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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文化态度的价值凸显

发布时间:2011-02-26 10:54:27更新时间:2021-03-20 16:36:19 1

  关键词:法律,道德,和谐文化,价值

  内容摘要:倘若说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是以空气和阳光等为生存条件的,那么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则可以说是以法律和道德为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他们共同构成了人类文化的重要两极。如果我们抛开其作为规范本身所体现的实践意义不谈,单纯从文化层面来考察法律与道德的文化意蕴,以及其融合所体现的文化理念和文化态度,同样可以挖掘其巨大的价值所在。作为后发展国家的中国,传统与现代文化共时态地展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如果能够创设出一条为后现代化国家所借鉴的文化演进道路,那将是比经济发展更为意义深远的贡献,法律与道德的文化融合,便是初步探索。

  一、特殊文化背景下的法律与道德融合

  任何理论的提出都离不开社会特有的文化背景和意义结构,历史早已为法律和道德的融合铺设了一个宏观的文化前提。作为后发展国家的中国,其重要的文化特征就是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共时态地出现在发展过程中,先进与落后并存,精华与糟粕一体,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复杂的文化系统。

  首先是传统道德文化的影响,以儒家纲常名教为基本表现形式的道德结构,所形成的是以压抑国民心性的伦理化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已经作为一种文化基因沉淀于国民的心理中,成为塑造国民人格的重要的因素。它所表现出来的对经济利益的轻视、对个人主体地位的否定以及泛道德化的文化倾向,都无法为发展市场经济和进行法治建设所容纳;但是,传统文化中还有能为今天所利用的优秀成分,如强调安人定国、和睦团结、廉洁奉公等文化要素。我们批判传统文化,但却无法否定传统文化所隐含的对民族意识和国民信念的支撑作用。因此,面对鱼龙混杂的传统文化,如何进行选择与扬弃一直是困扰我们的文化课题,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而言,这个问题尤为突出。

  其次是市场经济的文化要求。自发展市场经济的目标提出后,相应的文化改革与创建已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市场经济是在一定规则约束下而进行的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经济模式,它首先需要有个人利益的驱动,促使个人寻求利益和财富的最大化,因此在文化上体现为一定的功利性价值追求。但竞争需要规则,市场经济是以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为其最基本运行准则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功利性存在着对伦理和道德的要求,更需要法律的保障。就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来看,目前既存在要求国民心理上摆脱传统的道德观念如“重义轻利”观的束缚的一面,又存在对传统伦理观的依赖和对法律迫切要求的一面,也就是说,我们所要营造的市场经济文化是多元性文化,其中包藏着合理的利益驱动和功利意识,同时也蕴涵着温情脉脉的伦理观念和体现公平理性特征的法律精神,这几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构成真实的完整的市场经济文化。

  第三是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融合。现代社会发展已经把每个国家和地区推向了全球化的表演舞台,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与进步都离不开全球化的背景,文化也是如此。当各国间的交往日益增多并复杂化时,不同的文化必将超越国界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与沟通,全球文化会互相影响、吸纳、竞争、冲突,在保持文化多样化同时形成一个趋于融合的文化格局。应当说,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融合为我们的民族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同时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即我们的传统文化在全球化时代的生存地位问题。在全球化时代,什么样的文化模式是我们所应当接受和利用的,如何兼容,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

  现代化是经济发展过程,更是文化完善过程。在复杂的文化背景下,我们对文化的选择必然是多元的;但多元文化并非各种文化的简单交合,它必须是经过筛选与整合后所形成的受主流文化统约的文化存在形式,否则,粉墨登场文化形态势必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状态。站在今天的历史高度和文化背景下来认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所依存的现时文化空间必须为未来发展确立提供参照的文化坐标,而这个文化坐标必然是人们在各种文化的相互冲突中进行平衡和选择的结果,即现代化目标的一元性和实现其目标途径的多样性的统一。

  在这样的文化背景和文化要求下,历史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法律与道德融合所折射出的文化关怀。从治理国家和规范人们行为层面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本身就体现了传统与现代融合的特色,并试图建立融传统和现代于一体的独树一帜的治国模式;而从文化意义上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也必然是吸取传统与现代文化精华,以满足建构时代文化目标的最佳尝试。

  二、法律与道德融合所体现的时代文化定位

  长期以来,中国人就具有一种文化上的优越感与自豪感,这种自大的文化心态使近代中国饱尝了践踏与耻辱,同时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时代文化的形成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可以肯定的是,经过创造性转化的时代文化不可能再是对自我文化的简单肯定或否定,其在价值取向上应当体现传统与现代观念的平衡与合理搭配,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以及多元存在的文化现实,我们认为,代表时代精神的文化要素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求利与求义的协调、个性张扬与约束的统一以及科学理性的发挥与限制。如果把它们纳入法律与道德相融合的文化关注领域,则其表述更为具体和缜密,其所彰显的文化信念也更为明确。

