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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论文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策略

发布时间:2014-04-10 10:40:42更新时间:2014-04-10 10:41:44 1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出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市场体系中,利息收入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收入。

  摘要:2013年7月,国务院“金十条”指出“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自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在我国已经走过十个年头。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产品收费及定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定价及收费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定价,收费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依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创造盈利的空间逐步缩小,商业银行加大金融服务发展,不断拓展费用及佣金等非利息收入来源。自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在我国已经走过十个年头。本文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产品收费及定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定价及收费管理提供借鉴。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及定价基本情况

  (一)历史沿革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定价经历了由政府完全定价向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的转变过程。1988年实施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基本结算等服务价格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2001年实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协会在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上的定价地位。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首次赋予商业银行部分服务收费定价权限,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以及银监会、发改委规定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对一定余额以下个人外汇账户及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收取管理费,宣告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时代的到来。

  (二)法律环境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定价法律环境由规范商业银行定价收费行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成。《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商业银行对其服务享有收费权。《价格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反垄断法》等法规在内部价格管理、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以及垄断限制、协同定价禁止等方面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定价行为起到约束作用。2003年实施的《暂行办法》确立了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服务定价管理框架。此外,先后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对银行服务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三)经营现状

  商业银行收入来源于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据了非利息收入的较大比重。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金融服务收费占比很少。随着利率市场化逐步推进,银行依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创造盈利的空间越来越小,这使得中国银行业摸索着开拓各种非利息业务。近几年,各商业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呈现增长态势,其在营业收入中占比也不断攀升。表1列举了七家上市银行2008—2012年营业收入、净利息收入以及费用及佣金收入情况。

  由表1可见,五年间各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幅均高于净利息收入,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年均增幅均超过70%;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比上,除中国银行较为稳定的维持在20%左右外,其他各行五年间占比上升了6-8个百分点。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产品收入保持了较快增长,但其在营业收入中占比依然不高,还没有成为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支柱,与国外商业银行40%左右占比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在收费种类方面,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项目从过去单一基本结算业务收费扩展到对非基本结算业务、国际结算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银行卡、托管业务、电子银行等业务的全面收费[1]。以农业银行为例,农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495项,其中政府指导价格10项,农业银行自主定价388项,优惠及免费项目97项(见表2)。

  (四)主要特点

  1.价格管制与自由定价并存[2]。目前,我国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定价并存的定价管理方式。对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委会同银监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具体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除此之外的商业银行金融服务项目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在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决策。

  2.定价机制复杂不透明。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银行服务品种不断增多。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基于不同的产品特征以及市场开发策略,银行采用的定价方法有所不同。而银行定价时又需要综合考虑成本、客户、同业竞争以及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因素,定价基础复杂。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定价机制对内对外均不作公开披露,社会公众无渠道获知,即使在商业银行内部非定价团队也对本行服务产品定价不甚了解。

  3.消费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金融服务产品定价和收费中,相对于商业银行金融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团队,普通消费者弱势地位明显。《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对于金融服务价格的公示义务,但未涉及定价过程中消费者参与问题,消费者在服务定价中缺少话语权。而在价格选择上,普通消费者很难掌握银行服务产品定价的全面信息,难以对各家银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比较,以及涨价之后,往往又缺少对服务项目和费用的选择权,造成了金融消费者的被动地位。4.中小型银行随行就市。商业银行定价实施中,以中国银行为代表的大型国有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人才、信息、技术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资源,拥有专门的团队对金融服务定价进行研究,其确定的服务价格在整个市场中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而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更多采取了跟进式的定价方式,业务人员参考同业价格,结合市场地位估算产品价格。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和定价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随着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社会公众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提升,作为当前规范商业银行服务定价核心文件,《暂行办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滞后性凸显。一是商业银行收费项目不断增多。据统计,目前银行相关收费项目已达3000多种,是2003年的十倍[3]。《暂行办法》规定的产品定价和收费原则与要求过于简单和宽泛,难以有效规范和约束商业银行收费行为。二是未对定价流程及内部管理提出要求。无论是政府指导定价还是市场导向定价,《暂行办法》均未对定价流程进行明确,给予定价行为过大的空间和灵活性。而在加强和完善内部定价管理方面也只做了原则性要求。三是信息披露要求过于简单。《暂行办法》未对服务价格的制定程序、定价依据、公示内容、公示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主动进行必要充分的价格信息披露。四是未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暂行办法》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产品定价及收费行为做进一步要求,未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者以及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二)市场环境有待改善

  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适当收取一定服务费用,是商业银行运用价格手段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逐步引导客户树立合理的理财观念,减少资金损失的必要手段。随着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人们对于银行服务产品收费的认可度和接受度日益提高。但是随着收费项目的不断增多和收费标准的逐渐提高,公众反响依然强烈,对向商业银行服务付费存在抵触情绪。特别是对于以往免费项目收取一定费用时,会引起已经习惯免费服务客户的不解,比如对于银行收取零钞兑换费等,曾引起舆论的关注甚至引发诉讼。商业银行面临的收费环境不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服务转型的进程和业务创新的积极性。

