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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1-02-26 10:44:01更新时间:2021-03-18 14:16:50 1

  【摘要】:本文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阐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意义,分析了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存在着人工费偏低,劳动价值被低估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这一状况的建议。

  【关键词】:人工费社会保障费政策建议

  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对GDP的贡献率较大。2008年我国实现GDP为300670亿元,其中,第二产业增加值146183亿元;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17071亿元,建筑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到5.7%,对第二产业的贡献率达到11.7%。但是,建筑业从业人员庞大(2008年达到3671万人,其中,大量的农民工可能还没有全部纳入统计口径),人均增加值仅4.65万元,明显低于其他行业。在建筑业增加值中,人工费占很大部分。目前建筑行业存在着人工费偏低,劳动价值被低估的现状,建筑业增加值占总产值的比重偏低,预示着建筑业的应得利润向别的行业隐性转移,不利于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中,社会保障费是不可竞争的规费的组成部分,是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费用,我省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版)》(以下简称新费用定额)全面设置了社会保障费项目,对保护施工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利益将起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约占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占从事建筑施工人员总数的90%以上。但长期以来,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培训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直接影响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随着《社会保险法》即将颁布,建筑业劳动保障机制也面临着一场变革,建筑业如何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中的有关费用,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社会保障费和人工费都是在建筑业中获取劳动回报、实现劳动价值的基本途径。如何调整与控制人工费在工程造价中的比例,积极推动新费用定额有关社会保障费取费标准的贯彻,进一步探讨社会保障费与人工费的协调管理,是理论与实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一、人工费的基本情况

  (一)典型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价的比重

  人工费,作为工程直接成本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是人工消耗量和工资单价之乘积。在不同的工程项目中,人工费占工程造价的比重不同,且差异也较大。通常,在一些典型建筑工程中,人工费比重在10%~21%之间。

  人工费占工程造价的比重不同,主要是由人工消耗量不同导致的。即使工程造价相同,甚至工程类型相同,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同的合同工期,也存在工程实际耗用总用工的差异。研究社会保障费,应当注意到人工费变化情况的影响。

  (二)预算工资单价及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规定,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两大类:一类是按月计发工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二类地区为700元,三类地区为590元),另一类是以小时计发工资(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7.2元,二类地区每小时5.9元,三类地区每小时5.0元)。

  根据《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的规定,我省包工包料工程标准是: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点工标准为:一般工程48.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

  忽略工资构成内容的差异,就具体数值而言,我省的预算工资单价是符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劳务市场实际用工工资及投标报价工资单价的基本情况

  施工企业普遍反映预算工资单价远低于人工工资信息价和实际用工单价。这种差异既是由于不同工资单价的内涵不同,也确实是竞争的建筑市场的客观情况。事实上,由于各地不同工种的工资水平不同,已经明显影响到了建筑工人在不同地区市场的流动。

  由于目前施工评标一般采用低价中标法或者是综合评标法,并存在招标控制价,施工企业在投标时一般采用预算工资单价,而没有按照实际用工单价或人工工资信息价报价。因此,预算工资单价的制定与调整,应该进一步考虑如何与市场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二、社会保障费的基本情况

  (一)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实际支出情况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省各地前些年与社会保障相关的费用是按照各地的具体规定而缴纳(计算)的。

  施工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普遍不够标准,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其中最低缴费的解释是:社会保障费及公积金仅公司管理人员缴纳,工人的社会保障费及公积金以含在工资中发放

  从上述情况看,新费用定额的标准高于施工企业实际缴纳数。定额标准稍高,这反映了我省对保障建筑企业和建筑业从业人员利益的积极政策;而有关施工企业实际缴纳数额低,主要是反映在建筑行业中,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仅局限于施工企业的基本工,而在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则几乎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即使有些地区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利益的相关政策(比如无锡市有专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在实际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也很有限。

  (二)劳务分包结算中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工程施工现场应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并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目前,对总包施工企业支付给分包企业的社会保障费方面,还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或合同条款范本。

  在实际的劳务分包结算中,对社会保障费有三种操作形式:(1)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款中没有包含社会保障费,劳务分包企业需要自己承担这部分费用;(2)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款中包含了社会保障费;(3)施工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障费,并实行实名制。其中第一种形式最为普遍,即劳务分包企业自己承担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基本原因是,总包施工企业在投标时,面对低价中标,人工费报价上存在亏损,具体实施分包时,将这部分风险转嫁给分包单位,因此在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时,没有足额拨付。

  (三)社会保障费用的实际结算方式

  为确保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缴交,我省南通市的做法具有代表性。施工企业在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相应费用后,凭社保部门开据的票证,才能从建设单位结算相应的进度款(社会保障费包含在进度款中)。这种做法以支出定收入,达到了“缴纳多少费用,收取多少费用”的效果。

