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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05 14:54:46更新时间:2014-07-05 14:55:22 1

  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平价值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发展。高等教育公平一般包括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和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点。

  【摘要】高等教育公平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价值尺度,是各国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目标,虽然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但由于经济、政策、体制、法律等原因引起的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策、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实现高等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论文发表最好的网站,高等教育, 公平, 对策

  现阶段关于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平等,即每个人不论其民族、性别家庭出身和宗教信仰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第二,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拥有权利不一定就拥有机会,特别是高等教育机会的获得受多因素的影响,高等教育机会的平等只是平等地竞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第三,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公平,在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上,重点院校与一般院校比较,有着绝对的优势,它们获得绝大部分的教育资源。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教育机会不均等,是中国最重要的教育国情之一。

  高等教育不公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资源不足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是高等教育不公平的根本原因;

  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不能提供充足的资源来满足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我国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能为当地高校提供更多的教育投入,形成良好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环境,有利于高校的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这就造成了高校在全国的空间布局不合理。发达地区高校较多,不发达地区过少。

  第二,政策和制度的不尽合理是高等教育不公平的主要原因;

  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和高等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各种不公平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和制度不尽合理有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不合理,我国的高校招生实行分省统一录取制度,以高考分数作为入学的标准。面向全国招生的高校一般由各省根据所分配的名额及考生志愿从高到低录取。2.收费制度不合理,收费政策实施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然而,随着收费标准的提高,很多人感到近几年的高校学费增长太快,造成了低收入家庭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平等。3.高等教育资助制度不完善,高校并轨后,学生资助制度逐步形成并开始实施,但做得比较好、真正收到成效的只是少数发达地区的重点院校,广大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高校和一般院校往往因为种种原因收效甚微,仍有一部分大学生因贫困未能入学或中途退学。

  第三,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高等教育不公平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但从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来看,包括一些基本的教育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对有关教育公平的法律条款缺乏明确的临界设定,有些条文缺乏确切定义,给理论阐释和具体行为留下太大的空间。还有一种情祝,即教育政策虽有实质性的规定,但没有程序性的保障,教育政策所坚持的平等同样可能受到损害。此外,我国缺乏关于高等教育公平的法律法规,国家对此关注也不够。

  因此当前最重要的就是采取具体的政策措施,解决教育公平问题,促进教育公平的发展。具体说来可以有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转变政府观念,实现科学发展;

  政府服务教育领域,促进公平的基本手段就是在于保证公共教育的则政投入,规范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维护教育公平,我们要立足高等教育本身,尊重教育规律,实事求是,科学有效地发展。政府不仅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则政投入,还要兼顾到大多数高校而不是仅仅给予重点高校大力支持,实现均衡发展。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是政府的责任所在,因此,政府应尽量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均衡发展高等教育。

  第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政策;

  我国的高等教育政策在不断地执行和调整过程中,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捉进作用。因此,要行使和保证个人的发展权力和机会,就必须通过制定利一学合理的高等教育政策来促进教育公平。面对现阶段我国教育资源配置的矛盾,一方面,教育的公平性原则要求为所有的学校和学生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政府应公平地分配教育资源;另一方面,为追赶和保持世界先进水平,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使之合理、恰当是必要的,从而缩小教育差距,实现均衡发展。

  第三,形成政府主导下,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教育公共治理模式;

  为了推进高等教育公平,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首先,政府要对高等教育实施宏观调控,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的教育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教育制度环境,促进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其次,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允许高校和学生有一定的高等教育决策参与权。政府应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以改变高等教育决策活动“利益相关者缺席”的状态,使“利益相关者”拥有表达其教育诉求的渠道,保障他们的相关权益。最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活动。积极鼓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组织参与并提供教育服务,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新格局,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第四,建立弱势群体的补偿制度,保障高等教育公平;

  在高等教育领域,弱势群体子女的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主要表现在接受优等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好学校中来自弱势群体家庭背景的学生明显偏少。政府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机会,建立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无偿资助、学校激励性资助与社会多渠道、多形式资助有机结合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改革收费制度,确保弱势群体子女能够根据白己的成绩、兴趣就业选择重点院校或专业,使他们能够通过高等教育来改善生活条件,增加收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保障体系。

  为了切实保障高等教育平等法律精神的贯彻执行,必须建立、健全从法律程序上切实保障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维护高等教育公平的制度。目前,我们必须加强建设高等教育法规纵向和横向结构体系,逐步形成内容全面、分布平衡、结构合理、形式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颁布的每一项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都应制定和实施与之配套的不同层次的相关的法律性文件,使高等教育法规构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整体,形成一个能够覆盖所有高等教育活动和行为的网络体系。

  参考文献:

  [1]汪立琼.高等教育公平研究评述[J].江苏高教,2006(2):21- 23.

  [2]健将.远飞龙.全国普通高校名单及各省市高校分布情况.[3]清华人学2010年高考招生计划详细表.

  [4]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文件选编[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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