  (三)定价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产品收费也只走过十个年头,银行金融产品定价能力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国内银行金融服务产品定价多采用分散化模式,定价权随产品分布在银行内部不同业务部门,缺乏有效协调和整合。大多数银行未建立专业定价团队,仍以业务人员为主,参考市场同业价格估算产品价格。服务产品定价以定性或单一定价模式为主。受专业化程度、成本核算能力、计算机系统建设等因素影响,定价方法和定价技术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4]。服务成本难以科学准确核算制约了成本加成定价法的运用,客户价值及客户价格敏感性定性分析的特征本身限制了需求导向定价的有效性,由此使得采取跟随型定价的中小型银行在价格确定上偏离度可能更高。

  (四)服务收费行为存在不规范现象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尚未成熟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银行收费缺乏主动告知,消费者“被收费”情况严重。除了银监会明确规定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强制收取的短信服务费,对于像账户管理费等未来收取的服务费用,银行极少在首次**业务时主动告知。虽然银行执行了监管部门收费标准公开,但公开后的查找便捷性很差。官网公开的,基本均未在首页明确标识,消费者很难查找,网点公开的,一张密密麻麻400余项收费项目“字体极小”、“扑面而来”,查看十分不便。此外,在当前银行产品创新不足的情况下,价格成为了银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市场上非理性竞争现象突出。不计成本、压低价格争夺客户;为了营销产品不提示或隐瞒收费等情况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市场培育起到反作用。

  (五)金融服务水平及产品创新能力均需提升

  在服务收费的背景下,消费者对银行金融服务的要求不再局限于服务的便捷性和优质化,对服务的专业化、个性化要求越来越高。商业银行服务水平及产品创新与市场期望存在差距。银行金融服务仍以传统的结算代理业务为主。虽然近年来电子银行、信用卡等业务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利用商业银行信息、技术和人才等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服务方面,始终比较欠缺。现有市场中银行间产品复制现象较为普遍,同质化竞争严重。

  三、完善金融服务产品收费及定价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商业银行定价管理水平

  针对《暂行办法》实施中的不适应性以及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及定价中出现的问题,尽快修订相关条款,出台正式的管理办法。规定价格制定及调整流程、确立明码标价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晰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职责分工、明确定价违规处罚。2012年2月,银监会、央行、发改委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隔一年半,管理办法迟迟未正式出台。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管理办法,从法律角度确立银行服务收费合法地位的同时,督促各商业银行理顺定价管理机制,以法律手段约束银行服务定价及收费的有序和合规,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加强消费者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服务收费环境

  从银行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入手,改善当前金融服务收费环境。一方面规范银行收费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针对不同客户具体情况,在营业大厅公示的基础上,增加网络、短信、函件等多方式进行收费信息披露,提升消费者查询价格便捷性;建立收费管理投诉及处理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有效化解收费纠纷;提高银行收费信息透明度,完善定价信息披露机制,透明服务成本、公开计价方式;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教育,规范收费服务营销行为,杜绝不当销售,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加大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加强消费者金融服务收费相关宣传。促使公众全面了解银行服务定价及收费情况,培育公众付费意识,引导消费者主动适应市场化管理下商业行为,逐步接受银行有偿服务观念。商业银行需主动加强对消费者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客户的换位思考和理解支持;监管部门对银行合理收费行为给予正面支持;媒体客观公正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此外,还要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

  (三)完善金融服务定价体系,提升产品定价水平

  一是健全定价管理组织体系。设立专门机构,统筹组织定价管理。建立一个由定价决策部门、定价执行部门、业务部门及其它支持部门组成的完整的定价组织机构,各部门协调配合,贯穿确定定价目标与策略、制定价格与执行、实施反馈与管理的全过程。二是重视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加强产品定价及管理内外部培训。培养专业定价人才队伍,结合银行自身特点,灵活运用定价技术和方法,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三是加强成本核算体系建设。建立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的成本核算体系,对各类资源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充分、完整的数据化处理,并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形成以成本为基础、以效益为核心、以投入产出比为主要决策依据的内部综合管理系统。四是,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大人力、财力、科技等方面的投入,加快业务流程系统、客户管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系统以及业务定价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建立数据仓库,构建服务产品定价模型及定价跟踪评估信息渠道,使服务产品定价更加科学、精准和快捷。

  (四)加强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价值和水平

  立足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加大服务和产品创新。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在夯实结算代理等基础型金融服务的基础上,准确定位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丰富金融服务内涵和功能,努力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产品。打造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专业水准的优势产品、特点产品,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保证质价相符,使金融服务收入成为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黎坚.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初探[J].武汉金融,2011(2):52-54.

  [2]马运全.商业银行服务定价权的变迁、分配及路径选择[J].金融教育研究,2012(5):18-22.

  [3]郭觐.银行个别项目“变脸”收费[N].国际金融报,2011-07-04.

  [4]张大龙,梁海萍.基于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研究[J].广西金融研究,2008(12):66.

  [5]沈玮青.银行基本服务有望实行政府定价服务价格信息需公示[N].新京报,201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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