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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8-10-30 13:52:57更新时间:2018-10-30 13:52:57 1

  摘要: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的构建是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体现,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靠现有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及其他数据资源构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有利于弥补现有数据库的缺陷;增强对证明标准的操作性;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据刑事诉讼的阶段和证据的理论分类设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查询目录是较好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大数据;数据库

  一、问题的提出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英国学者摩菲(PeterMurphy)较为全面地阐述了证明标准的含义和意义,“证明标准是指卸除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或程度,它是证据必须在事实审理者头脑中形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尺度,是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必须运用证据说服事实审理者的标准,或是他为获得有利于己的认定而对某个争议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标准……”[1]。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概括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的证据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由于工作角度不同,公检法在实际办案中对这个标准的理解会存在差异”[2]。由于该证明标准过于抽象,其所具备的“虚拟性”、“模糊性”等本质特征既不是立法技术存在问题,也无法通过法律解释技术予以彻底解决,这使得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各级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对该标准把握的尺度不一,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容易导致错案的发生。因此解决按照法律规定证据标准统一适用问题尤为重要。

  孟建柱指出,我们正处在大数据时代,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正在改变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3]。有国外学者亦强调,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广度与深度的不断发展,法律被要求在这些前沿领域里,从手段和目的上进一步加强[4]。2017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加快建设数字中国[5]。

  就目前法律信息大数据的现状来看,对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大数据还没有得到很好地挖掘和利用,目前在促进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还不明显,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利用好法律信息大数据来提高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的适用呢?关键是还原现有法律信息大数据中所蕴含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得出各种结论,并在司法实务中加以利用。法律大数据所蕴含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信息非常丰富,我们应该从中挖掘出信息并按照一定规则存储起来,形成一个巨大的信息资源库,构建一个实用、高效的信息服务平台。我们希望建立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必将对司法审判进行有效地指导和规范,实现同案同判的正义追求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构建的必要性

  (一)防止冤假错案的需要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裁判的基石,但对证据的收集、认识、认定却因人水平、能力、司法经验而异。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活动的核心,其能否正确得到适用攸关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近年来发现的冤假错案,其主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对于我国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出现了偏差。由于证明标准的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致使司法审判中出现诸多的问题。分析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纠正的34起重大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除了当时司法环境、刑事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外,主要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6]。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发生,都因注重被告人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取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作出有罪判决。这些冤假错案反映的重要问题无疑正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法院在作出上述裁判时所依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之一,推进这项改革,就是要使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构建一个实用、高效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无疑有利于从制定证据的标准、规格、适用法律标准着手,为证据的稳定性、统一性、同质性提供技术支撑,避免因为人的差异对证据认定产生偏差,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二)有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手段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表现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论证对被告有利的材料和意见,在实体上反驳指控,提出证明被告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程序上主张被告所拥有的合法的诉讼权利,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不应有的侵犯[7]。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虽然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但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提出有利于己方的材料和意见,有利于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建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使辩方律师能够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查询,比照分析论证案件事实证据,提炼案件辩论意见,使案件辩论意见更加具备实证性,更具有说服力,从而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中援引相似案例进行辩护,有利于司法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时有援用的参照物,更加精准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弥补我国没有判例制度的不足,从而有效地行使辩护权。

  (三)增强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建立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有利于增强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明确证明标准,既直接关涉案件的实体处理,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紧密联系。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用来判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的,是判定有罪者与无罪者的分界线,因而其涵义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反之,如果作为衡量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明标准本身含混不清,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有罪和无罪界限混淆,导致冤假错案发生。如果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的适用缺乏有效的参照物,就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标准的主观随意性,容易导致对这一概念的误读,影响刑事诉讼的质量。

  建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可以使控辩双方更好的根据案件类型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其合法性进行校验,搜索浩繁卷宗并提取有效证据内容以防止遗漏,同时能够按照逻辑规则对相关联证据进行排列、分析和比对,为法官形成证据链完整性和闭合性判断提供基本材料。