  首先,在个体交流关系中所体现的是利益精神的道德化与法律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的利益需求被视为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由此所带来的是对传统“重义轻利”观的破除和功利精神的确立,因而在个体交往中表现为以一种更为真实的利益交换关系取代了传统人际观念中对利益的虚伪掩饰。但市场经济毕竟是以公平正义为其观念基础的经济形态,人际交流的文化崇尚除了含有利益成分外,更有对道义的呼唤,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体利益精神首先应当是道德化的利益精神;另外,市场经济不是无规则的经济竞争形态,它要求在个体交往中严格按照公平互利的游戏规则来获取物质利益,这样才能达到有序状态,它所体现出来的又是一种法治化的利益精神。因此,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必然要求对公正的道德资源的认同以及守矩的法治精神的信仰。这样,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共同规范个体交往中无限度的物欲膨胀,在文化层面上形成合理合法的利益观,是对市场经济文化要求的必然回应。

  其次,在个体独立发展中所体现的是个性张扬的道德化与法律化。对人的主体地位的认可是现代社会的显著标志,个体的发展与完善同样也是现代化的一个方面。从人性角度讲,人的现实本性的两面性决定了任何文化都把实现人性的放纵与约束作为关注点,专制文化以对人性的约束为第一要义,在倡导民主文化的今天,人性的解放与求善是人的全面现代化的表现。一方面,提倡个性张扬在今天已经不成为疑问,无论是道德要求还是法治理念都承认这一点,现代文明区别于以往文明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法治原则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并成为一条不证自明的文化公理,而权利平等与权利保护为其核心之点;现代道德观也不再一味强调人们的责任意识,也以权利尊重为理论起点。但人性的和谐发展还来自于个性张扬的同时有自觉为“善”所约束的一面,即孔子所谓“从心所欲,不逾矩”。在内心自省方面,道德具有强大的理性人格,深深地根植于人的内心世界,具有无形的谴责和批判力量,对美好善良的人格定位的形成作用强大;在外部约束方面,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明确界定来为个体的行为尺度圈定了准星,通过指引、强制作用禁止个性“恶”的外显,并通过教育、预测和威慑作用达于内心。就文化意义上讲,道德和法律既是体现人类个性张扬的文明“花环”,同时也是人类自我约束的“枷锁”,共同完成塑造完善个体的文化使命。

  第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所体现的是科学理性的道德化与法律化。在西方现代化进程中一度出现的以“人”为自然中心的理性主义文化态度,并由此开始了人对自然的无限度劫掠与征服,所形成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僵化,大自然以对人类频繁的报复作为对理性文化的回应。后现代国家的发展应以此为戒,及时形成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文化观。这种文化观首先是一种道德观,是人对自然和子孙后代所应承担责任的认同。另一方面,这也是个法律问题,早在我国秦朝《田律》中就颁布了有关自然保护的法令,今天各种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保护法的制定,说明人类已经以法律的语言来表述这种态度了。所以,重新认识曾给人类带来无限自豪的科学理性,并形成人与自然和谐调整的文化观念,既体现了道德的一面,也体现了法律的一面。

  法律所体现的是刚性文化特征,它更多地带有外部规范色彩;道德所体现的是柔性文化特征,它多有自律的成分。时代的文化要求无论从微观的个体完善,还是宏观的社会进步;无论从静态的物质定位,还是从动态的物质交流来看,都离不开刚柔并济的文化指导,都有赖于自内而外的文化约束。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为处于嬗变中的新文化的存在提供了参照。

  三、法律与道德融合所彰显的文化态度

  一个民族的文化态度对于文化的改造和形成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我们受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总是习惯性地认为一个问题只有唯一正确的真理性认识,因此,在对待理论上的争论或者文化上的分歧时,我们总是习惯于用谁对谁错这样一种简单性的标准来衡量,缺乏以广袤的文化视野对不同文化进行比较与选择的雅量,容易形成非此即彼的文化判断,可以说中国近代的落后最直接的文化原因就是一元性的文化选择。自先秦以后,文化上的禁锢与集权已经成为历朝历代寻求社会稳定的托辞。但历史也同时证明,单一文化选择恰恰是导致不稳定的重要因素,秦末农民起义就是起因于秦王朝对法家文化的过度青睐,欧洲中世纪神权统治直接引起的是世俗政权对教皇的不断反对。在传统与现代间的文化对话中,如果我们不能以开放的胸襟来容纳不同类型的文化并进行创造性转化,时代文化将无法真正构建,现代化所带来的文化困惑还将继续延续,并为社会的不稳定埋下隐患。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全球化时代更需要不同文化间的访问与交流,如果说二十世纪全球文化是斗争的世纪,那么二十一世纪应当是文化由反题走向合题、由对立走向和谐的世纪。在这里,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已经昭示着一种科学文化态度的降临。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讲,任何一种文化认识总是有视角和视域限制的,它不可能构成穷尽反映客观对象的全部方面的终极真理,一种文化总是有其自身不足的特性,(所以未来文化发展的走向必定是多元共存互补态势,不同语境的文化在彼此交融中进行批判与去伪存真,只有这样才符合文化自身规律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还意味着,树立一种新文化并不必然以某种文化的流失为代价,更不意味着对传统文化的简单摧毁,而应寻求其和谐利用与转化的途径。在传统与现代互相碰撞的火药味中,我们应当敏锐地感受到文化已经由单纯的对立向追求共同目标转化的一面,求同存异是未来文化建设的必然局面。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从文化角度上为差异和冲突中的法律文化树立了多元发展的范例,我们已经步入了良性的轨道。尽管时代文化的建构目标仍很遥远,但在文化的汪洋大海中,我们毕竟触摸到了依稀的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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