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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职称论文范文刑诉法修改背景下公安侦查模式的转变

发布时间:2013-09-30 11:57:20更新时间:2013-09-30 11:59:37 1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本篇刑法论文范文是发表在期刊《求实》上,杂志由中共江西省委党校主办,1959年创刊(前身为《行与知》),为综合性理论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
  摘要:本文尝试对公安机关侦查实践中的传统侦查模式进行理性反思,深刻揭示“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本质区别,指出公安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如何转变传统侦查模式的一些初步构想。

  关键词:刑诉法,公安侦查,模式,转变

  一、两种侦查模式比较

  (一)“由供到证”式侦查模式

  “由供到证”式的侦查模式是指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侦查人员以收集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为侦查的出发点和主要突破口从而带动全案侦破的一种侦查模式。在“由供到证”式的侦查模式下,侦查活动的核心取决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物证等实物证据的收集通常也依赖于对口供的获取,口供是一个贯穿刑事侦查始终的核心问题,或者说,整个刑事侦查程序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口供展开的。1999年修订的刑诉法就基本采取此种模式。

  在“由供到证”式的侦查模式下,口供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更是侦破案件的主要突破口。此种侦查模式下的侦查活动经常是秘密的,刑讯逼供的盛行不可避免地成为“由供到证”式侦查模式的必然特征。“由供到证”式的侦查模式,其特点可概括为如下几方面:一是口供是查明案情的主要证据,“口供至上”是其突出特征:二是围绕“口供突破”来查明案情或者查获侦查线索,物证等其他证据的收集也大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得的;三是侦查过程缺乏侦辩对抗,犯罪嫌疑人被客体化;四是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翻供现象普遍存在,刑事疑案不可避免;五是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案件经不起历史的考验。

  (二)“由证到供”式的侦查模式

  “由证到供”式侦查模式是指在侦查过程中,把物证等实物证据放在首要位置,注重对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而把口供等言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仅作为辅助性手段的一种侦查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强调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快速对物证等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对于口供等言词证据更加注意运用其他实物证据来印证其真实性。“由证到供”式侦查模式是随着现代人权保障思想的发展和刑事侦查技术的提高而出现的一种新型侦查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强调在收集、保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对科技手段的运用;对于口供等言词证据更加注意运用物证等其他证据来印证其真实性,并且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必须有一定的确定证据。案发后,侦查人员从有关情况入手,主要包括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发现、收集、保存的痕迹、物证等信息载体入手,以发现和证实犯罪事实。在收集到比较充分的、相关性强的、能够证明某一犯罪事实的证据之后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呈现“证一供—证”的侦查模式。由此可知,及时而准确的现场勘查在“由证到供”式的侦查模式中所起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在“由证到供”式侦查模式下,侦查工作首先要依靠线索,同时要依靠科技。破案率的高低,取决于侦查人员对线索的掌握和判断以及对侦查科技的运用。因而,建立信息来源渠道,走信息高速公路,对案件的侦破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证到供”式的侦查模式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在此种侦查模式下,犯罪嫌疑人通常享有自愿供述的权利。它可以改变刑事侦查阶段将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近于诉讼客体的问题。也可以规范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严格依法文明办案,不断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实现侦查手段的现代化,以保证案件的质量,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由此可见,“由证到供”式的侦查模式更符合人权保障和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在崇尚正当程序的法治发达国家大多实行“由证到供”式的侦查模式。

  二、新刑诉法与“由证到供”侦查模式

  (一)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但其可以出示自己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迫使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但被告人可以享用,也可以放弃而选择坦白交代,如果他坦白交代了,要从宽处理,这实际上强化了自首原则和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虽然立法上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以口供为突破口或切入点,公安机关往往是掌握一点线索后,就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口供不符,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事侦查活动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口供进行的,这样常常会导致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现象,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降低办案质量,造成冤假错案。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最重要的价值就是降低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因为在此原则下,犯罪嫌疑人享有拒绝陈述的权利。这样,侦查人员获得口供的机会就大大降低,这将迫使侦查人员改变偏重口供的观念,转而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或网络信息系统获得更多的侦查破案所需证据材料。

  (三)非法证据排除

  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公安机关如何适应新法转变侦查模式

  (一)理念

  1.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此次刑诉法修改将这一宪法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意味着国家在强调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功能的同时,要求规范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等国家权力的运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正当权益,而不再将他们仅仅视为协助国家机关办案的主体甚至是国家机关办案的工具或手段。这同时也表明,追究犯罪、打击犯罪不再是刑事诉讼唯一重要的目的和任务,那种“不择手段”、“不计代价”、“不问是非”的追诉犯罪理念和做法已经或者将要成为历史。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都是加强人权保障的体现。因此,公安机关要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的原则和目的,平衡好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关系。

  2.树立证据裁判理念。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用以定案,这说明公安机关收集的所有证据并不必然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都是有效、有用的,必须经过法庭审查证明其收集方式合法才能采信。而长期以来很多民警都认为其行为是代表政府,代表公权力,不可质疑的拥有权威性,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必怀疑也不可辩驳。但新刑诉法出台后,民警必须转变原有观念,树立证据裁判的意识。要明确收集证据、侦查破案的目的是刑事诉讼,进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仅仅破案了事。因此,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收集证据都要围绕庭审展开,要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经得起辩方质证,经得起法庭调查,最终真正成为犯罪嫌疑人定罪的证据。

  3.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中,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权;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权,发现侦查人员确有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侦查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对公安司法机关侵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权。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向有关机关申诉或控告,对处理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处理。这些制度的完善,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公安机关要改变以往以执法者自居的心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置于平等的地位,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律师包括群众的监督。

  (二)侦查方式

  1.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任何一个案件只有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实物证据的基础上,才能成为铁案。实物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实际事物,它不随着当事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如强奸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分子留下的精斑;抢劫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如其枪械,刀具等;入室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留在现场的手印、足迹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口供的获取,只是证据的一种,过分倚重口供甚至只凭口供定案则可能造成刑讯逼供或者错案。因此,刑事侦查只有实现从对“人”的控制到对“证”的控制的转化,将对“人”的控制过渡到对“证”的控制,侦查活动才是成功的。

  2.不能强迫自证其罪。修改刑诉法要求处理好物证和口供的关系,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则可能改变完全依赖口供而忽视物证来定罪的倾向。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基本含义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不得采取任何以暴力、威胁甚至是殴打去获得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任何人在诉讼中都必须以自我真实意愿为前提,不能强迫。这个原则的确立意义重大,一方面把刑事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落实到了控方而不是被追诉方,另一方面,追诉机关在追诉犯罪时,不能采用强制方式让犯罪嫌疑人去供述自己有罪。

  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集的各种方法均作出明确规定,如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扣押物证、书证必须当场开列一式二份清单;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和逮捕,要求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在讯问活动中,一般的案件,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侦查机关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则要求必须录音录像。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民警不得违背这些程序规定。同时,要收集能够正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即收集证据必须要客观、全面,不能出于有罪推定的想法,只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

  (三)科技强警,充分利用技侦措施

  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工作的第一生产力。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实行无罪推定,敢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有能力让物证主导诉讼进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从一开始就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建立了大量的犯罪实验室,重视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中的运用。刑事科学技术的成熟、发达、运用程度将直接影响到侦查能力的高低,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侦查机关是否有魄力采用更加科学规范的侦查工作模式。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建设,让刑事科学技术主导刑事侦查工作的进程,把刑事侦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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