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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完善招标投标制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1-02-26 11:56:06更新时间:2022-03-10 13:53:57 1

  摘要:作为一种重要的工程招投标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模式在国际上已经普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制度改革为合理的确定产品价格奠定了基础。本文就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完善招标投标制的作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投标

  近年来,我国市场化经济体系己基本形成,建设工程投资多元化的趋势已经出现。以国家标准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面向我国工程建设市场,运用市场定价机制,改革工程造价管理,逐步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有序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新机制。建设工程计价方式的改革,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发生了由传统“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的重大转变。由于计价模式的彻底改变,势必引起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变化。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推广工程量清单的原因

  由于工程量清单明确和详细地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因此,这种计价模式易于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工程量清单有助于变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各种因素考虑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过去的招标投标制,招投标双方针对某一建筑产品,依据同一施工图纸,运用相同的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一个编制招标标底,一个编制投标报价。由于两者角度不同,出发点不同,工程造价差异很大,而且大多数招标工程实施标底评标制度,评标定标时将报价控制在标底的一定范围内,超过者即为废标,扩大了标底的作用,不利于市场竞争。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要求招投标双方严格按照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填写,招标人在表格中详细、准确描述应该完成的工程内容;投标人根据清单表格中描述的工程内容,结合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本企业实力,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报清单,列出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等项目在内的综合单价与汇总价,并以所报综合单价作为竣工结算调整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明确划分了招投标双方的工作,招标人计算量,投标人确定价,互不交叉和重复,不仅有利于业主控制造价,也有利于承包商自主报价不仅提高了业主的投资效益,还促使承包商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

  2定额计价模式下的招标方式的不足

  传统的招标一般是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主要的招标方式有“施工图预算招标”、“部分子项招标选定施工单位”和“综合费率招标”等。从运行实践看,定额计价模式下的招标方式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⑴不利于缩短施工工期和加强投资控制

  招标工作需要在施工图设计全面完成后进行,这对工程规模大、出图周期长、进度要求急的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开工时间严重拖后;而采用分部、分子项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进行费率招标等方法,虽可解决开工时间问题。但不能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程结算难度很大。

  ⑵不利于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传统招标方式采用“量价合一”的定额计价方法作为编标根据,不能将工程实体消耗和施工技术等其它消耗分离开来,投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优势难以体现,且在价格和取费方面未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同时,评标定标受标底有效范围的限制,往往会将有竞争力的报价视为废标。即使是工程规模大、施工技术复杂、方案选择性大的项目也如此,这会误导投标单位把注意力放在如何使投标价更靠近标底的“预算竞赛”上来,从而难以体现综合实力的竞争。此外,招、投标多家单位均要重复进行工程量的计算,浪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

  3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完善招、投标制度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等对我国工程建设市场提出了新要求,这就需要招标投标制度不断的完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快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为了彻底解决定额计价与建筑产品市场定价不相适应的问题,是为了避免定额计价模式下招、投标工作中弊端。其具体作用有一下几个方面:

  ⑴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1984年11月,国家出台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在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中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但无论是业主编制标底,还是承包商编制报价,在计价规则上均未超出定额规定的范畴。这种传统的以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标底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因为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监管尚不到位,加上定额计价方式的限制,原本通过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却没有完全起到竞争的作用。对于市场主体的企业,应具有根据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其产品价格的权利,而原有工程预算由于定额项目和定额水平总是与市场相脱节,价格由政府确定,投标竞争往往蜕变为预算人员水平的较量,还容易诱导投标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去探听标底,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取消定额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通过询标,不但可以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将不合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又可改变过去“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

  ⑵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提高评标的科学性

  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弊端,有些工程招标人也发布了公告,开展了登记、审查、开标、评标第一系列程序,表面上按照程序操作,实际上却存在着出卖标底,互相串标,互相陪标等现象。有的承包商为了中标,打通业主、评委,打人情分、受贿分;或者干脆编造假投标文件,提供假证件、假资料;甚至有的工程开标前就已暗定了承包商。

  一些业主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所以说,要体现招标投标的公平合理,评标定标是最关键的环节,必须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施,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为承包商竞争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起点。由于淡化了标底的作用,把它仅作为评标的参考条件,设与不设均可,不再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消除了编制标底给招标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彻底避免了标底的跑、漏、靠现象,使招标工程真正做到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承包商“报价权”的回归和“合理低价中标”的评定标原则,杜绝了建设市场可能的权钱交易,堵住了建设市场恶性竞争的漏洞,净化了建筑市场环境,确保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⑶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强化中标价的合理性

  “量价分离、风险分担”,指招标人只对工程内容及其计算的工程量负责,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仅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管理费,只承担价的风险。由于成本是价格的最低界限,投标人减少了投标报价的偶然性技术误差,就有足够的余地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掌握一个合理的临界点,既使报价最低,又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另外,由于制定了合理的衡量投标报价的基础标准,并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规范了投标人计价行为,又在技术上避免了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

  合理低价中标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选择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但又不低于成本的报价,力求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在评标过程中,增加询标环节,通过综合单价、工料机价格分析,对投标报价进行全面的经济评价,以确保中标价是合理低价。

  ⑷缩短招标周期、避免重复劳动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可以充分发挥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工程量作用,避免了招标方、投标方、审核方重复做预结算,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缩短了招标时间、提高了功效,克服了由于误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实际操作。

  ⑸符合国际惯例

  在国际上承包工程合同通常有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几种。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是通过投标商的竞争来决定工程的总价,即业主与承包单位按固定不变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不因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和工资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其缺点是承包单位要承担工程量与单价双重的风险,因此要价较高。固定单价合同即在整个合同期间执行同一合同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也就是量变价不变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即工程成本实报实销另加一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酬金。目前,单价合同形式国际上采用最为普遍,《国际通用土建工程合同条件》中也作了量可变而价一般不变的规定。对承包商来说,工程量可按实调整,而综合单价不变。由于建设方或设计变更原因造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中的工程量出入较大,使原订综合单价不合理时,则承包商可以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正是符合单价合同的要求,是招标制度和造价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发展。

  总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适应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它对招标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建立有序的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都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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