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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范文婚姻法中事实重婚的法律认定

发布时间:2015-11-30 17:09:05更新时间:2015-11-30 17:13:23 1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恋观念的开放,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存在着重婚的行为,而其中又以事实重婚为主要表现。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主要针对婚姻法中事实重婚的法律认定进行了一些论述。
  摘 要 随着人们婚恋观念的发展变化,重婚在现实生活中日渐增多,其中又以事实重婚为突出。虽然为法律所禁止,但是人们对事实重婚的认识以及证据收集却存在很多误区,往往导致诉讼中的不利后果。从事实重婚的概念入手,分析了事实重婚的法律后果,辨析了事实重婚与相关违背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区别,最后从证据法的角度分析了事实重婚的证据收集及认定问题。

  关键词 事实重婚,有配偶者,同居,举证

  作者简介:刘秀清,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王大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本科生。

  虽然我国婚姻法和刑法对重婚做了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无奈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旦在诉讼中主张另一方存在事实重婚行为的时候,却面临着一个非常困惑的难题,那就是对事实重婚的举证及认定问题。它关系着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关系着法院最终对重婚事实能否加以认定的判断,影响着案件整体的结果。确实,事实重婚的证据收集存在诸多困难,但也并不是完全无从下手。本文从事实重婚的概念、法律后果、事实重婚在理论上的辨别、事实重婚在证据法上的认定方法等方面做了分析,试图为今后的诉讼实务提供些许有价值的借鉴。

  一、事实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也就是说,原本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称前婚,后者叫后婚,又叫重婚。重婚在形式上有两种,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重婚的本质特征就表现在后婚中,男女双方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群众也因此认为他们是夫妻,即存在着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和公认性。所谓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是要求事实重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续的住在一起,这里的“住”不仅指有共同的居所,还应有共同的性生活以及经济生活;二是这里的以“夫妻名义”是指双方以一定的方式公开其夫妻身份,周围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并不是指两个人自己主观的认识即自己认为是夫妻关系。

  二、事实重婚的法律后果

  重婚(包括事实重婚),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家庭生活的安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因此禁止重婚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其法律后果主要变现为:其一,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它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之一;其二,重婚是诉讼离婚时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其三,重婚构成当事人的法定过错行为,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据此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其四,重婚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三、事实重婚在理论上的辨别

  重婚(包括事实重婚)是婚姻关系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既是对法律法规的无视与践踏,也严重侵犯了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婚姻关系的破坏行为却不独独表现在重婚上,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婚外恋等行为也比较普遍地存在着,那么如何区分这些行为与事实重婚呢?

  (一)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事实重婚强调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强调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相应地也不会使周围群众产生他们是夫妻的外观表象。两者的具体区别表现在:

  1.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是触犯刑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承担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后者虽然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是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两者存在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

  2.是否存在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与公认性不同。这也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事实重婚中,男女双方必须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因此产生他们就是夫妻的外观认识。而后者的同居关系一般来说是比较隐蔽的,不存在对外的夫妻身份的公示,群众对他们的关系也不太了解,只知道他们之间较为密切而已。

  3.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既然强调夫妻身份的公开与公认性,那么行为人显然已经是置原来的配偶或家庭于不顾,并希望与第三人重新组建家庭,确立夫妻关系。而后者的行为人虽然有与他人共同居住的行为,但主观目的上并非要抛家弃子,也并非意欲与第三人建立新的家庭关系,确立夫妻身份。

  (二)事实重婚与婚外恋、通奸等行为的区别

  婚外恋,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泛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发生恋情的行为。通奸,则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男女,秘密地、偶尔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虽然婚外恋、通奸等行为也在不同程度上破坏着婚姻关系,甚至也存在着转化为事实重婚的可能,但是它们仅仅是违背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因此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最主要的就是它们与事实重婚强调当事人之间夫妻身份的公开性与公认性是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别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构成事实婚姻并不影响事实重婚罪的构成。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事实婚姻采取了有限承认的态度,按其规定,对于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其后又未能补办登记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所下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则对重婚罪的认定做出规定,即《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依照该批复的精神,即使在后婚中,男女双方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但只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就构成重婚罪。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我国婚姻法不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未登记婚姻的效力,其用意是对于这样的当事人不赋予其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但并不是说对其放任不管。在刑法规定中,对在后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以重婚定罪处罚,这也并非对事实婚姻的承认,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节,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四、事实重婚在证据法上的认定方法

