七十六砠,无典田租硬交七十四砠三 斤十二两,并典粟租七砠十斤。 较之禄字阄多并典田租二砠,计价洋十元;多硬交豆租十三斤,计价 洋二元五角;少无典净粟租二砠十斤,计洋五元五角;少并典豆麦粟租十斤,计价洋二元五角;少硬 交田租十七斤四两,计洋三元四角五分。 两抵找出洋银一元。⑥

  从上引文字可知,田土数量的析分以禄字阄书为参考基础,按照诸子均分制的原则,多退少补。 这 些田土包括田、坦等产业,折成田租、豆租和粟租,从三人各自阄得的租额能得知当时的田土价格等情 况。 禄字阄得硬交豆租 2 砠,无典硬交田租 75 砠,并典田租 74 砠,硬交粟租 2 砠 12 斤半,并典粟租 8 砠。 福字阄得“较之禄字阄少并典田租三砠,计价洋十五元”,可知出典田租 1 砠为价洋 5 元。 禄字阄 得典粟租 8 砠,而福字阄得的“典粟租七砠十斤,少并典粟租十斤,计价洋二元五角”,两者比较得知,出 典粟 1 砠为 20 斤,价为洋 5 元。 可见,出典的田租、粟租每砠价格相等。 禄字阄的无典硬交豆租 2 砠, 寿字阄得“无典硬交豆租二砠十三斤,较之禄字阄多硬交豆租十三斤,计价洋二元五角”,可知无典豆租 1 斤价洋 0. 19 元。 寿字阄得“典田租七十六砠,较之禄字阄多并典田租二砠,计价洋十元”,可知出典田 租 1 砠价洋 5 元,与福字阄算得单价相同。

  这次福、禄、寿三阄分别分得立川村中正屋楼房、柴房等房产若干。 三阄众存的产业有店铺及典当业借票等商业财产,也有房屋菜园地、国锦公会产业(黟县和休宁两地)。

  第三次分家是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主持分家的为余唐氏。 其夫英年早逝,二子、三子相继离 世,四子锡权和长孙学海已婚娶,而孙学本和五子锡晋尚幼,考虑到家庭人口众多,恐因人心不齐而影响 生活,遂由其主持分家。 参与阄分人为长子锡章、孙学海(次子锡麟之子)、学本(三子锡鸿之子)、四子 锡权和五子锡晋,“将田坦业并基地屋宇,概行品搭匀停,作五阉拈分”①,五房分别按仁、义、礼、智、信分 五阄。 其中国锦公会分得春记麦豆谷粟、三公会分得春记麦谷归唐氏养老,等其百年后再做五股析分。 房屋楼房中,除儿媳李氏所住房屋不析分,其他田坦、房屋皆做五股均分。 遗存下来的阄书为《二义阄 书》《三礼阄书》,笔者仔细对比发现,两份阄书内容完全相同,以前者来分析即可。

  在分家序言之后列有 19 个条款,说明析分产业的具体原则,其中涉及福照公会、国锦公会、伯季公 会等祀会产业。 从其中一款“枧溪水磨岭脚下水磨屋一所,系与老长二三房合业。 我二房分到春记名 下一半”②记载来看,参与本次分家析产者当为二房国锦公后裔子孙。 在这些条款之后,分别开列五房 各自分得的田土、房屋等产业。 从规模来看,每房分得的产业都较少,能从侧面说明因人丁繁盛,产业析 分频繁,造成了每个核心家庭产业规模不断缩小。

  值得关注的是,祁门红茶创始人之一的余干臣也在后两次分家书的加批中出现。 咸丰元年分家书 中四房禄字阄分得的,“土名牛角陇田一坵,计租二十二砠,并典实收十四砠,佃焦成福”。 该处产业在 光绪十四年,“当与干臣伯,即启洪之父,计价洋五十元”。 土名木匠,又名围塍下田,则在光绪二十年当 给余干臣,当价 24 元③。 光绪二十四年分家书中记载:“土名大宽叚田,计租二十二砠。 此田系光绪十 四年出当与四房干臣伯名下,计当价英洋五十员正。 又土名六都田一坵,计硬交送门米二十二斗,于光 绪二十年当与干臣伯名下,计当价英洋二十四员[元]正。”④由此可知,余干臣同为四房人。 这里提到两 处产业出当情况,与禄字阄书的加批中提到出当给余干臣的内容完全相互对应。

  综上所述,目前所知立川余氏至少有嘉道年间、咸丰元年、光绪二十四年三次分家,其中以后两次分 家记载最为详细。 这几次分家时间不仅前后衔接,而且阄分人物、所分产业等内容有很大的关联性,能 够从长时段来考察世系传承与分家析产的关系,尤其是中间涉及的多种祀会及其投资的产业十分值得 关注。

