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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关系的现代价值

发布时间:2016-05-24 15:17:59更新时间:2023-07-19 14:30:48 1

  本篇文章是由《行政法学研究》发表的一篇法学论文,是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我国首家部门法杂志,是面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级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和公安、工商、税务、土地管理、环保等先哲执法部门的专业期刊。杂志囊括百家、兼容并蓄,荟萃行政法理论与实务成果,弘扬行政法治精神,为中国向政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论文摘要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社会具备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双重保障。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是法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今时代的呼唤。法治和德治应当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本文首先分析了法与道德的共同性与区别,然后围绕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法治与德治的差别,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性、法治与德治的协调性灯几方面加以论述,明确了二者的关系,期待对二者的协调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法 道德 法治 德治

行政法学研究杂志

  一、法与道德的共同性与区别

  (一)法与道德的共同性

  第一,法与道德都是生活习惯和社会习惯逐渐演变的具体结果,随之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实现了彼此的互相转化。第二,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二者都具备了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第三,法与道德的存在都是一定社会价值的有机体现,并且在上海价值层面上,二者经常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第四,法与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并以此为自身的职责使命。第五,法与道德是社会进步文明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准。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1.生产方式上存在不同

  法往往通过国家的某种组织加以制定或充分认可,然后赋予法某种权威和地位,这就是法具备构建性的体现。道德是随着社会生产生活的不断发展演进而出现并逐渐得以相对固定的,他不由某些组织代表国家来加以制定或认可,因此,其不存在构建性。

  2.行为标准上存在不同

  法的形成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基于国家公权力的权威,法不能被任何人做仁义的更改或解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道德的表现形式较为宽泛,其效力往往体现在公众对某些事件或热点问题的看法、想法、周遭的风俗习惯之中,相应的,其对主体行为的要求较为宽松,判断标准具有模糊特点,只要求符合大众心理,为大众所能接受。

  3.存在形态上存在不同

  法在代表国家发挥作用,因此,其存在状态较为固定,具备浓烈的一元性,这也是国家公权力与法权威性的自然结果,得以使法公众普遍适用。道德是信念和良心在内心发挥作用的结果,而道德的弹性空间决定其具备较高的自由,因此,凭借道德所得出的结论是多元的,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4.调整方式上存在不同

  法多数情况下关注外在行为,而不去过分关注动机,其主要针对外在行为作出缜密的设置。道德首先关注内在动机,要求通过内心信念来影响外在行为,并针对动机作出正面评价或反面谴责。

  5.运作机制上存在不同

  法在形成方式使需要借助一定的程序,同理,法的实体内容在被运用的过程中,也需要相应的程序来做保障。道德的重心在于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主体履行义务不以享有权利为前提条件,亦不需要程序提供交涉方式方法。

  6.强制方式上存在不同

  主体发生违法行为后,法会对其可以处罚和责难,最终往往体现为一定的物质后果,因此,法具备了外在强制力。道德的影响力体现在主体的内心世界,强调主体凭借良知和良好信念作用的发挥,其也具备强制力,但是更多时候要求在内心自觉发挥作用。

  7.解决方式上存在不同

  法在对违法主体进行责难时,往往利用已有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通过诉讼机制加以落实。道德涉及主体个人的内心,不需要国家组织运用强制力来实现,因此,道德不具有可诉性,而依靠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

  二、法律与道德具备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同属于社会意识,是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二者都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奠定了各自在治理社会过程中的独特地位和功能作用,二者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法律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它理所当然的要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与经济道德政策等因素发生各种密切的联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进行充分认识,并结合中国国情所作出的科学战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着共同的经济、思想、政治基础,共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着各自的力量。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舞步体现了道德在不同层次上的要求,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发挥着约束作用,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对人们的行为发挥着鼓励作用,并且在这种作用下,教会人们该如何行为,使法律和道德充分发挥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功能,对社会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社会生活的基本是道德层面的,及遵纪守法,而法律是道德的升华,具备崇高的道德价值。

  法律只是治理社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因此,法律具备自身的局限性。社会成员如果无视道德的存在,往往其行为会突破道德防线,但是这种突破道德的行为往往又无法触及法律,但也容易影响甚至阻碍社会的有序发展。法律推动道德的良性发展,道德推动法律的有效制定,并弥补法律的有限性。

  三、法治与德治的差别

  法治和德治具有其共同性,但是这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手段,二者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不能相互混淆。它们的区别从法与道德的区别中也能够明了的看出。只有看出二者的差别,才能更好的实现有机融合,共同发挥作用,治理好社会和国家。

  在我国现代社会的治理过程中,法治占据着主要地位,德治是法治的有益补充。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主要的,德治是补充。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沦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治国理念,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同时,强调以德治国的原因就在于,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作用不能遍布各个领域的各个细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不能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与道德,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还是存在较为严格的差异的。法律主要以规定人们的权力义务为内容和宗旨。道德则强调一般性的社会义务,即主体行为是否为他们所能容忍、认可或被社会公众所能接受。因此,二者都具有外界强制性,它们都对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部行为加以调整,只是在发挥作用时各有侧重而已,如前所述,法律更加注重对人们外部行为的调整和约束,并由国家这个强大的机器来做为后盾,即法律主要针对主体的外部行为作出评价和判断,属于他律范畴;道德主要针对人们的内心活动来发挥效用,通常的外部表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属于自律范畴。在是管理过程中,只有做到内外结合,协调运用,才能实现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稳定。

  国家在充分认识到法律社会功能局限性的同时,也意识到道德社会作用的重要性,并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效结合,来完成社会调整和质量过程,这里的原因在于,我国社会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即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有高有低,人们受教育的程度打不相同,人们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多少不一,个人的天赋,聪明才智等也存有不同之处。只有在实行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坚守正确的道德方向,在良好政策的制定中时刻注意对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社会才能实现稳定有序发展和更高阶层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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