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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专业博士小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4-01-08 16:27:05更新时间:2014-01-08 16:28:55 1

  近期广州大学城“危险导师强奸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个曾经因为强奸未遂被判缓刑的服刑犯人黄波,把自己包装成成功人士,在多所二级学院和专科院校进行“成功学培训课程”,在此过程中借培训名义与多名女生发生性关系。2011年8月24日,危险“导师”黄波被学生投诉强奸罪。自2011年8月23日第一批女孩报案后截止2011年9月3日,一共4名女生站出来报案,至少13名女孩告诉代理律师,曾不同程度受到黄波的性侵害。

  论文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刑法学界广泛关注也倍受争议的理论问题,特别是能否将期待可能性理论运用于司法实践,更是热点问题,广州大学城“危险导师强奸案”再一次引起了我们的思考。通过考察期待可能性理念的起源和发展及其理论价值,结合此案,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应该在中国刑法中得到合理的借鉴并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运用和体现。

  论文关键词:危险导师强奸案,期待可能性理论,入罪出罪

  该案如此令人关注,一是因为当前大学教育鱼龙混杂,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质疑,黄波正触动了这一敏感神经;二是这个案子涉嫌当事人众多,且受害对象是在校女大学生,引起了人们对现行教育体制的拷问;最重要的是本案犯罪手段特殊,并不是直接以暴力或者威胁方式实施强奸行为,而是通过心理控制蛊惑受害人,这对认定受害人当时接受性行为是出于自愿还是出于被强迫造成很大困难。但仅靠同情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应该从情与理、情与法甚至法律的价值取向等多方面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其中的一把钥匙。笔者拟以本案为切入点,讨论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与运用问题。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说

  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是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的源头。具体案情如下: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

  “癖马案”正应了那句西方法律格言:“法不强人所难”,既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美国法学家富勒曾提出一条真正法律制度的前提的八项原则,其中有一项便是: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法律所包含的是对人的最低伦理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不可能要求平常人放弃求生、趋利避害等本能去遵守法律的要求,不可能要求人们做到大部分人做不到的事情。

  张明楷认为,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该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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