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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16-10-17 15:48:50更新时间:2016-10-18 08:48:37 1

  入户抢劫比在大街上偷偷抢枪在法律上是严重多了,公民的住宅属于人们的私有空间,我国宪法有规定公民住宅是私有化,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因此刑法规定入室抢劫需要加重处罚。

中国刑事法

  从基本权利理论上说,住宅自由不仅要求国家不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且还要求国家要履行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他人侵犯的义务。下面小编介绍一篇刑法期刊《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刑事发杂志,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7-9017;国内统一刊号:CN11-3891/D;邮发代号:82-815:主管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周期:月刊。

  摘要:合宪性解释必须尊重刑法释义学上的既有命题。中国刑法将“入户”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而对其他入户犯罪并没有同样的规定,司法实践一般以牵连犯来处理这类犯罪。刑法释义学上,以牵连犯来处理并非不能对入户犯罪提供比较充分的评价,它也符合宪法保护住宅自由的意旨,于此并无合宪性解释的必要。从宪法保护住宅自由的角度看,只要刑法对入户犯罪能给予比较充分的评价,则宪法并不要求刑法对所有的入户犯罪都要设置相同水准的刑罚。非但如此,入户抢劫的刑罚本身就有过分严厉而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

  关键词:住宅自由;入户抢劫;牵连犯;合宪性解释

  一、导论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入户犯罪与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一)入户犯罪的罪数形态与牵连犯处断

  对入户犯罪以牵连犯处断是否对犯罪行为评价不充分而对住宅自由保护不足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入户犯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二)牵连犯处断与住宅自由保护

  以牵连犯处断对入户犯罪的评价是否充分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法对住宅自由的保护以干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为条件,唯住宅自由并非绝对,而人身自由亦为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需要在住宅自由与人身自由之间维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中国宪法并没有规定这两种基本权利保护程度的高低,但刑法第245条为人们提供一个有益的观察线索。

  三、入户抢劫加重处罚与比例原则

  (一)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

  从刑法学理论上说,刑法第263条入户抢劫条款的含义特殊。刑法第263条规定了8项加重处罚的条件,入户抢劫即为其中之一,但这个条件与同款规定的其他加重条件不同:入户本身就是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行为,而其他加重条件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等等都只是某种客观要素,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就此而言,入户抢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加重条件犯”,而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抢劫罪的结合犯。当然,因为刑法并没有将这两种犯罪结合为一个新罪,所以它并不是典型的结合犯,刑法理论上有人称之为广义

  (二)入户抢劫加重刑罚违反比例原则

  本文认为,入户犯罪的类别诚然众多,但立法者未必一定要对这些入户犯罪给予相同的规范评价。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从住宅自由保护的角度看,刑法对入户犯罪的规范本是立法者履行国家保护义务的体现。国家保护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立法者的裁量范围较大。阿列克西曾经举例说,倘若有人负有“挽救落水者”的义务,则他既可以直接下水救人,也可以抛出救生圈,还可以驾驶船只来履行这一义务。

  四、刑法释义学与合宪性解释方法

  合宪性解释方法的具体操作虽然不免要对宪法规范进行必要的解释,但它却主要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不是宪法的解释方法。⑤这种功能定位决定了人们在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时,必须首先对部门法释义学上既有的命题有着充分的把握,否则所进行的宪法说理就难免不具有太多的说服力。⑥而正是在这个关键点上,“白文”的一些论点似乎并不合乎刑法释义学上的一些命题,不可不察。

  (一)罪数认定与法益标准说

  “白文”认为,中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对入户犯罪以牵连犯从一重处断,无从体现宪法保障住宅自由的独立价值,因此对分则条文没有“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之规定的,应当数罪并罚。这个观点虽然强调了住宅法益的独立地位,看似符合宪法保护住宅自由的意旨,但实际上却将对基本权利的侵害当作数罪并罚的理由,并没有逃脱刑法竞合论上法益标准说的窠臼。

  (二)“入户犯罪”与“户内犯罪”的区分

  对于入户犯罪而言,刑法理论与实践历来严格区分“户内犯罪”与“入户犯罪”,强调入户的“非法性”,主张行为人如果得到户主的同意入内,则合法进入住宅后临时起意进行抢劫或者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或者入户盗窃。

  (三)住宅法益的刑法定位

  在刑法上,住宅法益虽然也属于人身法益的一种,④但它并不是一种人身专属法益,这正是它与生命、健康、性自主等人身法益之间的重要不同。就此而论,即便行为人非法侵入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住宅,行为人也只是侵犯了一个法益,而非数个法益,只可以被评价一次,不应当被评价数次。

  (四)入户的推定同意问题

  这是与住宅非为人身专属法益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白文”基于对住宅法益分别享有的错误认知,进而主张在一个家宅之内,即便妻子同意外人入户,也并不必然推定其同样获得了丈夫的同意。这显然忽略了刑法释义学的既有命题,既不符合人们的实际生活经验,也不能获得宪法理论上的支持。刑法学理论上认为,“住家各份子皆有独立的正常社会活动,即幼儿亦不例外。

  五、结论

  综上所述,入户犯罪有着不同的罪数样态,刑法释义学也为此提供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属于行为单数的入户犯罪,刑法释义学主张以牵连犯“从一重处断”,这指的是刑罚从一重处断,而非定罪上的从一重处断,其“厘清作用”依然要求对行为人作出非法侵入住宅的有罪宣告,而且在量刑时要“从一重罪从重处断”;对属于行为复数的入户犯罪,刑法释义学主张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这两种处理方式已经能够对入户犯罪提供比较充分的评价,符合宪法保护住宅自由的意旨,也不至于对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干涉过重,因此并无合宪性解释的必要。由于入户犯罪的刑法规范是立法者履行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的体现,立法者于此享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只要刑法对入户犯罪能够给予充分的评价,则宪法并不要求刑法必须将所有入户犯罪的刑罚都提升到入户抢劫罪的相同水准。非但如此,入户抢劫的刑罚本身就有过分严厉而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这是本文的基本结论。从理论上说,事物的本质必然是整体性的,宪法的解释不能绕开部门法,刑法的解释同样也不能无视宪法上的问题;对法学研究来说也是这样,宪法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科际整合乃是法学研究深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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