  二、以会祭祀:徽州祀会的主要传统职能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势力较为强固,为维护祭祀礼俗秩序,民间社会形成很多公堂祀会。 童旭将清 代徽州祀会成立的方式分为合同设立、分家设立、批产设立三种,并认为合同设立祀会的方式最为普遍, 分家设立祀会不多⑤。 但就黟县立川余氏文书来看,分家设立的祖先祀会数量在总体中占有相当比重。 以往学界多认为祀会主要功能为祭祀祖先,同时兼具保存香烟,保存门户与应对钱粮,融资、宗族救济与 互助等职能。 这些都是徽州祀会的传统固有职能,尤其以祭祀祖先为主⑥。 立川余氏家族多种祀会皆 为祭祀祖先的祀会,具有上述多种传统职能。

  徽州祀会常用的名称为某某公会、某某祀会,即以去世祖先为对象进行专门祭祀,并置有相应产业。 从文书内容来看,黟县立川余氏祀会有福照公会、三公会、国锦公会、国针公会、伯季会等,多以某公会形 式命名,其目的显然皆为祭祀祖先而设立。

  立川余氏始迁祖为余福照去世后,其族人后裔设立有福照公会。 在咸丰元年分家时,专门将德润堂 隔壁的房屋输入福照公会,以便作为祭祀之产⑦。 同时也说明,余福照逝世及福照公会之设立均在咸丰元年之前,这样才有输产入会的必要。 福照公会十分活跃,会产也颇为可观,在多次分家阄书中对其产 业都有涉及。 光绪二十四年分家书中称:“福照公会分得二房春记名下递年所分之麦谷荳,归五股分 得,值年亦五股轮流。”①说明福照公会之前分得春记名下的麦谷荳等产业,在这次分家中作五股均分。

  国锦公会成立的目的主要是为祭祀国锦公,设立之时就有不少田土产业。 咸丰元年分家,将国锦德 润堂附近田坦和休宁县所有田租“拨存归公”,作为新设立国锦公会的产业②,可见该会至少在咸丰元年 分家时就设立,其所在的二房子孙公用开支,都在该祀会内支取。 这是一种在分家时就兴立祀会的 现象。

  因资料所限,三公会为谁而设,暂不知晓。 三公会产业应该也较为可观,因为在光绪二十四年分家 时,主持分家的余唐氏将三公会分得的春记名下产业留作养老之用,并在其去世后,将这些产业作为五 股均分③。 三公会一直持续到民国年间,“民国”三十年(1941),该会还有不少田产,收谷租千余秤,得洋 162. 23 元④。

  国针公会虽然是为祭祀余国针而设,除了祭祀之外,该会还从事商业经营,既开设茶号,从事茶叶经 营,又购置店铺,出租牟利。 这种传统祀会的商业投资新职能将在下文详细陈述,在此不再赘述。

  伯季会也是为祭祀族人而兴立的祀会。 伯季会成立于光绪十七年(1891),有《伯季会簿》和《伯季 会租簿》遗存。 前文已谈到,咸丰元年,长房世昌、三房世祐、四房世梯共同承继二房嘉梁为嗣,但世祐 于当年冬去世,其阄分二房所得的产业由其生父嘉辉收租管业。 世昌、世梯多次与之交涉无果,光绪十 六年(1890),双方讼至官府,遂得解决。 “沐县宪孙公明察,将祐股阄分二房之业,断归二房执管”,世祐 分得的产业归二房管业,嘉辉不得干涉。 出于祭祀礼俗观念,“梯等念祐同时出继,祐虽幼殇,其祭祀究 不可废缺。 兹凭族亲妥议,梯等商以祐股断回二房之业,为祐立会,则祐与梯等承继二房之名目,可垂不 朽”,将世祐分得的产业立祀会,以供祭祀之用。 同时,因世昌、世梯过继之时世淦已过世,此后一直没 有立会专祀,于是光绪十七年,世梯等人“兴念及此,亦成缺事。 兹以祐股之产业,统作二人之祀会,以 为春秋祭扫,递年费用之资”,将世祐分得产业作为祭祀世淦、世祐祀会产业。 因兄弟排行中二人分居 伯、季,于是称为伯季会⑤。

