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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法的安全价值

发布时间:2011-02-26 09:53:20更新时间:2019-11-28 16:36:26 1

  摘要:安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没有安全就没有秩序,也没有效率;没有安全,公平和正义也就无法实现,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的状态,因而是非常基础的,因此更应该是诸多法律调整所共同追求的价值。

  安全是一切法律的首要价值,但不同的的法律部门会追求不同意义的安全。安全法毫无疑问重点应是“安全”一词,从这个意义上看,安全法最终的价值取向应是落脚于一种安全文化,是重点以保护人的个体生命为价值取向的人类活动之总和。

  关键词:法的安全价值;安全法;安全法的安全价值

  法的价值是学者们历来关心的话题,在正义、效率、自由、秩序等是法的基本价值研究的同时,安全价值正逐步成为讨论的焦点之一,并有学者认为安全价值包含在秩序价值中,是秩序价值的核心[1],有着重要的意义。而近几年来安全问题被日益重视,使得安全法也成为新的研究课题,“安全”这一核心词汇自然也成为讨论的焦点,本文试图就安全法的安全价值进行浅析。

  一﹑法的安全价值的界定

  在汉语里,“安全”一词一般有三种涵义:一是没有危险;二是不受威胁;三是不出事故。在英语里,安全即security,一方面指安全的状态,即免于危险,没有恐惧;另一方面还有维护安全的含义,指安全措施与安全机构。有学者认为,安全涉及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客观方面指外界现状,主观方面指人们的心态。但是由于人的主观感受的差异性和局限性,不同的人安全感不一样。所以,通常的安全是一种客观状态,即人的生存和发展免受威胁、危险和危害的状态。

  法律所具有的满足人们对安全的需要的价值就是法的安全价值。安全价值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二是财产安全。前者是主体得以生存的必备条件,是由人体器官的脆弱性、生命的短暂性及不可复生性决定的;后者是由财产的有限性、流动性及易失性决定的。

  二﹑安全法的界定

  目前安全法尚未有确定的定义,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已有一部主体法即《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50多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章。此外,各省(区、市)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2]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空白,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当然安全法学也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实现安全过程中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的总合”[3]。因此安全法也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分支①,有必要对其进行概念的界定:

  1.安全法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达到人--机--环境和谐运作,使危及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安全法学是关于通过法律的控制手段保障人的身心健康免遭外界因素危害的科学活动及认识成果的总称”。[3]突出预防是安全法的主要任务,立法体现出超前性和预防性,尽可能达到避免事故。同时,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和救援上要尽可能使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底程度。

  2.安全法不仅含避免劳动过程中人员伤亡和职业危害(职业病),还包括避免财产的损失、信誉的毁坏。安全法保障的是人的生产安全、生活安全和生存安全。

  3.安全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型系统,从法律规范上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也包括刑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规范,安全专业综合性和专门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等。

  三﹑安全法的安全价值

  安全价值是人的生命权、人的生命价值和劳动能力、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价值,生活、生存的基本保障及其风险的化解等权益希望得到尊重的要求;它对规范安全行为,对建立安全制度,增强人的责任感起着决定性作用。

  安全法安全价值尤其存在的必要性,市场竞争者始终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为此往往不惜损害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社会主体自身存在的无法克服的缺陷容易导致公共安全物品投入和保障不足②;政府调节机制中的非理性因素也会引发公共决策失误。因此要克服上述缺陷,就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的行为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保障和政府要保障公共安全物品的安全投入,保障生产、生活和生存的安全。

  (一)安全价值:突出预防,救济具有超前性

  法的目的在于控制社会和治理社会,使社会处于有序的状态,满足人的自我保护需要。法必须具有安全预防功能,防止社会失控、无序,让人感到不安全。传统部门法的安全预防是在受否定的行为发生后,用承担责任来达到教育当事人,弥补损失的目的,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如民法的安全预防是让有过失一方的当事人以财产性责任补偿的方式,使受到的损失恢复到未受损的状态。使人们在以后的行为中采取谨慎性的态度,避免自己的过失造成自己的财产的减损。

  安全法的目标是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人员伤亡,避免劳动过程中的危害以及财产损失、信誉的毁坏。安全法确立了一系列行为准则,目的在于对人的活动进行指引和规范。在安全法看来,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的,而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是可预防的,可避免的。而这种可预防、可避免的事故,如果用传统部门法的安全预防和救济制度,是没有意义的。比如对人身而言,生命和健康是无法通过任何方式予以弥补的了;对损失的财产而言,失去的财产是无法挽回的,即使有人赔偿也只不过是不同所有人之间财产的转让而已,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没有增加任何社会福利。

  在安全法看来,来,由于安全预防和救济的成本高昂,运用传统部门法理念提前预防安全事故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安全法的行为准则中,安全法确立了一系列的预防制度,如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控制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来规范人的行为,从而达到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通过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体系,对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确立“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严查处事故,丛中吸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

  (二)安全价值:规范国家角色,公权干预私权

  安全法将传统的由个体、市场来承担安全风险继而转化为国家作为主体来承担和保障,将风险的自我防范变成了风险的国家防范,其实质上就是由国家来承担并采取的一种防范风险、危机的意识、能力与措施。为了防止国家的非理性因素引发公共决策失误,就需对国家的干预、介入私人领域活动进行法律规范,使其适度干预,防止其引发市场行为失控、功能紊乱的负效应。

  安全法是以社会生活为本体,是国家对生产、生活和生存进行管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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