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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全生产

发布时间:2011-02-23 09:07:31更新时间:2011-02-23 09:07:31 1

    摘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中共中央(1978年)67号文件指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做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重不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是对工人群众有没有阶级感情的大问题……必须使广大干部懂得,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职业病,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在处理关于“渤海二号”翻沉事故的决定中指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企业的神圣职责,就是要尽一切努力,在生产劳动中和其他活动中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伤亡事故,否则就是违背我们的工人阶级立场和社会主义革命人道主义原则,“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中央领导特别强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可以看出党中央、国务院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政治任务一贯方针,神圣职责,头等大事,是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985年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确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后来这个方针写入了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议。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颁分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职责和发生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处罚。于2002年6月29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将建筑施工行业行称为危险行业;我国生产行业中,伤亡事故最多的煤矿、矿山,建筑施工行业排在第二位。2003年11月24日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发布施行是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一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配套行政法规。
    关键词 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的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提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抓安全生产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实际行动,除衰老病残死外,事故灾害是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大敌,安全生产是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危和国家财产、人民财产的安全,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总之,安全生产关系到如下三个基本性质和问题:一是关系人权(人民生命财产)性质的问题;二是关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性质的问题;三是关系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二、安全生产的几种认识和态度
    我们已步入新的二十一世纪,但是,有一部企业领导者的思想行为却没有与时俱进,只顾经济效益挣钱,只顾自己的宝位和乌纱帽,只顾表面业绩,不关心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让职工在不安全或危害健康的作业环境中进行生产,有的领导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房屋桥梁倒塌、围墙倒塌、土方坍塌、塔吊倒塌、高处坠落等伤亡事故频繁发生,全国建筑施工行业近几年来,每年因事故死亡1000人左右,200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859起、死亡1012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了3.27%,死亡人数下降了3.44%;其中共发生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事故)35起、死亡144人(其中重大事故2起,死亡21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了10.26%,死亡人数下降了1.37%。 经调查分析总结,施工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大约有3种不同的思想认识和态度:
    第一种认为:安全生产非常重要、法制观念较强,搞不好安全生产工作,就是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就是犯罪,不仅辜负党和国家的信任,也对不起伤亡职工的家属;他们在行动上认真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教育,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安全管理,一切按科学**,千方百计采取安全施工、防尘、防毒、防噪等技术措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取得每年安全生产的良好成绩。
    第二种认为:安全固然重要,但生产更重要,把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法制观念淡薄,会上大讲特讲要重视安全,在生产过程中行动上只抓生产,安全管理松懈,不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能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的专职安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人员严重不足,对所承担的工程检查形式和过程不认真,走马观花,敷衍了事;未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检查并督促整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较严重,事故不断发生。社会流传“抓生产、瞪着眼;抓安全、闭着眼;发生事故傻了眼,处理事故打着马虎眼”。
    第三种认为:由于受到建筑市场经济的冲击,形成一种所谓的“联合经营”,即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由工程联营的另一方自己管理,为了减少工程开支,不配备或配备不合格的专职安全员。把钱拿到手最主要,不择手段,行贿受贿,价工减料,不顾工程质量,不顾存在的安全隐患,抱着侥幸心理,不顾工人安全,签订生死合同,把工人生命当儿戏,安全事故往往就发生在这种情况下。
    当前,在建筑行业中,企业领导干部对安全极为重视的少数向多数发展,极不重视的只是少数,但危险极大,大多数属于第二种情况,因此,要搞好安全生产,首先要加强对这些领导的安全法制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
    
    三、提高思想,认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在《安全生产法》中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者和广大从业人员,在组织、指挥、从严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坚决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要正确理解什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其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头等大事,在建筑施工全过程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时、处处、事事从都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自觉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应当应尽的职责和神圣的义务。当安全与施工进度发生矛盾时,如何处理?答案就是“安全第一”。必须首先采取安全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然后再继续组织施工,否则不排除事故隐患,冒险施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仅无法进行施工,还要停工整改,上级各部门要来调查、处理、罚款,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从业人员家属造成痛苦和不幸,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工作必须始终将“预防”作为重要任务予以统筹考虑;除了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以外,任何建筑施工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关键在于:必须将工作的立足点纳入“预防为主”的轨道,把可能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所有的因素,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实现预防的目的。这就要求,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科学的事前控制措施,把住安全生产的关口,做到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研究实施技术安全措施时,一定要为实现安全技术措施本质化而努力。《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八十条、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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