  伯季会产业则由世昌、世梯两家轮值管理,到“年终怅[账]目,上交下手”。 伯季会的钱粮仍在该会 “粜麦谷之钱完纳”⑥。 该会的房屋、菜园、田租、豆租、粟租等收入,分别由二人均分。 世昌、世梯两人兴 立伯季会虽然说是出于亲情和祭祀的考量,实际上则是“觊觎”世祐阄分所得福字阄产业,经济利益驱 动是其背后的真实原因。 他们二人与世祐生父为福字阄产业争讼即为明证。 血缘关系虽然是维系宗族 亲情的根本原因,也是祭祖礼俗得以维系的重要因素,但现实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是族众热衷于立会祭 祀的关键因素。 伯季会的设立满足维系祭祖礼俗和追逐现实经济利益的双重需要,前者是客观因素,后 者则是主观目的。 且相比前者,后者在明清徽州为绝嗣之人立祀会的考量中显得更为重要。

  祀会的长期稳定运作必须建立在具备一定产业且运营得利的基础之上。 因此,祀会产业的经营就 显得颇为重要。 童旭将清代徽州祀会的经营分为借贷、租佃、买卖、典当等⑦。 这些为徽州传统祀会的 固有经营方式,立川余氏诸多祀会多是将产业出租获得收入,以维持祀会的正常运作。 国锦公会的产业 包括休宁、黟县两地的田土,设立租簿进行专门管理。 笔者根据光绪元年(1875)仲秋月设立的租簿统 计得知,国锦公会共有 35 处田土产业,每年收谷 254. 16 砠,豆 16 砠,还有 8 处田土租额缺载,大宽塅的 田土谷麦对半分⑧。 据光绪十七年伯季会租簿统计,该会田土共有 27 处,每年收谷 298 砠 25 斤,糯谷11 砠,豆 16 砠,粟 25 砠 5 斤①。

  黟县立川余氏祀会除具有祭祖、出租等职能外,也积极参与家族的教育事业,以促进家族发展。 国 锦公会就积极扶持族众科考,对不同层次的科考给予不同的经费赞助。 对此,咸丰元年分家书最后 写道: 一、读书灯油钱议定,递年在国锦公会拨河平银十二两。

  一人应试,一人独收,人多照人派分, 无论几人,总以出考日为始。

  一、咸书厚书,定亲娶亲,每人拨洋一百八十元,候吉期日,在国锦公会支取。

  一、县府院考费银河平六两,在国锦公会支取。

  一、岁科考费银河平二两,在国锦公会支取。

  一、乡试考费银河平十两,在国锦公会支取。

  一、会试考费银(下缺记载)。②

  从上揭文字可知,国锦公会对族众参加基层科考的经费赞助较为全面,从应试之前的灯油钱就开始 资助,按人派分经费。 生员层级的县考、府考、院考、岁科、乡试、会试等不同层级的科考皆有不同标准的 经费赞助,科考层级越高,资助力度越大。 国锦公会热衷于赞助科举教育事业,是立川余氏重视教育的 表现。 另外,该族建设有蔚文书屋、蔼门书屋等两个供子弟读书之所,不进行析分。 在分家析产时,还一 再强调将枧溪水磨岭脚下水磨屋的一部分收入用于修理蔚文书屋③。 该族的文会银则由族人经营的裕 泰店生息,所得银两,“不准支分,仍归文会,存为日后修造蔚文书屋之用”④。

  总而言之,清代黟县立川余氏出于祭祀礼俗和现实经济利益的考量,设立诸多祀会。 这些祀会有些 是合同设立,有些是在分家时兴立,都具有规模不等的产业。 这些祀会在族众的管理下,运营良好,有些 祀会到民国年间还有不少产业。 立川余氏的祀会既发挥祭祖、租佃等功能,也积极扶持族众的科举事 业。 以往学界多关注祀会的祭祖、租佃、典当、买卖等功能,而忽略了族众兴立祀会的经济利益诉求,伯 季会提供了这方面的素材,有利于深入认识清代徽州族众设立祀会的初衷和背后的真实动机。

  三、以会经商:传统徽州祀会职能的新变

  在近代转型时期,传统徽州祀会也适应新形势,不断调整运营模式,积极参与近代化进程,使得祀会 职能出现新的转向。 黟县立川余氏的福照公会、国针公会为考察祀会职能的新变提供了珍贵的史料 支撑。

