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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及其历史使命

发布时间:2011-02-26 10:06:10更新时间:2021-02-23 14:46:51 1

  [内容摘要]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有自己独特的优越性,肩负着独特的历史使命,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完成以前,我们不应该轻易改变它。

  [关键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优越性,历史使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1】

  在这里中央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不是国家所有也不是私人所有;能流转是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在实践中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认为在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有利于我国农村稳定与发展的。

  第一,农村耕地集体所有,可以有效制衡非农利益群体对农民利益的可能侵犯。正因为非农用土地国有,农村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在实践中是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国家征用农村土地就必须征得农民集体同意并给予被征农民适当经济补偿,并担负为失地农民安排未来生活的责任。如果企业或公司占用,也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对农民进行补偿。再说企业或公司、不管是公有制或非公有制,即使关门跑掉了,但国家这个主体是“跑”不掉的,因为他们征用是按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的,它跑了,那你至少也是监管不力,国家有责任,我找国家负责,这样无法生存的失地农民至少还有“找补”的对象。再说我们这么一个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共产党执政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也不会看到农民失地无法生存而无动于衷。所以农村土地是集体的,不是国家的,不管是国家征用或企业(公司)占用,一律要补偿,最后都可以找到“国家”这个补偿主体。这同时也可以抑制那些宗旨意识不强的国家干部打着国家的旗号强行占用农民土地;也可以让那些城市富余劳动力无法侵蚀农村土地,因为如果农村土地属国家,那城里的市民会说你农民能使用,我为啥不能?

  第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有效承认乡村因自然和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土地差异,降低了无端的土地纠纷数量。我国广大农村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农村各地人地之比差异极大,就是同一个行政村下的不同村民小组之间有时人地之比也差异很大。正因为农地集体所有,即实际操作中为村民小组所有,才在村民们认可的公平条件下承认了集体土地实际数量,各地农户的承包地面积才有因地制宜的差异和弹性。有效维护了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如果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那么河南的农村土地上海人也可以用,因为那是国家的呀,你河南人是中国人,我上海人也是呀!你有份、我也有份,你能用、我也能用!更不说是同一个行政村里组与组之间土地归属与使用扯不清的事情就更多了。所以擅自变更农村土地所有制产生的后果是难以想象的,不要说8亿农民乱了,就是1亿农民乱了,也足以影响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影响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第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农村可以根据不断变化的人口及时调整、分配耕地和补充房基地的有效手段和基本保障。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这里的“统”主要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如果农地私有,一旦某人去世或户口因各种原因转出,那么去世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转出户口的本人就是可以继承或出售自己已无法直接耕种的土地,长此往复,集体土地将可能不复存在,调整耕地和补充房基地就失去了主体,失去了法律依据,更谈不上分配的平均和公平。更重要的是该集体以后出生的人口除了自己可以共享共用家人已有的土地外,无法从外部自然补充土地。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没有足够的能力容纳太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之前,无地或少地农民是无法生存的。我们共产党人当年从农村闹革命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当时农村土地分配不均,“打土豪、分田地”是对农民颇有吸引力的口号,我们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所以我们革命胜利了。如果我们允许农地私有,这是“吃祖宗饭,断子孙路”,不是可持续发展的,也足以影响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影响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第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抵抗资本剥夺农民利益的一道有效屏障。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用地大量增加,尽管国家制定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况且随着产业升级转型,不少企业到农村投资,农民在与企业这个法人主体交涉的过程中法定的权利不是什么天然的东西,交涉的结果往往是力量均衡的产物。正如北京大学潘维教授所说:“较之集体,个体农户基本不具备抵抗强大资本的能力,很容易被分化瓦解、被各个击破;就与公司讨价还价的能力而言,集体远强于个体;政府一纸“村集体里所有户主签字同意”的规定,就使资本渗透的难度大为增加。”【3】

  第五,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对内可以有效组织村民、对外可以实现农村有效与外部社会对接。解放前外国形容中国人是八个字“东亚病夫,一盘散沙”。这里的“一盘散沙”根子就在于我们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下人们之间是“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来往”,不利于农民组织起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有效探索的伟大成果之一。如果没有集体所有制,即使在今天农村人也可能会退回无组织的“一盘散沙”状态,甚至无法接受政府转交的城市惠农援助,风灾后的缅甸就是因此而耽误了救援,而我国去年在南方冰雪灾害和汶川大地震中能迅速有效组织救援是与我们的农村组织制度分不开的。

  当然我并不是说我们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已完美无缺,不能变更,要把我国8亿农民牢牢拴在18亿亩耕地上,人均不到1.5亩。邓小平同志在上个世纪90年代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4】这就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农业改革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适度规模经营问题,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中必然遇到一道坎,是迟早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但这是一个长期过程,不能冒进。例如,《中国改革》杂志称“浙江、山东、江苏等地推行乡村合并。减少行政村乃至乡镇数量,精简政府架构。村庄合并的制度意义在于推动中国农村由村民自治迈入‘社区化管理’,令农村变成城镇,农民变成市民。”【5】这在东部发达地区不失为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有效措施,但在工业尚不发达的中西部农村地区要走到这一阶段还需要相当长一个时期,我们不能急,也急不得!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际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此前早就存在,只不过党和政府一直没有如此高规格、大规模的规范。),实际就是鼓励土地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与当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相适应,鼓励适当集中、规模经营。这样可以使我国农民有序转移到城市,逐步推进城市化,避免大的波动与动荡,农民即使在城市立不了足,回到农村还有自己的1亩3分地可以耕种,这比最低生活保障还实惠,实际上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太健全的形势下,土地就是对农民的一种保障。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将伴随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全过程,直到有一天我国大量农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愿退出农村走向城市,自愿放弃自己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及其经营权,农村人口所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与今天相比大大降低,农村人地之比足以支撑农业规模化经营,到那时,才应该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在此之前,我们都不应该轻易改变它。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潘维《农地应“流转集中”到谁手里?》,中国乡村发现网,2009年3月14日

  【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55页.

  【5】<<中国改革>>2009年第1期总第304期,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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