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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代理企业劳动统计执法初探

发布时间:2015-03-10 15:01:06更新时间:2015-03-10 15:01:57 1

  论文发表代理推荐杂志《商业经济与管理》着重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商业、大市场、大流通的理论和实践,贴近市场,深入实际,服务企业,力求以鲜明的特色和扎实的内容参与经济改革,指导工商企业发展。本刊多年以来一直在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中保持有较高的转载率,其中2001年度转载率列全国财经类院校学报第6位。
  【摘 要】做好企业劳动统计能清晰反映出基层单位人力的投入、劳动力的流向、从业人员和职工的规模及结构、劳动报酬和工资的水平等情况,为各级部门制定各项劳动政策,实行宏观决策和调控提供重要依据。而实际统计工作中由于企业体制、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等原因造成劳动统计中漏报、瞒报、错报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数据的不确定、不真实。本文作者特别针对劳动用工数量和劳动报酬统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统计执法检查中应采取的措施,以改进劳动统计手段,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关键词】企业,动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关系到整个统计工作的生存。统计执法检查是确保统计质量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统计信誉的重要措施。在企业劳动统计中,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报酬等重要数据常常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的行为。针对企业劳动统计特点,笔者就企业劳动统计执法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劳动统计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企业劳动统计制度中,基层劳动统计有多项指标。在基层填报过程中,劳动用工数量、劳动报酬和生活费等项指标差错率较高,是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主要方面。

  1、劳动用工数量。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漏报或瞒报。主要表现为:

  ①将已不在原岗位工作的退居“二线”人员统计为非在岗职工。此类人员虽已不在原岗位工作,但由于其劳动关系没有发生变化,仍应统计为在岗职工;

  ②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混淆。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个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应统计为在岗职工,如果是通过外购劳务方式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集体用工合同的,则应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有些统计人员把握不准。

  ③助勤人员统计不规范。助勤人员由于劳动关系没有发生变化,仍由原单位统计在在岗职工,助勤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有些单位则没有严格执行此规定,造成人员统计不规范。

  ④调出调入人员统计问题。按照规定各类人员的统计均以人事、劳资通知(命令)生效日期为依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统计人员还是按原“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执行。

  ⑤其他从业人员漏统。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在企业单位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下列人员: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使用的其他人员。有些统计人员将其他从业人员漏统,特别是采取外购劳务方式聘用的劳务工,在执法检查中要给予特别关注。

  ⑥非在岗职工统计不规范。按照有关规定,非在岗职工主要由集体外出劳务人员、内部退养人员、长期休假人员、长期学习人员、内部下岗人员组成,并对每类人员的范围、时间期限均作了明确定义。但在做表过程中,有些统计人员不注意时间期限的把握,未能真实反映非在岗职工的真实情况。

  ⑦人员所属行业不规范。有些统计人员未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真实、准确地划分人员所属行业,而是为了完成单位某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人为调整人员所属行业,这应是执法检查的重点。

  ⑧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不统一。有些统计人员在实际做表过程中图省事,直接用当月平均人数替代累计平均人数,致使单位人均工资不准确。

  2、劳动报酬和生活费

  劳动报酬和生活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漏报或瞒报。主要表现在:

  ①有的统计人员对工资总额概念不清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使用的劳动力报酬总额,具体内容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件标准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只考虑某项开支是不是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而有的统计人员误认为只有走财务工资支出科目的才算工资总额。

  例如有的企业午餐费40%是列工资支出,60%是列福利费,根据规定不论走什么科目,均应统计为工资总额,而有些单位就只统计了列工资支出的40%部分。

  ②特殊岗位的津补贴易漏统。

  从统计违法单位的帐目中发现,特殊岗位人员的津补贴一般不放入应付工资科目中,故漏统较为普遍。如汽车司机的行车津贴、加班费、节油奖、公里补助、安全奖等各项补贴。

  ③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各类扣款应该统计为工资总额,单位负担的部分不统计,而有些单位则全部统入工资总额。

  ④时间计算不准,漏报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是以何时发,何时统为原则,不考虑计提现象。但不少的单位将跨年度、跨月度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未统计在当期工资总额之中。由于发放与计算在时间上的不同步,致使单位疏忽了此部分工资总额的统计。

  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在执法检查中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1)基层单位统计人员队伍不稳定,流动性较大,业务不熟,未经专业培训上岗,属于对统计指标理解不清或完全不理解造成的。