  明清时期的徽州是个“商贾之乡”,徽人普遍从事商业经营,立川余氏族人亦不例外。 前文已提到, 余福照在屯溪红楼购置房产,进行商业经营,算是该族第一代经商之人,此后其子孙继承了经商传统,并 不断发扬光大,晚清时期更是出现祁红创始人之一的余干臣这样的富商巨贾⑤。 从文书内容来看,立川 余氏经商活动范围主要集中在休宁县屯溪和黟县渔亭两个地区。 立川余氏在屯溪开设裕泰杂货店、永 泰店、茶号、福泰号⑥等商号,在休宁临溪经营水碓业。 其中,裕泰杂货店为二房国锦与三房国针合伙开 设,规模较大。 咸丰元年《禄字阄书》记载:“裕泰店与三房合伙,本房三股得一,计正本九五平献元银一 千两正。 递年获利,三股均分,其店抵亦三股得一。”该阄书还称:“裕泰店结存附本九五平献元四百十 一两九钱二分九厘,存作丧葬。”⑦说明裕泰店经营良好,获利应较为可观。 同治、光绪年间,裕泰店在国 针公会的经营下,规模不断扩大,在屯溪街购置很多产业,生意红火。

  立川余氏族人经商行业众多,举凡茶叶、典当、杂货、医药、食盐、保险等行业都有涉及,其中尤以茶 叶、杂货、食盐为最。

  首先来看茶叶经营。 立川余氏何时进行茶叶贸易,因缺少资料而难以得知,但至少在咸丰元年之前 就已从事茶叶生理。 咸丰元年《禄字阄书》记载:“永泰店抵及替受朱源通店抵,并茶锅、竹木、器具,现 在暂为转租,以交胡姓屋租,以保店抵。”①说明余氏在此前开设永泰、朱源通两个茶叶店,后来转租给胡 姓营业。 同治年间以后,在余国针公会的主导下,余氏茶叶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生意兴隆。

  立川余氏在休宁屯溪和黟县渔亭两地都开设茶号、茶栈,进行茶叶经营。 从文书资料来看,这些贸 易主要依靠三房的国针公会进行生理。 屯溪方面,二房国锦、三房国针和嘉松(长房国银之子)曾合伙 开设日盛茶号,在屯溪中街有店铺,购置茶锅、竹木等家伙,进行茶叶加工和贸易。 咸丰十年(1860),因 太平天国战乱,店铺被焚毁。 同治六年(1867),国针公会从其侄孙世梯、世昌等人手中购买位于屯溪中 街的房屋店铺基地,重新进行茶叶贸易,花费白银 437 两。 同治九年(1870)十二月,国针公会从程胡氏 等人手中购买位于屯溪上北横街(又称石坟前)的楼屋和周边的余地(空地),用去白银 500 两。 这次购 买这些楼屋的主要目的是用来建造新的茶号拣场之所,以便于茶叶的精加工②。 两次高额交易说明该 祀会在战后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茶叶经营较为红火,需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

  同治十一年(1872),国针公会在屯溪街新开一家茶号,继续扩大茶叶经营规模。 当年三月,国针公 会从潘鲍氏和其子潘佩书那里购买位于屯溪上北街的栈屋,包括住房、账房、阁楼和锅场平屋等建筑和 屋基地,共用白银 1840 两。 该买卖契约上方有“茶号之业”,显然这次购买房屋主要是用于开设一家新 茶号,以扩大茶叶贸易。 这次交易花费 1840 两白银,一方面说明屯溪街这个商业繁荣之地的房价较高, 同时也能折射国针公会的茶叶生意颇为红火。 为防止日后引发产权纠纷,该契“由休宁县送徽州府正 堂盖印过”③。 在买卖契约之后,保存有一份卖方潘鲍氏母子写立的替约,颇有价值:

  立替约人潘鲍氏,仝男佩书。 今将氏夫阄分得屯溪上北街原卖茶栈内茶锅及各色做茶家伙一 副,另立各花色清单一纸,央中立约,尽行出替与黟邑余国针名下执管作用。 三面议定,时值替价平 纹银三百两正。 其银当即收足,其各家伙当即交与余姓收受,听便做茶作用无异。 恐口无凭,立此 替约为据。

  同治十一年三月    日立替约人    潘鲍氏

  仝男 佩书

  凭中 邵允恭④

  上述替约至少能说明几个问题:一是潘鲍氏丈夫生前也是在屯溪街开设茶栈、茶号,从事茶叶贸易 的商人。 在其丈夫去世后,家中遭受一定打击,无法从事茶叶生意,生活难以维系,于是将茶栈、茶号等 出售。 二是出售的不仅是茶号、茶栈,还包括做茶的茶锅和相关家伙,并另外开列详细清单,请中人作 证,写立该替约,出售给国针公会,听从余氏做茶叶生意,并由此获得 300 两白银的收入。 这个替约中的 内容并没有包括前面的买卖契约之内,因此必须单独写立,相当于相互关联的附加契书。

