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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妇女如何获得探视权

发布时间:2017-08-14 15:53:19更新时间:2017-08-14 15:54:38 1

  近年来,随着的社会的发展,留守妇女的增多,城乡离婚率激增,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离异妇女。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农村离婚妇女方面的一篇法律论文。

天津法学

  摘要:我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成为保障重点。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的探视权制度是以“维护和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追求,但因妇女探视权无端受阻、判决后执行难等原因,使农村离婚妇女探视权很难实现。本文统筹探视权制度,就其存在的问题,立足本国国情,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最大限度实现农村离婚妇女的探视权。

  关键词:农村;离婚妇女:探视权

  一、我国农村离婚妇女探视权行使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从目前农村的现实情况看,离婚后子女大部分是由男方抚养。此现状的出现,笔者认为有如下因素,一是农村妇女离婚后携孩子再嫁,新家庭往往难以接受,从而妇女不得不放弃小孩抚养权。二是离婚妇女的娘家人也不会赞成女方拥有小孩的抚养权。在农村一旦离婚,夫妻就是老死不相往来的仇人,娘家亲属会认为小孩是帮男方带。三是受“传宗接代”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即使法院将男孩判给女方抚养,男方也不善罢甘休,对女方采取敌视、咒骂、殴打等方式,女方为早日摆脱婚姻,在抚养权方面就会做出让步。鉴于上述原因,大部分都是女方行使探望权。

  二、农村离婚妇女探视权存在的问题

  (一)探视权执行难

  《婚姻法》第48条规定了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对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往往出现执行难问题。这主要依赖其本身的特点:第一,执行内容周期长。探视权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普通的民事案件的执行一般是一次性的,而探视权的执行具有周期长的特点。第二,执行标的模糊。探视权的执行不能采用强制措施将子女交给拥有探视权的当事人,这就涉及到了人身执行的问题。探视权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因此执行较为抽象。第三,当事人举证难。男方矢口否认故意隐藏孩子,妇女作为弱势群体,没有直接证据,空说无凭,妇女的探视权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二)探视权立法不完善

  新婚姻法中涉及探视权的有二个条文,这就导致对探视权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性。探视权的权利内容不明确。《婚姻法》赋予了权利人探望权,但对内容尚未作出具体规定,这导致权利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可能影响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正常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相关条文来看,父母均有监护的权利,对于探视的内容包括思想、情感的交流,以及对子女人身和财产上的照顾。

  (三)“抚养费”成为拒绝女方探视的理由

  由于农村妇女大部分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给予孩子抚养费,男方会以“不给抚养费不能看孩子”为由相威胁,故意阻断孩子与母亲的联系。而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关系是作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子女与母亲的亲情联系少,客观的造成了探视权行使难。

  三、保障农村离婚妇女探视权的对策

  (一)《婚姻法》中应具体规定探视权受阻的救济措施

  第一,一方拒绝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是可以作为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在法院综合考虑以后,可以将抚养权变更为女方,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实现。第二,引入精神赔偿机制。男方故意阻碍女方探视权的行使,侵害其人身权利,导致探视权人精神痛苦。此种情况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这也有助于男方积极配合女方行使探视权。第三,在民事诉讼中,可将探视权纠纷案件列为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允许调解结案,这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妇女一方的探视权和子女的身心健康,节约司法资源。

  (二)集社会力量促进探望权的行使

  在广大的中国农村,村委会、派出所或者村里有名望的人都可以承担此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其效率明显高于法院。实践证明,这些组织在解决农村纠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承担着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有效保障探视权行使。

  (三)不断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

  广大的农村离婚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是他们的法制观念薄弱,教育水平普遍偏低,解决问题往往采取较为粗暴的方式。因此提高农村妇女的整体素质才是保障他们权益的根本。

  四、结语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探视权的规定尚不完善,婚姻法中对保障妇女权益的条款较为稀少,而当前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已成为量化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尤其对于农村的离婚妇女而言,受传统观念和自身素质的影响,其权益更易遭受侵害。因此,完善和保障离婚妇女探望权利益任重而道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周光清.论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障[D].湖南大学,2008.5.

  [2]王熙文.我如何探望我的孩子———我国现行“探视权”诠释[J].江南论坛,2007.6.

  阅读期刊:《天津法学

  《天津法学》(季刊)创刊于1985年,是由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的期刊。在贯彻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注重倾听时代的呼声,反映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提高法学理论水平提供评说园地,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学说,为提高司法实践质量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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