  已如上述,事实重婚是认定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是诉讼离婚中得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无过错方主张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甚至可以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似乎是抓到了最后一根稻草,既然婚姻已经无法把握,那也要对重婚的另一方好好清算一把。可是,如何从证据上来证明对方存在重婚行为,法律上的重婚因为有婚姻登记的存在,证据的收集轻而易举,但事实重婚的情形下就显得困难重重了。

  (一)事实重婚证据收集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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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夫妻一方有事实重婚行为发生时,另一方通常会采用各种方法收集证据,试图用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为以后的离婚诉讼增加胜券,也希望能在离婚诉讼中获得法院损害赔偿主张的支持。这样的做法本身无可厚非,但是法律是各种利益衡量的结果,也不鼓励人们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收集证据必须符合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要求。所以有些当事人在这方面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错误。

  1.私生子女能否作为认定事实重婚的直接证据?有些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会认为,另一方已经出轨并且与他人生育子女,那私生子女的存在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事实重婚的行为了。其实不然,私生子女的存在仅能够证明男女双方曾经发生过性行为并且生育了子女,但是却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着夫妻名义的公开性和公认性,而这才是事实重婚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强调的核心所在,所以欠缺了证据的关联性。当然,私生子女的存在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重婚的直接证据,但是却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条,去证明事实重婚的存在与否。

  2.捉奸举证能否作为认定事实重婚的证据?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捉双”,所以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忠行为时,会采取偷拍、跟踪、请私人侦探等方法进行捉奸举证。但其实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一是通过捉奸取得的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因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捉奸举证属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具体来讲,夫妻关系固然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合法权益,但是公民的隐私权也是法律赋予每一个人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在两种权益发生矛盾的时候,法律必须进行利益衡量,衡量的结果是法律选择优先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所以捉奸证据往往并不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二是捉奸举证只能证明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不能证明夫妻的名义和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而事实重婚的关键所在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两者之间缺少了关联性,所以也不能达到当事人预想的目的。

  3.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后结婚能否认定为重婚?长期以来,拐卖妇女的犯罪屡禁不止,在这些被拐卖的妇女中,有一部分人是已经结过婚的,但是在她们被拐卖后,仍然会被迫与第三人结婚,那么被拐卖的妇女是否构成重婚呢?固然,在这种情况下,从客观方面看,被拐卖的妇女先后缔结了两次婚姻,似乎符合重婚的条件,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她们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行为发生,并非出于她们的主观故意,相反她们是迫不得已或者是被他人欺骗所致,所以不能认定她们构成重婚。

  (二)事实重婚证据收集的建议

  如上所述,私生子、捉奸举证等都不能证明事实重婚的存在,那么到底该怎样去收集证据证明事实重婚的存在呢?我们承认事实重婚举证的难度,但并非无从下手,只是既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也要注重证据的关联性,下面的建议可供参考。

  即便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要想证明另一方重婚的过错存在,也要讲究取证的方式方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采用一些违法的方式如刺探、请私家侦探偷拍等收集证据,因为这些证据涉及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否则法律的天平反而会倒向过错一方,使得无过错方得不到意欲的效果。既然如此,就必须在保证证据合法性的前提下,结合事实重婚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与公认性的本质特征,收集各种证据。通常以下的证据是合法的,也存在关联性,即能够证明事实重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女(男)方生病手术时男(女)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或陪侍的;3.男女双方以父母的名义为新生子女庆祝满月等;4.在双方所购住房的登记上以夫妻名义登记的或者在所住小区的物业登记为夫妻的;5.在**户口时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的;6.所生子女入学接受教育的,学籍卡上以子女父母名义进行记载的;7.有时候一方有重婚行为被发现后,会向另一方出具悔过书或保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8.除上述证据外,还可以收集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作为辅助的证据。

  注释:

  李春芳、彭波.论事实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4(6).108-111.

  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2.

  王志祥、姚兵.论事实婚姻在重婚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87-92.
  法律论文发表期刊推荐《法学评论》,法学评论是由国家教委主管武汉大学主办、法学院承办的法学理论双月刊,它的前身是1980年创办的内部刊物法学研究资料。一九八三年经国务院文化部批准,改名为法学评论,并正式公开出版,向国内外发行。主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推广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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