  从事茶叶贸易需要大量使用锡罐包装,随着茶叶贸易规模扩大,立川余氏在屯溪街租有天成锡店。 在潘鲍氏母子出售上述与茶叶相关产业之后的第二个月,其母子又将屯溪后街土库三间、楼屋两所出售 给国针公会,获得 820 两的收入⑤。 同年,潘鲍氏母子还将屯溪街还淳巷⑥的土库合面五间、栈房楼屋一 所出售给国针公会,得到 640 两白银。 该契书由官府盖印,以免日后争讼⑦。 潘鲍氏一年内相继出售其 夫生前在屯溪从事茶叶贸易的所有店铺产业,说明其茶叶贸易后继无人,无法继续业茶,只得全部出售,换取生活之资。

  潘鲍氏母子出售两处茶栈和天成锡栈三处房产,合计获得 3600 两收入,这是一笔较大 收入。 潘鲍氏在卖契中加批“身赎回朱宅原当契一纸,当付收执”,说明其家栈屋等房产在此之前出当给 朱姓为业,是取赎这些产业之后,再出售给国针公会的。 从同治十一年六月朱毅康、朱济康兄弟等人协 力赎回当价银字可以得知,这三处产业原先为潘氏产业,在咸丰七年(1857)一起出当给朱毅康等为业, 当价为白银 2610 两。 朱毅康于咸丰九年(1859)将两处栈屋转当给江姓,得当价 1580 两,只留天成锡栈 收租管业。 此后,潘氏向朱毅康等人赎回茶栈和天成锡栈,按照当年出当的原价,即 2610 两回赎①。

  为此,朱毅康兄弟等立此赎回当价银字约。 由上文可知,同治十一年潘鲍氏在其丈夫去世、儿子年 幼,茶叶生意无法维系的情况下,将茶栈、天成锡栈一起出售给余国针公会,售价为 3600 两。 从咸丰七 年到同治十一年,两处茶栈和天成锡栈先后经过多次交易,几易其主,房产价格也有所上涨。 这个事例 也折射出晚清时期茶叶贸易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茶叶市场行情和家庭变故都对家族商业产生重要 影响。

  渔亭也是国针公会从事茶叶经营的一个重要地点。 “渔亭为黟邑门户,舟车交通,商贾辐辏,为七 省通衢之要区。”②作为黟县重要的商业市镇,渔亭位于水陆要冲,是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商业繁荣,店铺 林立。 立川余氏在渔亭经营茶叶贸易显然是出于当地茶叶运输便捷的考量。

  同治五年(1866)十二月,国针公会从胡继述堂支长胡佩文等三大支派人等手中购买黟县渔亭桥西 潭头上丰市的店铺 2 所,用价 120 两,用来开设茶号,进行茶叶贸易。 同治十二年(1873)六月,国针公会 继续扩大茶叶贸易规模,在休宁二都程锦云兄弟手中购买其位于渔亭镇店铺栈房、厨房等建筑,用价 800 两。 国针公会购买此房屋用来开设茶号,此后将该茶号租给德源号经营③。

  其次,杂货贸易也是余氏商业经营中的重要行业。 余氏经营南货店的字号是余裕泰。 余裕泰店经 历从租用他人店铺经营到买断店铺独立经营的发展过程。 据嘉庆四年(1799)休宁十六都四图潘其辉 等人将屯溪红楼下栈房出卖给余福照的卖契中称:“以上屋地先年向当与余裕泰店作栈。 今央中赎回, 四至内屋地,本家并无毫忽存留,凭中尽行立契杜卖与黟邑余(福照)名下为业。”④说明在此之前,潘氏 的红楼下栈房曾经当给余裕泰店经营,直到嘉庆四年才由余氏买断红楼下栈房,可知余裕泰店在嘉庆四 年之前就已经存在。

  从同治年间到光绪元年,余裕泰不断从胡崑泉及其后裔胡兰溯、胡兰叔等人手中租用胡姓店铺,经 营规模日益扩大。 胡姓交给余裕泰店的嘉庆八年戴如彬等卖屋地给胡崑泉的老契中称:“又墙后坐西 朝东厨房、蜡烛房五间楼屋一所,并店内柜台一个在内,现租余裕泰南货店。”⑤可见,余裕泰南货店早年 是租戴氏的基地并建造店铺经营。 道光年间,余裕泰店购置新的基地,以扩大店铺规模。 道光二十一年 (1841)三月,余裕泰从潘秉钧手中购买屯溪后低田(土名方塍)基地 0. 2583 亩,用银 80 两。 道光二十 三年(1843)十二月,余裕泰又从潘耕余手中购买屯溪后田(土名方塍)基地 0. 3044 亩,用银 80 两⑥。

