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审计论文

浅谈建设单位竣工结算审核的要点

发布时间:2011-02-26 12:04:25更新时间:2022-03-16 16:43:54 1

  摘要: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控制是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建设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建设单位在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时应注意的要点进行讨论,从而来达到控制结算造价目的。

  关键词:工程建设竣工结算造价审核

  为确保和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合理的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就成为当前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造价控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项目决策、设计与招投标阶段、项目合同签订与施工实施阶段、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阶段。其中项目竣工结算是最终工程造价合理确定的依据,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十分重视工程价款的审计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是整个建筑市场的“灵魂工程”,是建筑工程项目的最后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不把竣工结算审核好,那么建设单位前面两个阶段所作的工程造价控制将失去意义。笔者仅就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阶段,从建设单位造价管理角度出发,对工程结算造价审核时需注意的要点予以讨论。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定额规定要求、市场情况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对竣工结算进行严格的实事求是的审核,使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人和管理单位,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应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才能在送审计前减少结算偏差,节约工程投资,提高审核效果。

  1、结算审查前的有关资料完备性审查,及质量、工期等合同条款的符合性审查。

  1.1、项目原始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包括经认可的竣工图纸、相关施工合同文件、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设计变更、签证联系单及施工单位编制的送审竣工结算、申请材料单。审核工作开展前,业务专业人员应认真审核施工图,熟悉图纸内容、现场实际情况及其它有关竣工结算资料,仔细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如有缺项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索取,督促其尽快补齐有关资料。

  1.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齐全,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

  1.3、核对合同条款。首先应审核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尤其要注意工程变更内容是否已被合同内容包含了,合同内容是否对建设单位严重不利,是否侵犯了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特别要注意的是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欺诈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尽量与施工单位协调处理好此问题,如协调不成,可将此问题留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时解决,否则将会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4、核对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人员到位的奖罚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处罚;工期如未按合同完成,而存在拖延的,应按合同约定扣罚,并分清责任,如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拖延,应补齐给予工期顺延的签证;人员到位奖罚同样按合同约定予以确定。应根据合同规定处罚是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还是在结算造价中抵扣,并在送审审计前予以解决。

  2、在竣工结算阶段造价主要控制点为变更、索赔、签证、价差调价,由于结算审查是核实以上关键点的项目内容是否正确合理,因此在竣工结算阶段,建设单位结算审查就是通过控制关键点来预防结算超预算的问题。

  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进行变更的控制时需要采用动态的控制手段(即采用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同时,建设单位也应注重对合理的变更价款的结算审核。

  2.1、落实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手续齐备完整,是否合理。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每一项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均应由设计单位(工程变更不签)、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共同签证确认,否则在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且经签证后变更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文件(原预算书)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得随意调整原投标书的中标单价和费率,也不得随意调整原中标价的内容。

  2.2、审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合理性。例如施工单位串通设计方,作出的人情设计变更单,原根本无需设计变更的地方,设计方应施工单位的要求出具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则通过设计变更达到增加工程费用,以弥补低报价造成的损失。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某项单价偏低,待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便以施工难度大、材料价格高、市场供应少等为由,向设计单位提出用另一种方案进行替代,设计单位同意进行设计变更,并发出设计变更单,然后再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变更进行造价调整,从而施工单位逃避了报价偏低的亏损,并提高了结算造价,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不必要损失。类似这种设计变更明显不合理,应予以驳回不予造价调整,如协商不成,建设单位应向随意变更设计的设计方提出赔偿损失。

  2.3、应注意设计变更的时间与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合同签订之前的所有设计变更都应包含在合同之内,除非有特别说明的,否则不予计算。

  2.4、由于任何变更都必然涉及合同双方经济利益的变化和调整。为此,当某一方由于变更导致自身利益遭受损失而又未能得以补偿时,则产生涉及变更的索赔事件。建设单位在结算审核施工的索赔时,不仅要辨别索赔的合理性,更要具有反索赔意识,往往只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签证,但对施工单位违约造成的建设单位损失经常被忽略,比如施工单位延误工期或没有达到合同质量规定等原因应向施工单位提出的反索赔,以及防止或驳回施工单位不合理要求的索赔并核实合理索赔的费用。

  3、按图核实工程量,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进行计算,并按国家统一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对于有关结算工程量增减审核应注意以下几点:

  3.1、仔细核对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完成了所有工程,如施工单位未按合同完成所有工程,在审核时应扣减未完工程量。

  3.2、为了防止施工单位串通监理方代表对工程量高估冒算或因建设单位代表在签单时被施工单位及监理方欺骗,即使是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三方都已签证的,也应本着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有一项设计变更,其工程量建设单位、施工方、监理三方都已签证对工程量进行认可,但经过实际核查,发现签证工程量与实际不符,建设单位审价人员通过询问现场代表,其原因是驻现场代表充分相信监理方的监理工程师,见监理工程师在签证单上签了字,未去现场核查就签了字,这种情况应对签证工程量按实进行调整扣减。

  3.3、对工程量增加进行严格甄别。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的现场协调不够或施工工艺错误,造成工程大量返工,这本属施工单位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施工单位却作为增加向现场进行签证,将损失转嫁给建设单位。

  3.4、在审核过程中,应防止出现有些工程量重复计算、高估冒算。比如中标项目内容已包含的重复计算,还有些包干的项目再要求签证计算等。

  3.5、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应按实增减,避免设计变更计算中出现算增不算减或多算增少算减的情况。

  4、结算单价审核涉及定额套用审查、动态差价材料的调整确定、费用取定的审核等,此项审查既具有审核政策性强,又具有市场波动和灵活性,要结合合同、定额依据、计价文件、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综合审查。

  4.1、严格执行合同单价,按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与计价原则执行。对材料变更引起和暂定价材料的单价一定要仔细审核,与投标报价书进行对照,查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或到市场去调查材料市场价格,取市场平均价格而后加上合理的材料采保费及运杂费组成材料价格。在征得施工单位同意后,以此作为结算材料单价。

  4.2、材料动态价差调整审查,应按合同规定的材料动态调整方法,是分段结算还是总工期平均结算等,以正确取定基期动态期材料价格,准确计算调整价差,并正确计算拟调材料的工程量,从而确定实际造价。动态差价调整时要根据合同规定的可调材料进行全面计算,避免差价为负值的不计,只计算差价为正值的材料,造成负差少扣,多报结算造价。

  4.3、对原报价中无类似的新增项目,在套用定额时应准确,并符合定额有关规定要求,审查定额换算系数是否正确,对错套、高套的应给予纠正。

  4.4、注意各项费用计取是否正确,审核各项费率是否正确,特殊费用和计算程序是否正确。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如合同、招投标书等来确定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如计算时的取费基础是否正确,是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基础还是以直接费为基础。对于费率下浮或总价中标下浮率的工程,在结算时特别要注意变更或新增项目是否同比下浮等。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在审核过程中只有建立健全审核制度,并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编制原则为依据,把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变化情况、认真细致审核工程量及相应单价,并充分利用造价审核方法,加强审核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做到工程结算审核科学、客观、公正,保证审核质量,才能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控制,真正做好建设单位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李珂.竣工结算审核质量与造价控制[J].建筑经济,2007,(4).

  [2]尹贻林.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3]刘海亮.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探析[J].山西建筑.2007.(6).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yueqikan.com/shenjilw/44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