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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论文范文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双重关系的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15-12-12 17:08:08更新时间:2015-12-12 17:09:55 1

  双重关系是指心理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之间除治疗关系之外,还存在或发展出其他具有利益和亲密情感等特点的人际关系的状况[1]。如果除专业关系以外,还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就称为多重关系。文章通过对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双重关系的应对策略进行了一些论述,是一篇心理学论文范文
  [摘要]双重关系是心理咨询和治疗中面临的伦理困境之一。当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和来访者超越专业关系,而产生了朋友、师生、商业伙伴甚至性伙伴关系时,就陷入了双重关系。双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给来访者带来益处,但也有诸多弊端,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应尽可能避免双重关系的消极影响,应对措施有:加强行业规范,强化危险防范意识;全过程避免双重关系的发生;坚持原则。

  [关键词]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双重关系,咨询师/治疗师,来访者

  [作者简介]王效广(1985―),男,山东单县人,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英语教育系助教。

  一、双重关系的含义

  目前,在研究与临床应用中影响比较广泛的双重关系分类方法是将其区分为性的双重关系和非性的双重关系,前者涉及性及亲密或浪漫关系,后者是指不涉及性的其他关系[2]。从咨询的历史过程角度来进行划分,有的关系是在治疗或咨询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比如朋友、同事或者亲人关系;有的是在咨询过程中或咨询结束发生的双重关系,比如咨询师在咨询结束之后和曾经的来访者成为朋友、恋人或是商业伙伴。

  二、双重关系研究现状

  在双重关系的发生率上,赵静波等人(2009,2010)的调查发现[3-4],目前国内心理咨询和治疗从业者与来访者建立性的以及非性的双重关系现象并不少见,其中,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心理咨询或治疗师主动构建双重关系的情况,有一些行为明显具有剥削性质。

  研究指出双重关系对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效果的影响。研究者一致认为性的双重关系对心理咨询和治疗的效果具有破坏作用,但对非性的双重关系的影响则存在争议。沈黎、刘斌志(2006)的文章指出,双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给来访者带来益处,但也有诸多弊端,如使专业关系异化、产生利益冲突等[5]。赵静波、季建林(2003)的研究指出非性的双重关系的危害[6]:(1)腐蚀、歪曲医患的治疗关系,进而影响治疗的进程;(2)产生利益冲突,影响准确的职业判断;(3)影响认知过程,使治疗的作用及其维持受到损害;(4)由于治疗关系的存在,病人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与治疗师进行商业或其他领域的竞争;(5)改变心理治疗的本质,从而影响治疗效果;(6)在为法庭命令要求提供病人的诊断、治疗及预后的证明时,双重关系使得证明的客观性、可靠性、公正性及完整性变得可疑;(7)可能会引起一个正式的诉讼和控告。

  关于双重关系产生的原因,殷霞(2011)的调查研究指出[7],部分咨询师接受来访者的一般性答谢可能是因为他们觉得这些东西更多代表的是谢意,而并不具有剥削性质;但有些行为则是由于部分从业者伦理意识不强的结果。另外,一些持双重关系有益或不可避免论者更可能在实践中允许存在双重关系。性的双重关系产生的原因可以概括如下:(1)移情和反移情的作用。心理咨询与治疗是一种特殊的人际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移情即来访者被心理咨询师的性魅力吸引的情况,可能出现反移情即咨询师被来访者性吸引的情况,两者契合可能最终导致发生性关系。(2)咨询师利用来访者的信赖满足自己的性欲。

  关于双重关系的应对,有研究者指出,在咨询师能够将生活状态和工作状态进行分离,有着清晰的角色认知下,我们可以对亲戚、同事等进行心理治疗。龙迪(2002)反对与求助者建立“亲人般”的关系[8],指出治疗师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要清楚自己的职业界限。作为治疗师其任务就是帮助求助者成长,为此,治疗师不能将助人的专业关系变成“亲人般”的关系。(2)经常进行自我反省。在想要进入求助者生活太多时,可能不是在帮助对方,而只是在满足自己的需要。(3)避免在做治疗师的同时担当不同的角色,即在必要条件下应对可能产生双重关系的求助者将其转介给其他治疗师。(4)在接受专业训练和开展助人实践的过程中,不断促进自我成长,防止治疗师过去的心理创伤妨碍与求助者建立和发展建设性的治疗关系。

