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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核心期刊范文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审思

发布时间:2014-09-18 11:41:13更新时间:2014-09-18 11:45:22 1

  政法类论文发表中文核心期刊推荐《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创刊于1995年,是由国家教育部主管、吉林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刊物。该刊原为综合性的法学学术刊物,从2004年起改为理论法学学术刊物。该刊主要刊发以法理学为龙头的法学理论学科群的研究成果,包括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化学、比较法原理、立法学、司法学等领域的研究成果。
  摘要:虽然我国的申诉制度一方面肩负着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另一方面却是滞后的理论研究和混乱的申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更加突出,工作任务也更加繁重。本文以刑事申诉为角度,对刑事申诉制度立法现状和现存问题的分析研究,探索检查申诉工作的立法完善和强化措施,以期提高申诉法律制度在刑事法律监督中的影响地位。

  关键词:申诉,刑事申诉,刑事申诉审查程序

  “申诉”一词不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有一个过于宽泛的界定,而正是由于“申诉”概念过于宽泛,才使得学着找不到研究的基点。笔者认为对“申诉”的广义理解本身并无不妥,但却无助于集中深入研究“申诉”,更无法从中找到“申诉”当前存在的问题。申诉朝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是公民滥用申诉权利,越级申诉、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另一方面是公民申诉难,受理申诉的机关久拖不决,敷衍了事,甚至一些机关为了片面追求“低申诉”、“零信访”而不惜阻却公民的申诉,使得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甚至导致一些矛盾的激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顽疾。因此本文以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为视角,审思刑事申诉检察工作。

  刑事申诉是指刑事当事人等对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决定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①刑事申诉包括三种类型,即侦查申诉、检察决定申诉和生效判决、裁定申诉。刑事申诉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保障、规范刑事申诉权利正常行使的一系列完整、有效的程序机制,包括刑事申诉主体、刑事申诉客体、刑事申诉理由,刑事申诉管辖、刑事申诉时效、刑事申诉**程序等诸多方面的内容。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的有效途径,通过**刑事申诉案件,对检察活动、审判活动和侦查活动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一、建立刑事申诉的法律依据和立法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和第242条规定了从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到作出再审决定或者驳回申诉决定的整个过程,就是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刑事申诉本身不是诉,它仅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一项诉讼权利, 而且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完整诉权,并不必然引起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仅此一条就明确规定了:(1)刑事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2)刑事申诉的管辖部门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3)刑事申诉的效力是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现状看,作为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重要内容的刑事申诉程序的规定,犹如一个矛盾的集合体,法律规定虽然原则、概括、粗疏,但仍涉及了刑事申诉的基本内容。不难看出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司法机关所作的设计申诉程序的各项规定、司法解释,都是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对相关程序作出的一些必要的设置,超出法律规定的实质性突破并不多。试图用简单的条款规定来涵盖丰富的内容,似乎是我国立法的一个特点。《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刑事申诉的基本内容,但只能说为刑事申诉制度描绘了一个雏形,远未达到理论上的成熟,更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我国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践基础和现存问题

  在我国长期的检察工作实践中,对刑事申诉进行实质内容的审查事实上早已经存在,并且在不断地克服弊端,不断发展、完善。从最初的书面审查、**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几乎没有参与权、知情权,逐步发展到与申诉人见面,听取当事人的辩护与辩解,再发展到公开听证,赋予申诉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使刑事申诉审查程序走出“暗箱操作”,实现审查过程的公开、透明。③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申诉部门的检察申诉工作得到重视并发挥相应作用,但仍存在不少机制运行后显现出的滥用申诉、申诉难等问题。

  1.刑事申诉制度立法层面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申诉规定比较笼统,大都是原则性的指引和粗线条的规范,没有形成一套完备有效的程序机制来规范约束司法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对申诉的时效没有规定,由此,一些案件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十多年,而当事人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如此以来,由于时间久远,证人或难以寻找或死亡,相关的证据有可能已经灭失,受理申诉的检察机关只能在复查申诉案件中仅局限于审查原来案卷的内容材料,也就是书面审查,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因此,建立有限申诉制度,对申诉的时限、主体和次数作适当的限制,进一步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程序性规定,有利于节约诉讼诉讼成本,避免当事人无休止的申诉,也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

  2. 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理论缺陷。滞后的检查申诉理论导致研究室导致司法实践中检察申诉部门的权力配置不合理。反之,不思进取的现行检查申诉制度又导致了学界对检察申诉理论的研究重视不够如此恶性循环极大地制约了我国检察申诉制度的建设。刑事申诉审查程序是刑事申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程序与公民权利保障的诉讼救济程序紧密相连,不仅具有程序法定、程序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意义,但在现有诉讼法律中极少涉及,使得刑事申诉审查 “无法可依”。因此,对刑事申诉法律的完善显得任重而道远。