  咸丰元年分家书称:“裕泰店与三房合伙,本房三股得一,计正本九五平献元银一千两正。 递年获 利,三股均分,其店抵亦三股得一。”⑦由此可知,裕泰店为二房国锦与三房国针两家合伙经营,这次分家 是将国锦公所得的股份在福、禄、寿三阄中进行分配。

  从文书内容来看,裕泰店在国针及其祀会的管理下运营良好,获利颇丰,不仅是屯溪老街重要的商 业字号⑧,还在渔亭开设分号,生意十分红火。 同治四年,裕泰店扩大了门面,由国针公会从唐顺铃手中 购买屯溪珠塘下基地,花费白银 50 两。 购入后,余氏用洋 350 元购买材料、工匠、石灰等建造房屋 6 间,“系店自用,晒场不作租”①。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胡兰叔将屯溪中街凤邻巷对面的店屋股份租银,出当给国针公会,当价为银 400 两,其中“言定五年之内为期,期满听凭原价赎回”。 加批中说明:“裕泰租折一个缴付,另新立溯记 租折。 取赎之日,再立兰叔租折。”②裕泰店买受该店屋时,兰叔曾给裕泰店一个租折,并另立溯记租折, 日后回赎时再写立兰叔租折。 由此也可以得知,胡姓该店屋地分溯记、兰记两股。 该契加批中还说明了 兰记占有屋地租银并酒酌银 56 两。

  值得关注的是,该契书旁边写有:“此业于同治十三年全当与我家,此契付还收立数契抄入前页第 二笔。”幸运的是,此处提到的同治十三年“该业全当与我家”的卖契保存下来。 同治十三年四月,胡兰 溯将屯溪中街凤邻巷对面的店屋、基地出当给国针公会为业,当价为 1320 两,并议定“当足十年为满,未 满十年不得取赎。 十年以后听凭原价赎回,两无异说” ③。 也就是将溯记所得股份的产业全部当给国 针公会。 其范围是从裕泰店到厨房为止,而圳沟之外的屋地为余氏之产业。

  光绪元年元月,胡兰叔再次将屯溪中街凤邻巷对面的店屋出当给国针公会,得当价银 860 两。 胡兰 叔在卖契中说:“递年屋地租银并酒酌共献元曹平八十六两正,身得股分[份]屋地酒酌租银曹平献元银 五十六两正。”又该契加批中内容:“裕泰原立租折一个缴付。 另新立溯记租折,计屋地租曹平献元三十 两正,付溯记收租。”④由此可见,溯记占屋记租银 30 两,兰记屋记租银 56 两。 这里提到的“新立溯记租 折”完整地保存下来。 具体如下:

  凭折租到黟邑胡溯记名下休邑屯溪中街凤邻巷对面,坐北朝南临街店面楼屋全所,并厨房、蜡 烛房。 入深四进,至圳沟为止,及店内柜台一个在内,与兰记合业。 言定周年交纳曹平足兑元,系屋 地租银八十四两,酒酌银二两,共计元系银八十六两正。 除兰记名下元系银五十六两外,仍交溯记 元系屋地租及酒酌共计曹平足兑献元银三十两正。 四季见折,支付不误,恐口无凭,立此租折存照。

  拟租批

  光绪元年二月立租折  余裕泰⑤

  从上引内容可知,经过几次交易,余裕泰获租胡姓溯记、兰记在屯溪中街凤邻巷对面临街店面楼屋 全部房地及厨房、蜡烛房等产业。 余裕泰每年向胡姓缴纳房地租银、酒酌银合计 86 两,其中溯记得 56 两,兰记得 30 两。 对此,前文提及的同治十三年四月胡兰叔当契的加批中也说:“此业光绪元年二月取 去,另溯记股分[份]三十两,另立租折收租,兰记计五十六两之股分[份]仍原□我家去,当价值收金八 百六十两,元年二月立据新契照抄于前。”⑥这里提及的溯记、兰记股份银和“元年二月立新契”可与光绪 元年元元胡兰叔当契和余裕泰立租折相互印证。

  上文提及的光绪元年正月胡兰叔当契加批中说:“此业于本年四月,伊出卖契数与我家。”说明光绪 四年胡兰叔将持有的屋地改出当为出售产业。 值得庆幸的是,胡兰叔的卖契得以保存下来。 光绪元年 四月,胡兰叔将自己占有的屋地全业绝卖给国针公会名下为业,得银 1600 两⑦。 至此,胡兰叔原先占有 的屯溪中街凤邻巷对面临街店面楼屋产业所有权完全归国针公祀会和余裕泰店所有。

