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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浅析-发表论文

发布时间:2011-02-26 11:44:06更新时间:2021-04-25 14:30:57 1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浅析

  宋琳郭志红

  江西省万载县地税局

  内容提要: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巩固和发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当前,国家出台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在热术进步、投资、消费和出口等方面,较之以往均有较大提升,但受政策层次性、时滞性的影响,受益面较为有限,仍存在若干涉税瓶颈。本文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不同效应

  从实质上说,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以有效解决失业问题为目标,通过减免税或税收抵免等优惠手段来影响劳动力供给和劳动力需求数量与质量,从而在确保经济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充分就业。从政策传导的效果看,税收优惠可产生不同的政策效应。

  1.就业创造效应和就业替代效应

  从税收优惠政策对就业的影响角度讲,其所产生的效应可分为就业创造效应和就业替代效应。

  就业创造效应是指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某些特定行业、或雇佣特定劳动者群体的企业会带来直接影响,这些影响往往会降低某些企业雇佣劳动力的成本,增加其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扩大就业,增加就业机会。

  就业替代效应是指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带来的受惠行业与非受惠行业以及受惠个体与非受惠个体之间的替代。任何财政激励手段都会有成本。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质上是以减少税收收入为代价来增加就业,如果试图使所实行的政策在收入上保持中性,那么对某一行业实行税收抵免而减少的收入,只能通过增加其他形式的税收来弥补,这反过来,又会增加其他行业的税收负担。因此,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替代效应可能会对某个行业或其他纳税人产生影响,导致未能享受税收优惠行业的就业被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所替代,从而减少其他经济领域的就业。此外,这种替代效应还体现为现有雇员与新的受惠群体之间的替代。在这种情形下,每个企业雇用的受补贴的个体往往会取代那些成本较高未能享受优惠的个体。

  这样,就业创造效应所增加的就业量与替代效应所失去的就业量就可能相互抵消,促进就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力就会大大降低。当然,这种优惠政策的最终效果还取决于两种效应的对比。如果就业创造效应大于就业替代效应,则这种优惠政策最终会增加就业;如果就业创造效应小于就业替代效应,则这种优惠政策最终可能会减少就业;如果就业创造效应等于就业替代效应,则这种优惠政策对就业不会产生影响。

  2.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

  从税收优惠政策影响程度看,其所产生的效应可表现为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直接效应是指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和财政收入所产生的最直接的影响。这种直接效应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直接就业创造效应和就业替代效应。对于纳税人而言,那些享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可能会由于税负减轻从而降低了其成本,增加了税后利润,从而增加生产,扩大了就业;从财政收入的角度讲,税收优惠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至少在短期内是如此。如果政府实行以总体收入水平不变为前提的优惠政策,就必然会增加某些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可能会对某些未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体产生新的税收扭曲,从而有悖于税收的中性原则。

  间接效应是指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而对纳税人及整体经济所带来的间接影响。一方面,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如能得到有效落实,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下岗再就业问题,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有利于良好的社会环境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企业劳动力成本的降低,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未来的财政收入。有的学者认为,税收优惠在减少财政收入的同时,也会形成一种收入“自偿”机制。另一方面,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可使不同纳税主体的税负产生差异,也会导致许多企业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而带来的好处而有意识地进行筹划,这不仅会助长企业短期逐利行为,也会加大税收征管成本。

  因此,理性地讲,政府在采取旨在促进就业的优惠税收政策时,要测算由此带来的成本和产生的收益。成本主要包括政府的直接收入减少和由此可能产生的扭曲;收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前者指失业率下降,对社会稳定和谐所带来的好处;后者主要指企业为此扩大生产,从而增加的税收收入。

  二、现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剖析

  为了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加以明确,联合发布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在对减免税方式、政策扶持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并将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延长至现在。可以肯定地说,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在扩大实施范围、扩大受益群体以及防止企业逃避税等方面都做了很大的改进。然而,由于政策本身及税收优惠存在局限性,因而这种最新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政策的过渡性特征仍很明显,缺乏结合产业政策的长效机制。最新出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实际上是原政策的一种延续,作出审批时间一年一年延长的限制就表明,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这极易造成纳税主体的短期行为。

  其次,受惠范围仍存在局限性,不利于从根本上缓解就业压力。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取消了对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限制,扩大了受益范围,但还是把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挡在了税收优惠大门之外,造成一种新的税收歧视,影响税收公平。另外,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受雇,以及对于雇佣没有社会经验的大学毕业生的企业都没有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这使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而导致的就业严峻状况仍得不到根本解决,也不利于缓解由于大学毕业生就业难而带来的就业压力。

  再次,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操作难度大,会加大税收的征管成本。因为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难以掌握,减免税时间难以确定。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有关企业如果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定额减免,定额标准为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此可见,企业吸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人数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多少。但企业吸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数在具体执行中难以掌握,因为企业吸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一年的不同月份人数不同,是以某个时点为准,还是以平均数为准?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另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是先预缴、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还是直接在当月或当季减免,国家政策也没有明确规定。而这些政策中的模糊之处往往会造成企业有意筹划甚至滥用优惠政策进行避税,导致国家税收上的损失。

  最后,税收优惠本身存在局限性,不利于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税收优惠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体现国家政策、促进下岗再就业的同时,也会形成一种新的不公平。

  三、完善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首先,完善税制体系,建立促进就业制度的长效机制。就业优惠政策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就必须一方面完善现行的税制体系,合理企业的税负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从提高就业能力入手,增加劳动者收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升人力资本的价值,特别是针对弱势就业劳动者,增强培训,从根本上扭转其在竞争市场中的不利地位。

  其次,坚持就业税收优惠与政府产业政策相结合。一是继续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不分所有制、行业和产业,都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二是对安排大量下岗失业人员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就业的企业,也实行税收减免优惠,以体现税收对各种再就业形式的支持。

  再次,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保证现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强再就业税收政策管理,是保护下岗失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内在需要,是坚持依法治税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政策效果的重要途径。我们将坚持一手抓政策落实,一手抓政策管理。一方面加快进度,抓紧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制度,强化管理,防止有人钻政策空子,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台账制度,按照不同的科目,建立起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与个人的详细档案,并对其中的内容跟踪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动态补充更新。要认真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完善建议等统计报告,评估和信息反馈工作。要加强与国税、劳动保障、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特别是及时掌握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及工商部门**新办企业工商登记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实及其管理工作服务。认真研究和解决再就业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中受益,切实发挥税收对再就业工程的支持作用。

  最后,加强其他手段与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合,弥补税收优惠政策本身的不足。要着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使闲置劳动力资源向劳动密集型企业、第三产业、农业等就业容量大的领域转移,真正实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就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钱宝荣《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思考》,《税务研究》2010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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