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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杂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探讨

发布时间:2015-01-08 16:35:02更新时间:2015-01-08 16:35:11 1

  人民论坛杂志由人民日报社主管主办、江泽民同志题写刊名,1992年创刊;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中国邮政发行畅销报刊;获中国政府出版期刊奖提名奖;被北京大学等众多“211”院校列为国家一类学术期刊。
  摘 要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容易引起理论与实践的争议,尤其体现在“打赌”案件的处理上。“条件”作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条件的瑕疵并非一定导致行为无效,可能导致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

  关键词 人民论坛杂志,打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2007年孙震诉世界陶王邢良坤不予兑现“若能仿制即送豪宅古玩” 的豪言打赌;2014年网传“女子打赌裸奔为iPhone6”等。对上述打赌行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前,司法实践通常只有两种意见,即有效与无效。有效的主要理由是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赌约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主要理由是违背公序良俗,滋长社会不良风气。两种判决结果都会让当事人难以信服,“同案不同判”是司法审判的一大忌讳,有损司法公信力。

  诸如此类的打赌行为都可归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实践中“条件”不合法时,整个民事行为很可能被轻易判定为无效。然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能因为“条件”的瑕疵而被简单地定性为无效,而是应该具体分析,在民法公平原则的范围内寻求最优的定纷止争路径。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剖析

  (一)传统理论概略

  针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传统理论有两方面的问题有待商榷,一是对该行为的编排体例上,二是对该行为的效力分析上。

  1.编排体例有失合理。我国传统理论偏向于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并列编排,笔者认为有失妥当。细言之,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类里,分为即时生效与不即时生效(延缓生效),后者就包括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两个不同的分类标准,不应被混同,笔者认为前者分类有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应在前者分类中并排。

  2.效力认定未能周全。传统民法理论对“条件”主要进行了三方面严格的限定,首先条件只能是将来的状态;其次,条件的发生与否并不确定;最后,条件应该是合法的。由上述三限定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框定在有效法律行为的框架之内。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并未作额外的分析探讨,只侧重于分析条件成就与否导致行为是否生效这一特征性问题,没有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加以评议。传统理论的这种失衡研究容易出现效力认定偏差,导致“同案不同判”,与民法的公平基本原则相违背,不利于纠纷解决。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状态认定

  法律行为的实质就是意效行为能够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社会效力的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并非无条件地完全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而是有条件地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行为的本质正是自治与限制两个相互对立的因素所构成,在法律行为的实践当中,既可能出现当事人任意作出意思表示的现象,又可能出现当其不合理时被采取私力或公力之干预的现象。①认定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否,主要从三个方面判断:一是主体是否适格,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行为有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三要件中任何一点不符合,都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出现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情形。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亦是如此,并非简单地存在生效与未生效两种基本情形,而是同样存在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情形。条件的意思表示与结果的意思表示,任一意思表示的瑕疵均可能导致整个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理较为复杂,尤其体现于打赌行为。

  二、打赌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打赌的词源

  《现代汉语词典》对“打赌”的两层定义分别为“对比赛或竞争的结果或不可预料的结局赌输赢”和“担保”。下文研究的“打赌”与上述“打赌”不同,也有别于以营利为目的、以财务为赌注的“赌博”违法行为。民法调整范畴内的“打赌”,特指双方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若约定的条件出现,则双方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二)打赌的法律性质界定

  打赌的法律性质向来存在争议,有认为是射性合同,也有认为是悬赏广告等,笔者认为将其界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更为妥当。一一对应剖析之,“赌约”即为“条件”,嗣后的内容即为法律行为的预期结果,赌约出现则条件成就,预期打赌效果达成则法律行为生效。将打赌行为的性质界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理及逻辑,从而为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打赌”行为寻得安身之处,无疑利于打赌行为的民法研究和相关纠纷的解决。

  三、理性处理效力瑕疵的“打赌”行为

  (一)打赌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三个,即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和标的,生效建立于成立的基础之上。打赌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应规定。打赌行为的要约方出于一定的目的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对方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达成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意思表示中包含“条件”意思和行为效果意思。打赌行为的生效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规律,即条件成就方能生效。对于条件成就与否的判断标准存在分歧的,若法官能独立判断则可果断定下结论,若难以判断,还可通过相应的鉴定机构或者专家证人等加以判断。   (二)“条件”瑕疵的打赌行为分析

  “条件”瑕疵即设定“条件”的意思表示可能不真实、不符公序良俗、违法等,由此产生效力瑕疵的打赌行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能一刀切地判定无效与否,而应多角度、分情况探讨。