  胡兰溯占有的溯记房地却一直没有出售给国针公会,而依旧是出租给余裕泰店经营。 光绪元年四 月,胡兰溯继续将其店屋出租给国针公会为业,但租银加租 12 两,每年合计为 42 两。 余裕泰在写立的 租批中说:“三面言定,以后不得加租。 胡姓通年共计得屋地租银并酒酌共足兑曹平元丝银四十二两 整。 另立租折,四季见折。”⑧此处提到的“另立租折”也保存下来。

  凭折租到胡溯记名下与余国针祀会合业,休邑屯溪中街凤邻巷对面,坐北朝南临街店面楼屋并 厨房、蜡烛房,入深四进至圳沟为止,及店内柜台一个在内。 胡溯记名下内得股分[份]租批,载明 昔年胡溯记名下原租曹平足兑元丝屋地租银二十九两三钱,酒酌银七钱,共计曹平元丝屋地租银三 十两正。 今凭中加足兑元丝银十二两。 三面言定,以后不得加租。 胡姓通年共计得屋地租银并酒 酌,共足兑曹平元丝银四十二两正,四季见折,支付不误。 恐口无凭,立此租折存照。

  光绪元年四月  日立租折  余裕泰

  中见在租批①

  由此可知,余裕泰所写的租折、租批与胡兰叔新立的绝卖契为同一时间。 而嘉庆八年胡姓(胡崑 泉)买戴如彬等老契中的加批则曰:“光绪元年四月,胡兰叔名下股分[份]系裕泰南货店之屋。 兰叔名 下股分[份]六分五厘一毫一丝六忽,尽行屋地股分[份]立契断卖与余国针公名下为业。 将胡姓买戴姓 老契凭中眼仝。 兰叔亲笔批明,因有德美布店连业,并裕泰店屋,溯记名下股分[份],此(以)老契未便 缴付。 兰记阄书亦批过。”②这个老契加批内容与上述光绪元年四月胡兰叔绝卖契、余裕泰立租批和租 折等完全吻合,相互对应。 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也明确了胡姓与余裕泰双方的产权、收益权, 避免日后的纠纷。

  再次,盐业经营也是国针公会经营的重要行业。 国针公会的盐业经营集中在黟县渔亭镇,开设有盐 栈。 渔亭为传统徽州商业重镇,属于明清时期两浙行盐区③,晚清时期在渔亭经营盐业的商业字号颇为 不少。 清末参与发起重建渔亭石桥的就有在渔亭镇经营盐业的十家盐业分销字号,“十分销者曰同福, 曰鼎隆,曰元泰、元昌,曰义盛、义生、义达,曰永新、永泰、昌元茂”④。 因此,国针公会在渔亭经营盐业自 然也是看中了这里广阔的市场前景。

  同治十年(1871),国针公会从其曾孙锡泽、锡弼等人手中受当渔亭桥西盐栈三间、楼屋一所,当价 为光洋 185 元。 该盐栈为余锡泽等人三家共有,出售的为其占有的一股,后在光绪元年十二月加当价 65 元。 国针公会经营一段时间后,租给顺隆号经营盐业⑤。 同治十二年六月,国针公会从休宁二都程锦 云兄弟手中购买渔亭镇盐栈屋一所,颇具规模,“栈屋内前进楼上装仓五间,楼下西边盐仓一间,东边柜 台一座及柜台内楼梯,前进阁桥,中进栈池石板并两边盐仓一间。 东边房一间,天蓬锡枧,后进盐栈,全 堂栅栏地板均全。 东边厨房内装房一间,及后进披屋内客坐小屋一间,围内渔池一口”,售价为 400 两。 同年闰六月,国针公会又从曾孙孙昌期、锡标等人手中当入渔亭桥西边盐栈三间、楼屋一所、西边厅屋一 所,这是出当人所在二房占有的一股之产业,售价洋 250 元⑥。

  国针公会除了在屯溪、渔亭经营茶叶、杂货、食盐、锡罐等行业外,还在屯溪、渔亭两地购置店铺楼 屋,出租给他人经商。 同治十年十二月,国针公会从程介眉、程槐卿手中购买了屯溪十字街马后铺坦地 一片和楼屋一所,用银 200 两,随后将店屋出租给宁全春腌腊店经营。 光绪五年(1879)十月,国针公会 从吴耀南等四房族众手中购买屯溪上北横街的楼屋基地,用费 120 两。 光绪十二年三月,国针公会从韩 云庄等人手中购买屯溪上北街基地,用去 60 两。 国针公会在渔亭桥西还购入不少房产,开设乾泰行等 商号。 同治四年四月、十月,汪为正堂长、二、三大房人等,先后将渔亭桥西上街园地、店面楼屋、如春店 栈屋、空地等绝卖给国针公会,售价分别为 17. 5 两、105 两、14 两。 余氏将园地用来建造乾泰行的围墙 和该行店屋⑦。