  (2)统计人员多是由财务人员兼任,在指标口径上财务与统计有着明显的区别和不同,由于理解不清,造成了瞒报或虚报。

  (3)单位内部管理部门工作环节脱钩,造成人事与财务部门之间互不通气,致使统计指标数据出现误差。

  (4)统计基础工作不完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不健全。有一些单位原始记录不全,未建立统计台帐,致使帐目不清,

  统计指标无从查起,造成统计数据的不真实。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劳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规范统计执法检查作业流程及方式,确保执法检查质量

  (1)自查阶段。设计符合劳资管理需要的自查表,要求基层按时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情况统计表和书面报告。

  (2)确定检查单位,做到有的放矢。

  在检查前先查看基层统计报表,逐家进行过滤,然后把有问题的单位确定为劳动统计执法抽查对象。重点针对两种类型的单位:   ①指标填报有问题的单位

  比如,可通过计算平均工资发现问题,平均工资超常高的和过低的、有钱无人的均列为抽查对象。

  ②工资基金管理混乱以及上年工资出现“赤字”的单位,作为统计执法抽查重点对象加以考虑。

  (3)针对统计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和生活费等指标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检查:

  ①在检查劳动用工等指标时,可结合被检查单位的干部报表、工人年报,采用询问用工方式及数量、查询人事命令的方法进行。通过了解该单位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非在岗职工等情况,与统计报表进行对比。如果口述的、查询的和统计报表填报的一致,说明没有什么问题;如果不一致,我们就可以将该单位的统计报表数据与该单位的各种反映人员的年报数据进行对比,在比较中查找和发现问题。单位人事命令是反映单位人员变动情况的主要依据,通过查阅人事命令,并依照“本单位上年末人数+本期增加(或调入)人数-本期减少(或调出)人数=本单位期末人数”平衡式关系,对比劳动统计报表中反映的期末人数,如果一个单位的人员指标填报符合上述等式,说明填报无误;如果不等,就可顺藤摸瓜,查找问题。

  ②对劳动报酬及生活费的检查,主要采取查看财务报表的方式。可以从二方面入手:

  一方面检查劳动报酬及生活费的漏报情况。首先将单位财务决算中的工资总额支出数按劳动统计口径进行调整,再与劳动统计报表填报的职工工资总额数进行对比,就可以检查出单位工资总额的漏报情况,并查找原因。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抽查有关会计凭证,检查单位奖金漏报情况。具体操作可以这样进行:调阅单位一个月的会计凭证(主要是银行、现金付款凭证,必要时可以查阅相关转帐凭证),然后将银行、现金付款凭证中记录的属于奖金性质的数额、名目按发放的时间顺序一一列出,与劳动统计奖金台帐中记录的奖金支出情况进行对比,就可以检查出单位这一个月内奖金支出情况是否有漏报。

  (4)检查结果处理。参与执法检查的人员在反复核查、核实后,将初步监督、检查意见主动与被查单位交换看法,确认无误后填制正式的“劳动统计监督检查报告”,在报告中具体说明监督检查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2、将统计执法检查与工资基金管理及工资总额计划控制有机结合起来。

  将基层单位工资发放“一支笔审批、一本帐核算、一部门管理”等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统计检查内容。在抽查过程中,及时提醒被查单位工资发放要按来源和计划执行,做到工资基金动态管理,有序可控。

  四、多措并举,力争解决问题

  1、要提高对劳动统计执法检查重要性的认识

  劳动统计执法检查是要通过规范劳动统计基础工作和作业程序,查处和纠正劳动统计违法违章行为,营造良好的劳动统计环境,保证劳动统计工作能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健康运行,以此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从而有效发挥劳动统计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提高对劳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经常不断地加强劳动统计监督检查。

  2、要真正发挥劳动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应该善于从检查的数据中发现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建议,给领导下一步决策提供依据。

  3、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除了部规定的抽查比例,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检查几个单位,加大检查范围。对检查单位的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通报的通报。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通过执法检查提高数据质量。

  4、统计执法应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讲究方式方法。由于时间有限,采取既简化作业流程又能够达到目的的检查方式就显得尤其重要,要切准要害,做好现场记录,做到措词严谨。

  5、对瞒报和漏报的区分和认定。漏报是由于一时疏忽大意造成的,没有违反统计法的主观意向;瞒报是出于一定目的和用意的,属有意行为,被定性为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依据统计法,对有瞒报现象的单位,可处以经济罚款或对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

  6、要以理服人,化解矛盾,严格按程序办事。遇到违法单位不服处理,甚至单位领导出面干预,怎么办?执法人员可靠讲政策、讲法律化解矛盾。

  参考文献:

  [1] 王静 劳动与社会保障统计学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2.

  [2] 徐燕华 余秀荣 会计原理与实务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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