  1.非法律人的价值考量角度。民法作为市民法,在普通民事纠纷理应不能与普通的生活伦理常识相冲突。因此,我们考虑解决民事问题时,既要用法律人的视角去分析法律关系,又要兼顾考虑普通非法律人的直观、公平价值理念。以法律人的思维,配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法理去具体分析问题,寻求解决之道。再以普通市民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得出非法律人的直观公平理念,衡量法律思维分析出的结论。

  就开篇所述的陶王案而言,若以一个非法律人的视角来看待该案件,假如陶王丝毫不予给付孙震,实在有失公允;假如给付整栋房屋和价值连城的陶瓷,亦明显不公;假如当时陶王打赌的条件是制造出来相同的陶瓷后给付20万元,则以非法律人的视角看,孙震完成陶瓷后,给付20万元就是合理的!如此,就将给付与否的问题转换成给付多少的“数量问题”,法院完全可以折中处理,酌定数量。上述分析虽然只是一个普通市民的非法律思维,但是却能够为我们的法律思维提供一个视角,为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2.民法视野下的分析处理。民法以私人自治为核心,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为轴心建构起来的。因此,在民法的世界里,人与人之间信任与否的关系就被民法技术性地改造成表意人与受领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即民法以被动的姿态规范表示行为的表意人与受领人间的信任问题。②一言以蔽之,作为民法理性人,应有谨慎义务地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于何种场合作出何种言论表示,若违反了法律、侵害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则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

  孙震诉刑良坤之案,若行为符合戏谑行为的构成要件但遵守了相应的谨慎义务,那将不产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相反,若未能尽谨慎义务,则应参照《民法通则》的责任后果以及《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信赖利益损失的确定方法予以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刑良坤在中央电视台节目录制现场的表现,目的是为达到夸张、引人注目的效果,以及刑良坤个人狂妄自大的吹嘘性格,姑且认同二审法院对刑良坤所言定性为“戏谑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61条和《合同法》第54条等关于重大误解和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定,戏谑行为人刑良坤在受领人孙震主张该行为有效时,可以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③

  笔者认为,法院应该酌情判决被告合理赔偿或补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数额根据仿造陶瓷所耗费的合理物质成本和人力支出等综合折算,然后由法官自由裁量。首先,基于诚实信用的考量,即使刑良坤等名人打赌行为只是随口大话,但作为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理应意识到在中央电视台这一公众场合宣扬“大话”的法律后果。民法不禁止民事主体信口开河,但民法的私权自治终究有一“限度”,即行为人的戏谑行为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之间的平衡线,也就是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水平分辨戏谑与否的度。若越过平衡线,俗称“玩大了”,则应承担相对人为此付出的信赖利益损失。其次,从公平角度出发,倘若法院判决被告如约给付豪宅,则原告孙震就是以小作为而轻易获得大利益回报,如此难免会滋长社会他人投机倒把的不良风气。相反,若法院判决被告不予任何赔偿,则反映法院认可被告刑良坤的过度戏谑行为,如此容易助长广而告之的大话行为,有违民法公平等价之原则。再者,这种界限模糊的案子需要法院作出利益平衡的价值考量,设赌行为人夸下海口,轻许诺言后失信于他人,利用戏言鼓吹、宣扬自己的名气,已经超越了民法的自由限度,即使符合戏谑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也不能免除其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同样,作为民事理性人的应赌人,应该有善意注意的义务,应根据场合、习惯和设赌人的语气等进行综合判断是否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自己为成就条件而为之的应赌努力可能不会被法律予以肯定。

  3.处理打赌案件的法律逻辑。对打赌案件的处理需要这样的法律逻辑:首先,若案件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其他要件亦符合法律要求,则条件成就时,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行为人承担预设的法律后果。其次,针对效力瑕疵的打赌行为,此时则应根据意思表示理论的三要素,即目的意思、法效意思和表示行为加以判断,加以甄别出意思表示是否欠缺或者存在瑕疵。倘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具有瑕疵或缺陷而导致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则行为人应对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设立一个相对的考量范围,即打赌行为未成立、无效或者可撤销,相对人作为理性人信赖其为成立或有效,却因为未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最后,将法律思维分析的结果与非法律思维的直观结果相对比,若两者结论一致,则案件处理结果基本合理,若两者结论存在差异,则应重新进行法律分析。总之,案件的处理应以诚信解释规则去考察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着诚实守信、善良正义的理念去平衡打赌当事人的利益,以现有的法律规则去处理纠纷。

  四、 结语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分析与处理并非易事,上述论述亦只初步分析了打赌行为这一类型,旨在为司法实践中形式各样的打赌行为提供指引性分析模式与处理方式。毋容置疑,打赌行为有风险,法律并不鼓励!作为民事理性人,应谨言慎行,法律不会强迫行为人对他人之过错承担责任,反而会判定行为人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

  注释:

  ①宋炳庸.法律行为基础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

  ②朱广新.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构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

  ③杨立新,朱巍.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区别.当代法学.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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