  民国时期,福照公会运行还十分得利,买起了保险,投入新式行业:

  立收保险单余福照公会,今收到本会土名红楼下三间楼屋一所,保险单一只,计保险价洋五百元正。 按年计认,保费洋九元。 订定东客,按年各认其半,应按年各派,认洋四元五角,无得异说。 其单本会收存,以防意外。 今欲有凭,立此收字为据。

  吴佩记宝号  鉴

  民国十四年正月  日立收字余福照公会(押)

  经理会务人:余秉衡亲笔①

  上引资料显示,“民国”十四年(1925)福照公会将屯溪红楼下三间房屋向吴佩记号买了保险,保险 价格洋 500 元,每年保费洋 9 元,“按年各认其半”,双方每年各派认洋 4. 5 元。 祀会投资近代新式保险 行业,这是传统徽州祀会为顺应社会形势变化做出的一次新尝试,也是对徽州祀会传统职能的一种新超 越。 到了“民国”二十六年(1937),福照公会已存在近百年,依旧运营良好,其在屯溪还淳巷基地租金仍 有洋 300 元②。

  概而言之,晚清以降,在重商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徽州山区也积极融入近代化潮流之中,传统徽州祀 会的职能出现新变化。 黟县立川余氏国针公会、福照公会从以祭祀为主的传统祀会组织演变为投入茶 叶、杂货、盐业、保险等诸多商业领域的商业经营主体,突破了祀会的传统职能。 这种新变化具有鲜明的 时代特征,有力地促进了余氏家族商业贸易的发展。 立川余氏族人经商积累所得的众多财富为祀会投 入商业领域奠定了重要基础,而祀会商业经营的多元化,则又进一步促进余氏商业力量的发展,由此形 成稳定的良性循环。

  四、结  语

  明清徽州宗族普遍设立祀会来维护祭祖秩序。 兴立祀会的主要目的是祭祀祖先,因此祀会设立之 初往往有一定产业,且在分家析产时往往作为“众存产业”不进行析分。 清代徽州祀会成立的方式并非 以合同设立最为普遍,分家析产也是祀会成立的一种重要方式。 黟县立川余氏家族在嘉庆至光绪年间 积累较为丰厚的产业,为其家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也成为族众日后分家析产的重要对象。 随着世系 推演,余氏家族在百余年内至少经历三次分家析产,每次分家析产都为新祀会成立提供契机,先后出现 有福照公会、国锦公会、国针公会和伯季公会等众多祀会。

  以往学界多关注祀会的祭祖功能,忽略了祀会在商业经营等其他领域的职能。 不仅如此,对于祀会 设立的原因也多从祭祖、保存香火以防止绝嗣等方面考虑,但黟县立川余氏伯季会等祀会的兴立清晰地 表明,在以祭祀祖先而维系血脉亲情的光鲜外表下,族人设立祀会的深层目的往往是基于经济利益的考 量。 对立会者而言,为绝嗣祖先设立祀会,既可将祖先遗留产业充作会产给予专祀,以维护宗族祭祀礼 俗,同时更可以立会者身份合理占有祀会产业,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在晚清社会剧烈转型的大背景下,商战、商业救国等重商主义思潮推动徽州传 统祀会的原有职能发生新的变化。 近代徽州祀会不仅努力维持祭祖秩序,而且还能投入商业经营,在自 身发展的同时做到与时俱进。 黟县立川余氏国针公会、福照公会侧重由祭祀组织转变为商业组织,成为 一种新的商业经营主体。 在新的历史时期,徽州祀会突破以祭祖为主,兼及借贷、租佃、典当等传统职 能,转而投入商业经营领域,甚至涉足保险业等近代新兴行业的经营。 这种新的转变表明,徽州传统祀 会性质已从民间祭祀组织向商业组织过渡,其目的主要是经商谋利。 祀会经商活跃了市场经济,有力地 促进徽州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说明,地处山区的徽州并非完全以一副“封闭落后”的面貌示 人,而是积极与时俱进,主动融入近代化浪潮中。 徽州祀会职能的新转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也为深 入考察近代徽州社会变迁提供一种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