  (四)弥补现有数据库的缺陷

  自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单独公布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指导性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没有针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设立单独的数据索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通过建立单独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借助数据库中对指导性案例的罗列,既能够确定类似案件的处理标准,又能够保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时有必要的灵活空间。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参照发布指导案例并以此进行证明标准的类推是尤为重要的,因为案件事实的高度语境化,办案人员对其的判断受多种法律因素的影响,所以对于证明标准的过度形式化规约都会使证明标准的适用走向僵化。对于表象类似的案件,只要妥当运用区别技术,就能确定其与指导案例的实质差别,就能够规避类案规则过于僵化的风险。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决定案件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常常是案件事实及证据中非常独特的细节。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比其他法律规则的适用更需要区别技术的运用。通过对类推过程中案件属性的同类确认与区别之间的判断,法官的案件事实论证能力将得到极大的提升[8]。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的辅助作用,帮助司法人员克服认识局限性和主观随意性,促进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构建的可能性

  (一)物质条件:司法文书提供了数据库素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职能、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而要实现它们的职能,必然需要在各个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律文书对具体案件和法律事务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作为司法活动运行的依据,贯穿于法律活动运行的始终,记录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的活动。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最高法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覆盖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执行等不同案件类型,以及二审、再审、申请再审等不同审判程序,这些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现有的这些已公布的司法文书大数据资源进行采集、归纳总结,可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数据库的构建提炼出有价值的证据信息。同时可借助北大法意、北大法宝数据库提供的相关信息,将地方法院各类典型案例通过法律数据库专家,根据所设计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收录数据库。

  (二)人才条件:计算机数据和法学界人才的交流和交融

  人工智能的定位是人的工具,而不是人的对手,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改造世界。毕竟科技仅是一种手段和工具,其发挥作用大小取决于使用科技的人。各类人才的选拔及任用是大数据库构建成功与否的重点所在。人才决定了对信息大数据挖掘的深度,决定了大数据库所能构建的高度及广度。

  有专家指出,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并深刻地影响和渗透到各个领域。大数据概念提出以来,经过政、产、学、研各界人士的深入讨论和尝试,正在金融、医疗、法律等各个领域进入产业落地阶段。清华大学在大数据人才培养方面就率先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并在2014年建立了数据科学研究院(简称“数据院”),推进各学科之间的互动合作并开始培养了一批大数据辅修硕士,2015年推出大数据能力提升项目,培养复合型大数据人才。清华大学数据科学研究院发起成立的清华大数据产业联合会为更好地整合产业资源,促进计算机大数据与各界的交流互动提供了平台。这些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探索加强了大数据跟法学界的人才交流及融合,为建立刑事诉讼标准数据库储备了一批既了解业务又具有数据思维且掌握一定数据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四、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构建设计

  (一)数据库材料来源

  要构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的资源集中式架构,需要具备一个法律大数据资源中心。在目前,该法律大数据资源中心主要材料来源可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因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汇集、存储了所有能够采集到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大数据资源,并且具有对大数据中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提取和应用的能力。近年来网络媒体上公布的刑事冤假错案也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材料来源途径。大数据资源中心构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并构建大数据库云服务平台,向司法实务工作者以及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指引。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解构分析裁判文书,抓取影响裁判结果的证明标准,同步推送案情统计分析、匹配数据库中全国相似的案例,依据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的设计结构进行排序,为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定罪量刑提供参考。

  (二)查阅路径设计

  数据库是各种信息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库与用户的界面变得十分友好,这就使得数据库的创建和使用既方便又快捷,因此数据库技术的应用是三分技术,七分设计,关键的工作是设计合理、好用、效率高的数据库。为达此目的,在开发数据库应用系统时,一定要做好前期的需求分析、概念结构设计和逻辑结构设计,减少在数据库实施后修改的工作量,避免大量的数据丢失。

  1.数据库设计的需求分析

  系统分析是整个设计过程的基础,只有明确了用户需求并进行科学的分析,才能有针对地设计系统的功能,确定系统的结构,保证系统开发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而不走弯路。进行系统分析,我们首先要明确构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的主要目的。其目的首先是为了形成明确的技术性示范效应,数据库中的指导性案例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技术性问题或争议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其次是希望形成明确的政策示范效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忽视程序利益保护的现象,证明标准适用需要司法机关强有力的政策推动。司法机关借助指导性案例推行以防范冤假错案为导向的司法政策,能起到很好的政策示范效应。