  三、双重关系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行业规范,强化危险防范意识

  加强行业规范,尤其是咨询师行业应该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强调成为一名咨询师应具备的资格,如职业所要求的道德素养。当然调查一个心理咨询师的道德倾向不太可能,但我们需要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是专业的,而不是鱼龙混杂的。虽然专业不能保证必然的高素质,但相比混乱,这种行业规范要好得多。

  作为咨询师需要认识到双重关系对来访者、对咨询效果以及咨询师本人可能的伤害。这除了需要咨询师的自觉之外,同样也需要咨询师行业在整个行业领域内建立起关于双重关系的危险防范意识,要划这样的一条红线,将咨询师的行为约束在道德的范畴之内,正如《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心理咨询师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这一规定,就将双重关系界定在了对咨询效果更多的损害而不是帮助的基础上,虽则在规定之外说尽量“避免双重关系”,但我们不能因此说双重关系是正常的心理咨询所需要的,这种表述只是允许例外情况的存在,而不是为此大开方便之门。

  (二)全过程避免双重关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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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避免已经存在双重关系下的咨询关系

  作为一名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我们应该避免在和来访者已有朋友、亲人或同事关系的存在下进行心理咨询。尤其是在来访者有其他咨询师可供选择的时候,我们应该及时对他们进行说明,将他们进行转介。我们需要避免一种非我不可的心态,避免咨询师自己的大包大办。我们需要明白这个世界上不是只有“我”一个咨询师,任何一个咨询师都是可以被替代的,来访者的痛苦也不是只有“我”一个人能懂、只有“我”才能对来访者尽心尽力,全力负责。我们要避免这种救世主心态,否则不是对我们的朋友、亲人负责,相反更可能把他们或者咨询师自己置于一种危险的关系之中。   2.避免咨询过程中或结束后产生的双重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我们需要避免双重关系的发生。无论是咨询师主动还是被动,咨询师都应该避免在专业的心理咨询关系之外,发生不必要的、和来访者无论是情感的还是经济方面的纠结。这首先是一种主动意识,在这种意识主导之下,我们才可能更睿智地应对双重关系。

  其次,我们应该认识到产生于咨询过程中或结束后的双重关系是可以避免的,因为它毕竟不是先于咨询关系存在而是伴随咨询活动产生的结果,那么这就需要我们有一种决心去避免产生这种双重关系。

  再次,双重关系的发生不是无原因的,那么避免双重关系就要对症下药。我们不必强求来访者如何做,我们只能要求咨询师如何正确地去行为。作为咨询师,要清楚和分析双重关系产生的原因,避免非咨询原因的双重关系的产生,恰当处理因为咨询原因产生的双重关系,如咨询过程中移情和反移情的处理。

  在对待双重关系的问题上,我们应该秉持保守主义的态度,即如果一段关系可能造成某种伤害,我们应该避免这段关系的发生;如果这一段关系可以避免,我们就应该极力避免。因为,我们相信任何对它的松绑,都更可能带来的是伤害,而不是它所设想的益处。尤其是,心理咨询和治疗从事的是一项对人的工作,而这项工作具有极强的情感性,任何的情感性伤害对于来访者来说,都可能终生无法抹平。

  (三)坚持原则

  如果双重关系不可避免发生,那么这种关系也不能成为一种长久的关系,如我们可以接受在咨询结束后来访者表示谢意的谢卡,但在此之外的任何可能导致双重关系的情况都应毫无例外地被我们排斥在咨询关系中。

  参考文献:

  [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伦理守则制定工作组.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S]. 心理学报,2007(5):947-950.

  [2]李扬,钱铭怡.国外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双重关系及其利弊(综述)[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7(12):858-861.

  [3]季建林,赵静波,程文红,等.心理咨询和治疗师与来访者的性关系调查及影响因素研究[J].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2009(9):828-830.

  [4]赵静波,程文红,付深省,等.心理咨询和治疗师与来访者的双重关系多中心调查[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5):37-40.

  [5]沈黎,刘斌志.双重关系――社会工作中专业关系的伦理困境[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98-100.
  心理学论文发表期刊推荐《心理学报》(Acta Psychological Sinica),月刊,中国心理学会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主办,科学出版社出版,主要发表我国心理学家最新、最高水平的心理学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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