  三、有关问题的研讨

  (一)社会保障费合理的计算基础

  按我省现行规定,社会保障费以三项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它项目费用)作为计算基数,这种计价方法会导致具体工程的计算额与实际缴纳额不吻合。工程造价相近的工程,人工费有可能差异较大,这意味着社会保障费的实际缴纳额也会有较大差异,但社会保障费的计算额却相差不多。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费应当以人工费作为计算基础更合理,因为社会保障费和人工费具有对应关系,人工费高意味着用工量大,社会保障费也必然高。以人工费作为社会保障费计算基础时,应注意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应在人工费内,需要对有关费率进行一个增加修正。

  (二)社会保障费进入人工工资单价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从我省建筑业实际情况来看,实际缴纳并能享受社会保障的局限于施工企业的基本工,而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很难享受社会保障。在建筑业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下,把社会保障费列入人工费的优点是:在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算工程价款的时候,可以足额且方便地将社会保障费也拨付给分包企业。现行分包工程计价时,施工企业首先不愿意在计价程序中计算劳务分包的社会保障费,实际操作中也很少拨付这部分费用给劳务分包企业,导致诸多劳务分包企业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直接损害农民工的利益。

  把社会保障费列入人工费的缺点是:由于人工费属于可竞争费用,在竞争激烈的投标活动中,人工费的报价是低于实际人工成本的。如果将社会保障费列入人工费中,很可能被压低价格,导致这部分不可竞争的费用不能足额缴纳(征收)。

  目前,社会各界已经认可人工工资单价属于政策调控因素,社会保障费属于规费,只要规范好人工工资单价的基本内容与单列社会保障性费用的关系,社会保障费以恰当的形式与人工工资单价协同处理是有可能的。

  (三)从行业劳保统筹到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路径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省在将社会保障费完整纳入工程造价之前,各地有差异地实行了行业性的地方劳动保险统筹。当前要首先解决好在各地发展不均衡的问题,继而研讨制定适应逐步建设新型的建筑业社会保障体系的造价管理政策。

  建筑业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1)建筑业从业人员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累计工作时间很有限。而劳动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政策具有“缴纳年限”的规定,即缴纳满一定年限才可以享受到保险。农民工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很少能够积累到规定的年限。(2)目前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险,实现不了跨地区保险关系的转移,农民工转换施工地区和将来返乡,享受不到保险;而且某些地区的企业倾向于向返乡的农民工退保(退保时只退个人账户),这也加剧了农民工享受不到保障的现象。

  建筑业从业人员具有流动性大的特征,他们的工作地点是由工程项目地点决定的。目前建筑业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管理各自独立,小到市的统筹,大到省区的统筹,在一个地方缴纳的保险如何在另一个地方获取是一个目前最主要问题。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建筑行业劳动保障的根本方法。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建筑业从业人员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工作时,缴纳的保险可以转续,在新的工作地点继续缴纳保险;建筑业从业人员若退休返回农村故居,缴纳的保险也可以转移到故居,并继续享受社会保障。为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需要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大力协调,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四、政策建议

  (一)人工费的调整建议

  从实际工程情况看,当前预算工资单价虽然低于人工工资信息价和实际用工工资单价,但很多工种的定额消耗量是偏高的(比如有反映木工、架子工、钢筋工的定额消耗量偏高),所以定额人工费和实际人工成本相差得不多。在今后修编计价定额时,应恰当地调整定额消耗量,使预算工资单价与市场用工成本保持一定的吻合性,使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消耗量和单价的结合)与定额人工费基本吻合。定额人工费的调整,要考虑到消耗量和单价互动调整,调整的方向应当是让预算工资单价更加贴近市场价,定额人工消耗量更符合实际消耗量。这样,根据计价定额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就不存在较大的下浮率,也有利于国家对于建筑业的工资政策得以有效实施。

  (二)促进建筑业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建议

  通过调研发现,施工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普遍低于新费用定额规定的比例,这主要是施工企业和有关部门注重了基本工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计缴,并不代表费用定额标准偏高。在建筑行业里大部分都是农民工,在很多城市他们没有被纳入到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即使有城市制定了针对农民工的相关保障措施,但依然是不完善的。随着以后社会保障体系的日趋完善,农民工享受的保障项目会增加,相应地,施工企业在社会保障费的支出也必然会增加。当前,我省各地应借助新费用定额发布执行的有利时机,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积极落实在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障费如数计收,首先实现根据施工企业实际支出情况,以支定收,然后逐步让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但是,仅有费用定额的规定是不够的,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应联合协同工作,在全省各地实施统一的适用于建筑业的社会保障费方案。

  根据国家的立法计划,《社会保险法》将在今年颁布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将会得到高位阶法律的支持,全国统一的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面对这一趋势,建筑行业劳动保障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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