  2.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的特点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中的内容主要是在挖掘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上信息大数据的基础上,对提炼出的信息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一个内涵丰富、分类合理、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信息库资源。它的特点除具有数据库所具有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主要包括:适用性、全面性、系统性、特色性、开放性、便利性、高效性[9]。所谓适用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应该随着案例事实及司法文书的增加而不断地更新,在内容、表现形式及技术上等方面均应不断地进行革新;所谓全面性是指大数据库所包含的内容丰富,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各个司法文书中所蕴含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信息;所谓系统性是指大数据库中所含的内容在经过归纳总结后应具有一定的联系,内容间应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不再独立、分散;所谓特色性是指大数据库中的内容在反映基本事实同时,还能反映出各部分的特色,不应千篇一律;所谓开放性是指大数据库所服务的对象不仅仅限定于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而是全社会所有有需要的人;所谓便利性是指大数据库能够方便社会上的人们加以利用,应采用合理的手段及方法等;所谓高效性是指数据库能够反映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最新现状,使其能够真正地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及可操作性上发挥作用。

  3.数据库设计的专业理论基础

  根据刑事诉讼阶段论和证明过程论的要求,对于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应该要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首先,“不同的诉讼阶段,其直接任务、诉讼主体及其采取的诉讼行为均有不同。这些因素要求对不同阶段诉讼行为的证明要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不同诉讼阶段的直接任务集中反映了立法者对该诉讼阶段作用与功能的期待,而证明标准往往是与之相适应的”[10]。审判阶段定罪的证明标准必然高于逮捕所需的证明标准;其次,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查明案件真相,对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入的过程,这就要求随着刑事诉讼的推进证明标准必须由低到高,这符合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因此,我们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来设置不同的数据归纳及查询路径。

  4.数据库设计的查询路径

  根据诉讼阶段及证据分类,设计的查询路径如图1所示:

图1

  5.数据库建立的基本步骤

  根据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的需求特点以及理论基础的分析,要进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的建立可按照以下“四步走”的步骤进行:第一步,对现有司法文书大数据进行挖掘,构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信息大数据库。第二步,成立特定的法律数据库设计的专家团队,该团队的主要组成人员包括:熟练掌握各类法律信息的刑事诉讼法学专家、素质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能进行法律数据库设计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保障人员等;该团队的主要人员一般由现有的已进行过法律数据库设计的骨干力量组成,也可单独招募专业人士组成。该团队对现有的法律信息数据库进行整合,依据刑事诉讼的专业知识,发掘现有的司法文书中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共同点,并按已设定好的查询路线的基本标准,进行归类整合。第三步,依据事先设定的查询路线的标准,选拔专业人士,按照不同的要求,重新对相似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文书信息进行处理,并以不同的诉讼阶段按照不同层次,以统一的表现形式存储在构建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信息大数据库中,供司法实务部门及有需求的人使用。第四步,不断地收集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方面的文书并进行标准化,依据现有信息进行修正和补充。在获得标准化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信息的基础上,仍可在创建的大数据库中存储具有自身特色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信息。这样,既弥补了现有法律数据库所缺乏的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信息库,又具备了有自身特色的证明标准信息库,互有补充,不失创新。在这个过程中收集社会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信息,充实大数据库。使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大数据库真正服务于社会,并能对增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发挥其应有作用。

  五、结语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作为对案件证据的一个综合评价和判断,其在适用中很难找到便利操作、易于规制的捷径,但通过建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数据库来对其适用过程以案例参照的方式提供指引,能够增强证明标准在适用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克服证明主体的任性,且能有效地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实务中的理性适用提供保障。法律适用的发展是随着其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向前发展的。大数据时代的法律亦应随着大数据时代的环境变化向前发展。随着法律信息化的不断深入,充分挖掘和利用好现有的法律信息大数据,构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大数据库平台,是促进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向前发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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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孟建柱:创造性运用大数据提高政法工作智能化水平,http://cpc.people.com.cn/n1/2016/1022/c64094-28798758.html,《人民日报》201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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