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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群体性纠纷及防控处置

发布时间:2014-02-19 14:06:47更新时间:2014-02-19 14:07:52 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矛盾和问题相继涌现,群体性纠纷时常发生,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加强对群体性纠纷的防控处置,成为当前我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

  论文摘要:近年来,群体性纠纷的规模和表现形式不断升级,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冲击。认识群体性纠纷的特征和诱因,增强政府部门群体性纠纷的处置能力已是刻不容缓。本文以群体性纠纷为客体,简单分析其特征和产生原因,并对完善群体性纠纷防控处置机制提出若干建议。

  论文关键词:群体性纠纷,防控处置,矛盾排查,预警

  一、群体性纠纷的界定

  群体性纠纷应归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即“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非法聚集、冲击、游行、围堵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施加压力、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并发生损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或活动”。既归为人民内部矛盾,就应正确认识、科学分析,通过民主公正的说服教育,努力去化解矛盾,矫正社会关系,在法治的框架内依法化解。

  二、群体性纠纷的特点

  一是数量呈上升趋势,规模和影响扩大。随着改革开设的深入开展,各种新型的经济实体和利益主题不断涌现,群体性纠纷数量急剧增加。部分人员抱着“法不责众”和“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是呈现组织化趋势,处置难度较大。部分群体性纠纷向有预谋和有组织发展,纠纷的发生常常有为领头人员和骨干分子酝酿、策划、串联、鼓动和操纵。这些人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各种手段,诱惑和威胁他人采取一致行动,以大多数当事人的合理要求为借口,掩盖他们的无理取闹和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分布面相对集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为劳动争议类。这种纠纷往往出现于电子、建筑、贸易等行业。受国际金融形势恶化和欧债主权危机的影响,部分中小企业经营不善,融资困难,出现拖欠工资和货款等情况,容易引发工人讨薪无门集体上访等情况。二为村财分配、征地拆迁,违章搭盖等纠纷。这些纠纷或是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或是受村规民约约束,无法严格照搬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群众多次反映皆未能解决。三为高息融资和“六合彩”等非法赌博活动。此类纠纷牵涉人群广、金额大,快速处置的难度大,往往成为群体性上访请愿或闹事的源头。

  四是时间相对特定。群体性纠纷发生的时间有一定的规律性,经常发生在春节、国庆等节假日、人大和政协“两会”和各类重大活动召开前后。在这些敏感时间里,群体性纠纷的爆发会形成一定的政治影响力,以求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而少部分领导也从维稳大局出发,满足当事人的过分要求,以求息事宁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少数人抓住“敏感时间”来制造事端的嚣张气焰。

  三、群体性纠纷产生的成因

  群体性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表现。其产生是经济、政治、文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社会高度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改革带来的阵痛

  (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纠纷产生的根源

  深入分析群体性纠纷,当今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各阶层的利益差异也在不断增大。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产生矛盾。在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分配制度的非平均化也导致各利益群体间的相互竞争和冲突。

  (二)救济渠道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仲裁、诉讼等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皆存在一定缺陷。部分群众通过法定渠道未能获得救助,转而采取过激和极端行为来寻求解决。以群体性劳资纠纷为例,劳动保障部门因缺乏财产保全、财产扣押的权力,在发生拖欠工资等问题时,却无法及时进行处理。讨薪工人若要采取劳动仲裁和诉讼手段,则要面临较长的案件受理审查时效和判决仲裁执行问题。因此,他们大多放弃仲裁和诉讼,而选择到政府部门群体上访、围堵马路等方式来呼唤社会的重视。

  (三)人民调解作用有限

  人民调解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大大减少了信访量和讼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支基层维稳力量。但目前人民调解覆盖范围相对有限,需双方当事人自愿参与,也缺乏强制执行力,因此在化解群体性纷方面作用相对薄弱。

  (四)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

试论群体性纠纷及防控处置

  随着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的增强,采用各种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更加积极。但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群众盲目崇拜公权力效果,其利益一旦受损,就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借以引起公权力重视,迫使公权力介入,才能较好较快的解决问题,使原本通过法定程序正常解决的问题转变成群体性纠纷。

  (五)少数干部思想作风的影响

  部分基层干部缺乏民主作风,以原有的行政指挥方式开展工作,简单粗暴、独断专横;缺乏公仆意识,不倾听人民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与群众缺乏有效沟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

  四、对群体性纠纷防控处置的建议

  (一)坚持超前预警原则,掌握工作主动权

  一是建立预警信息收集评估机制。政府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畅通各种利益表达制度。要逐步完善高效灵敏的信息收集网络,不断扩大各类信息的收集范围,提升信息分析水平,提高信息传送速度,对可能发生群体性纠纷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二是制订各类群体性纠纷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群体性纠纷的不同类型、规模和参与群体,制定出相应的可操作、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管辖级别、人员调配、处置方式。

  (二)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由各级党政领导负责的群体性纠纷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协调、凝聚各方面力量,综合采取行政手段和法律措施,形成强大的处置合力,确保妥善处置。各部门要在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同配合,通力合作,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避免对立情绪加重和矛盾激化。

  (三)坚持教育疏导和依法处置相结合

  群体性纠纷的化解,宜散不宜聚、宜觖不宜结。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说服教育方法,对参与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以案释法,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迅速表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态度,使广大群众明辨是非,提高觉悟,正确对待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参与闹事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破除“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从而达到分化瓦解闹事者、孤立少数领头人员的目的。对领头人员、幕后策划人员和骨干分子要正告法律法规,晓以利害,进行有效警示,特别严重的要规范程序,依法处置,及时予以打击处理。

  (四)积极发挥媒体和志愿者作用,形成合力

  一是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群体性纠纷发生后,政府部门应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宣传栏板等多种方式,在第一时间澄清事实,讲明真相,公告有关处置措施,防止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进行炒作,引导新闻媒体进行理性公正的报道,为纠纷的顺利平息提供良好的氛围,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群体性纠纷的应急处置。律师可作为一道中间屏障,在纠纷各方之间扮演调解人的角色,缓和当事人的不满,抑制冲突升级,促进各方对话,并凭借专业知识,整合当事人的诉求,使之趋于合理和统一,引导群体性纠纷的处置有序进行。

  (五)做深做细善后工作,坚决防止事件反复

  群体性纠纷初获平息后,必须认真分析、准确估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精心研究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新方法和新举措,理顺各种关系。一是兑现政策,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政府部门应及时兑现现场处置中合法的、合理的承诺,取信于民。二是防微杜渐,做好回访安抚工作。并因势利导,加强说服教育,防止工作出现反复。三是总结得失,做好分析总结工作。探求处置规律,积累宝贵经验,不断提高处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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