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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生态环境建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1-02-26 11:24:52更新时间:2021-03-25 11:16:34 1

  引言

  小城镇生态环境建设,是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小城镇环境建设,既是保护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也是改善农村环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小城镇环境建设的根本任务,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发展生态产业,建设生态人居,提倡生态文明,更好地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使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正文:

  一、 小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的意义

  (1)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也是农村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的基础上来实施完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是单一的某个乡村的建设,从大的方面来看,它和区域性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政策和地方法规密不可分的。从小的方面来讲,它涵盖了经济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环保,生态,教育,金融等多方面建设的一个系统工程,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它以农村经济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为基础,它本身又是包含着诸如环境监管、污染治理、村庄美化、林业经济、旅游观光、生态效益等多方面因素在内的系统工程。

  (2)推进了城镇化的进程。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逐步提高城市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发展小城镇要以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建制的村镇为基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同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结合起来。”这为新世纪新阶段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共同繁荣指明了方向。进入新世纪,进一步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为农村城镇化进程提供了环境基础条件,创造良好的农村环境,美化绿化农民家园,为农村人口提供一个舒适的劳动、生活环境。

  (3)促进了小城镇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深化,农村经济也涌现出多种形式。农业不在是农村的单一经济来源。近年来,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更加繁荣了农村经济,此外,养殖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及农村生态环境旅游业的发展,也为农村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广大农民不再把注意力放在穿衣吃饭,他们越来越注意对居住环境的改善。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农村常住居民进行的调查时表明,农村居民在选择“居住条件最好的地点”时,环境因素和经济因素同时成为现阶段他们考虑的首要因素,从而反映出人们对居住环境的重视。

  (4)小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的命题思考

  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态环境的要素,主要是农村的山、水、路、农田、村庄和传承的文物。如何把这些要素和谐、巧妙地组合成一个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优良、生活设施现代化而整体景观又不失田园气息新农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中如何既立足于生存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又要着眼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以上将是整个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中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的命题。在此,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生态既不是回归自然的原始生态,也不是人间仙境的理想生态,而是积极意义的发展生态环境,通过恢复生物物种数量,扩大物种种群,完善自然生态系统的质量,建立新农村中人与自然环境高效和谐的生态关系。

  二、 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是要大力调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缩小过大的城乡差距,使城乡同发展、共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质也是要解决“三农”问题,要提升农村的发展地位。从基本目标来讲,统筹城乡发展与建设新农村是一致的。如何使城乡二元变一元,使城乡由分割到互动到互补到融合,如何立足于不同的时代条件和新的任务来建设新农村,解决的办法有很多,其中一个基本的重要的途径是通过城镇化来实现。这不仅是因为城镇化是中国现阶段和今后要努力解决的问题,城镇化包含了太多的丰富的内容,而且城市和乡村的发展都与城镇化紧密关连,城镇是统筹城乡的桥梁;新农村建设尽管是在农村进行,但如果就农村谈农村、就城市谈城市,不讲“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不讲农村人口的转移和市民化,新农村建设就难以取得实效。因此,城镇化是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新农村的一个结点,一个关健点。小城镇是中国城镇化体系中的一个节点,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之尾、乡之首。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小城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热变冷又变热的过程,由肯定到分歧甚多的过程,其功过是非任人评说。在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对小城镇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必须重新加以认识。

  三、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评价:

  环境基础设施相对不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较普遍和严重。小城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乡镇企业。全区乡镇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涉及行业广、技术水平低、管理较为落后,加之治污投入少,生产中排放的污水、废渣大多未经处理,直接污染小城镇的生活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二是小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大多数城镇没有完整的市政排水管网,污水收集系统存在明显缺陷,所有城镇仍然是清污合流,产生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大部分城镇的垃圾收集营运跟不上小城镇的发展,所有垃圾都是简单的堆集根本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以致造成二次及多次污染;有的小城镇垃圾没能及时收集转运,小风一起路上跑,大风一刮空中飘。三是面源污染日渐突出。化肥和农药的过量和不合理使用,畜禽养殖产业的快速发展,导致小城镇环境逐步恶化。塑料包装物和废弃农膜产生的“白色污染”,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对小城镇及周边农村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四是企业环境法制意识差。大部分企业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厂区环境差,内部管理不严,对环保也不重视;另外企业的“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很严重,加重了小城镇环境污染。

  四、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

  1、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面向决策者、面向企业、面向青少年、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广泛开展增强环保意识和环境道德宣传、生态环境警示教育活动,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努力增强各级领导和小城镇居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积极性和责任感。将小城镇环境保护列入当地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之一,强化小城镇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通过定期公开发布环保信息和农产品质量信息,积极引导小城镇居民和广大农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2、加强对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的指导和实施的监督。环境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应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制定的《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要求,敦促各地编制与小城镇其他专业规划平行的环境规划,并在其他专业规划中有机渗透环境保护的内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不仅要根据当地生态环境特点,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设施的用地要求,与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相互补充和衔接,而且还要有具体的工程项目作为支撑。城镇重要地段、重要性建筑的规划设计,要进行公开的方案竞选并广泛听取市民意见。同时,应加强对小城镇环境规划实施的监督。严格执行小城镇“四线”,即红线(道路)、绿线(园林绿化、山体)、紫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蓝线(江河、湖泊、湿地)管制制度。

  3、加快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小城镇特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研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走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路子,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环保。加快建立和完善小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收费制度,逐步解决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经费问题。

  4、切实抓好小城镇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一是切实抓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小城镇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与运营的管理,全面加强水质保护,重点加强乡镇饮用水源保护的力度。二是加强小城镇生态保护的分类指导与管理,深入开展优美乡镇创建活动。三是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加快工业进园、村宅进区。四是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努力防治面源污染,着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五是特别要抓好江河流域的小城镇污染防治工作,提倡区域或相邻城镇共建共享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设施,以转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建不起、运营难的局面。五是推广切实可行、因地制宜的较低成本的污水处理技术。由于经济实力及技术手段的欠缺,一味地采用城市污水的处理体系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针对农村地区的资源措施来加强农村地区的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5、加强小城镇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应统一认识,协调各部门共同抓好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下,在环保任务重的小城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环境保护统一监管水平,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

  6、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依法追究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干扰环保执法的责任,逐步完善多部门联合办案制度。认真执行《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禁止新上污染项目,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对未按规定履行“环评”报批手续,而先建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对屡遭市民投诉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河流的企业,该停产治理的一律停产治理,该关停的坚决予以关停;对擅自拆除或闲置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7、制定小城镇建设标准,严格奖惩制度。应制定出台综合的、统一的小城镇建设标准文件,使各地有较规范的执行、考核标准。坚持引导和限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建立小城镇环境保护补助专项基金和奖励基金,对小城镇建设中“有作为”、“不作为”和“乱作为”分别给予奖励和处罚,有效地促进和保障小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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