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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时限制度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分析

发布时间:2018-09-04 11:39:06更新时间:2018-09-04 11:39:06 1

  摘要:举证时限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双方的相互证明不仅促进了案件的调查,而且还可以根据已发现的法律事实来判断价值,以免引起争议。法律制度的价值体系,有两种调整系数纠纷的因素。而举证时限的功用在于加快诉讼过程,防止双方当事人拖延诉讼时间,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提交各方的证据,所以在诉讼过程中会出现公平与效率冲突的问题,如何平衡二者的价值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公正与效率价值分析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公正价值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单要谋求实体的公正,还要追求程序的公平,二者并重是许多司法人员及法学家所面临的重大课题。程序正义确保正义的最终目的,但在实际中由于复杂多样的案件,根本无法确保审判案件能够更加完整,以恢复其真实和客观,从而实现真正的正义。诉讼和诉讼程序自身具备独立性和诉讼稳定性,取得实质性司法的可能性,不合理程序远低于合理程序,后者诉讼的费用比前者低,所以不是因为个别案件的实质性正义而是忽视程序正义。因此,最好的选择是最大化程序的公平性。

  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过程中,普通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也要赋予对方一个辩解的机会,也就是说双方的举证机会是平等的,这也是保障程序公正的一个前提。举证时限制度的证明作为程序正义的载体,从双方的规则的举证责任,尽可能使双方的攻击和防御措施的数量得到平衡。举证时限制度要求具体操作举证责任方在其证明期限内向对方披露全部证据,使对方能够清楚了解对手。举证时限制度的意义在于给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机会,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也可以防止被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手段搞得措手不及。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效率价值

  时间限制证明制度的效率值是通过收集、采用和排除证据的整合来衡量的。根据“成本效益法”,尽可能地利用,实现最高利润。要确保案件的正义化,尽可能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费,也就是实现高效率。该制度的效率价值是以诉讼经济原则为依据,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这个制度明显地大大降低了诉讼费用,该制度要求各方证明证据的有效期,方便法院迅速有效地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类型和证据内容,督促双方当事人在截止日期前提供证据,特别是对案件审判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方便法院能够在审判环节一次性澄清案件事实,加快司法诉讼审判效率,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规定举证时限的制度,那么双方当事人将无限地拖延诉讼时间,不仅造成诉讼成本增加,而且也浪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因此,从成本上来说,举证时限使得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的程序走下去,帮助审判人员尽快收集双方的证据,以便作为判决的重要的依据。

  二是诉讼过程由系统推进。“长期裁判是一个不好的裁判,诉讼太晚了,回绝裁判”①。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普通程序为期6个月,审判期为3个月,但新规定的小诉讼审判期限只要一个月。在民事诉讼中,假如当事人进行证据突袭,但对方提出了辩说,则诉讼只能被迫拖延。特别是在恶意迁延的时候,情况比较明显。②如果当事人长期不能确定案件的结果,那么双方解决争议的选择必须是放弃诉讼途径。制度的好处不仅仅是声明超出时限的证据是无效的,而且还要求双方当事人平等了解,以便对诉讼的前景进行正当的预测。③

  根据我们的调查,2007年至2013年,法院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保持在80%以上。因为审判时间只要三个月,面对大批案件,法官当然需要规范举证时限的长短,以提高审判的效率。所以从审判的角度来看,引进系统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各方的突击证据,更能保证短期审判能及时关闭。2007年,民事案件撤回率和民事诉讼调解率普遍呈上升趋势,也反映了诉讼经济实践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大批私人纠纷的情况下,各方本身更愿意用较少的时间来解决自己的争端。按照上述数据,系统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是实践产物,它促进了各方的有序证实,对确保诉讼的稳步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举证时限制度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的冲突

  从对上海市某区法院2007年至2012年民事案件审理情况调查可知,2007年至2012年该法院民事案件的一审平均审理天数大体日趋下降,仅仅2009年和2012年略微有所增长。同时一审民事案件被判发回率和一审民事审判率大体处于持平态势,略高。其中,2012年一审民事案件于2007年被判发回率只增加了0.99个百分点,然而与2001年一审比2007年民事诉讼比例上升了5.07个百分点,上升的趋势不是很显著。

  究其原因,一个方面,2007年到2011年间,地方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平均天数每年都在降低,一审民事案件的比例每年都在回升(仅比上年下降0.33个百分点,2008年平均审理天数增加了0.28天)。由此可以得出,平均审理天数的降低,也就是提高了案件效率,并没有导致初审民事审判率的降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满意程度也随着案件处理效率的提高而升高。2012年一审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日数为35.37天,增加幅度为3.3%,而一审民事息诉率下降了0.40%。从数据能够看出,这个案件的平均天数与息诉率成反比,即平均审判天数减少,则息诉率上升,反之亦然。当然,因为影响诉讼综合评价的因素远远超越平均天数和起诉率,实际上不能得到绝对的理想环境,也就是说,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只有这两个因素改变了它们的关系,所以关系不是绝对的,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参考价值。

  另一方面,从2007年到2012年,原审法庭一审法院改判发回率(平均值为8.685%),过去四年平均案件数与两年的关系成正比,好像只有间接的规则。但考虑到平均审判天数大幅下降(6年下降109.56%),一审案件在6年内的发回率仅上升了13.11%。可见,平均天数的变动对一审民事案件改判发回率没有明显影响。

  通过分析发现,平均审理天数的呈下降趋势,可能是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依照简易程序在最短的时间内审理结案,而且案件的改判发回率和平均审理天数的下降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总体上看,案件的改判发回率一直处于一个平稳的态势,也就是说平均审理的天数降低并没有导致案件审判的质量下降,有可能是一些案件属于疑难复杂的类型,在一审中并没有得到终结,因此,二审将这些案件改判或者发回,疑难复杂案件的审限一般都在六个月以上,所以,平均案件数量在案件数量变动的情况下,由案件而定,一审民事案件被判处更改变动的幅度取决于不属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前者倾向事实简单、证据的确充分的案件,而后者主要集中在复杂的困难案例中。

  四、结语

  诉讼时间的长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证明举证责任的时间长短。时间限制制度的公平有效的价值是诉讼司法和效率的公平价值。正义的理由不一定指向诉讼效率的提高。此外,适当提高效率能够促成公平的实现,然而我们需要在效率和正义之间找到均衡点。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到2007年《民事诉讼法》,到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然后到201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其关于时限制度证明的规定无不在于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

  注释:

  ①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民事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5.

  ②实践中,恶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往往会“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其所能够享有的权利完全行使,如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反复主张答辩期,等等。其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公平公正的审理环境,而仅仅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进行。

  ③当双方举证完毕后,预料到己方的诉讼前景黯淡,当事人可能会寻求以撤诉或者调解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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