  3.部门权限配置和体制问题。由于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现行申诉检察部门逐渐沦为信访接待部门,其行使的申诉检察权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现行的检察申诉权被分散在各个相互独立的部门,但却没有统一的上级指挥领导;申诉检察部门虽然是专门的申诉机关却又无全权处理申诉的权力。如此一来就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申诉的机制,各个不协调的分力也影响了申诉的合力,因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很难做到对检察申诉案件的全程跟踪,督促案件和及时反馈。   4.检察机关刑事申诉队伍履职能力方面

  实践中,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存在着“大公诉,小申诉”、“强职侦,弱控申”的现象,在人员配置和办公资源分配上都得不到重视。实际中,申诉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年龄结构往往偏大,知识结构设置不合理,影响了申诉的实际效果。同时,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除了刑事申诉业务之外,日益成为接收申诉来访来信的“接待者”,把大量时间和精力耗费在线索分流和来访来信处理上,办案和审查能力严重不足。当前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办案数量不断增长,工作要求日益提高,迫切需要高素质、专业化队伍作保障。一些地方刑事申诉检察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偏弱、办案力量不足,难以适应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特别是新增业务发展的需求。

  三、刑事申诉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强化措施

  (一)刑事申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1.有限申诉制度的规范化。司法裁决应当是稳定的,时效限制是法律程序的基本要素。鉴于当前刑事申诉没有期限、次数的问题,有必要在刑诉法中对刑事申诉时间、次数和理由等作适当的限制,避免无休止申诉、缠诉。这不仅有利于复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积案,增强司法者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培养申诉人及时申诉理念,以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实施。

  2.申诉审查程序的具体化。刑事申诉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对已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查的司法行为。刑事申诉审查程序是刑事申诉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提起刑事申诉、处理机关受理与审查申诉所应遵循的一系列程序规则。从诉讼程序角度看,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应该属于审判监督程序范畴,是再审程序的前置程序,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刑事审判监督。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来说,进入再审程序前都必须经过申诉审查程序,司法机关通过对申诉案件的审查,绝大多数申诉都可以作出处理,并不需要进入再审程序,这已被多年的司法实践所证实。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重要性、必要性日益增强,事实上已成为绝大多数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潜质程序。故而,本文认为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独立存在价值,在立法上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关键是要在法律中赋予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应有的法律地位,将其作为完整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作出规定。

  (二)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强化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需要在以下方面着力:

  一是合理设置检察申诉部门职能分配,注重制度化建设。严格根据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按照“受理一件,**一件,息诉一件”的要求,及时受理,依法复查,按时办结,确保办案效果。要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和“两见面”制度,采取调解等多种措施做好案件的执行落实和善后息诉工作,把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贯穿于案件**全过程,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和帮扶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注重风险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和内部监督制约,把刑事申诉案件复查与评价机制、考核奖惩机制挂钩,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

  二是落实修改后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增强执法公信力。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积极实践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审查方式,以公开促公正,增强执法公信力。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公开审查工作。其一是要筛选适宜案件,积极开展公开审查。力争推出一批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好、当事人息诉的案件;其二是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积极运用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多种方式,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办案效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其三是要规范案件管理,严格报送制度。各省级检察院对公开审查案件要逐件登记、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四是要加强调研、宣传,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良好形象。

  三是全面推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工作,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将承担起对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出庭抗诉任务。修改刑事申诉办案程序为: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 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出庭支持抗诉。从修改后的条款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件的程序变化有三:其一是授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向检委会直接提出抗诉的权限;其二是减少了刑事申诉案件抗诉程序的**环节;其三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出庭支持抗诉的职责。

  四是大力加强培训力度,提高刑事申诉检察干警的人员素质。改革和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刑事申诉检察干警能力建设,为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通过全员培训和刑事申诉业务技能比武等活动,大力提高刑事申诉检察干警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法律、 敏锐发现错误的能力,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善后落实工作的能力,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的能力。同时,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机制。狠抓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改革和创新工作机制,从整体上提高刑事申诉检察干警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四、结语

  申诉检察工作是联系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方面,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关口,也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④应该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制度检察工作的改进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的检察申诉仍处在一个不断改革和改善的阶段,尽管现行检察申诉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我们必须看到检察申诉这一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利剑,必然会随着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注释:

  ① 参见吴旭明:《<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意见>解读》,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9期。

  ② 参见王晋主编:《刑事申诉检察业务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③ 参见鲜铁可:《**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现状与对策》,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1期。

  ④参见卞建林: 《强化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载《检察日报》20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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