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海事执法管理存在问题和对策
李腾
摘要:海事是国家机关实施的海事管理及提供的海事公共服务,其主要职责有海事立法、海事执法和海事司法三个方面。从海事执法角度看,当前海事执法管理不统一破坏了市场的公正性;多层次的管理导致执法管理的低效率;刻板的管理不符合内河航运多元经济发展的需求。本文对我国内河海事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内河海事;执法;问题
一. 当前内河海事执法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海事执法机构重复设置
中央水域和地方水域是我国内河执法管理机构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中央水域的管理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部下辖的海事局、水上公安局,农业部下辖的渔政渔港监督,地方所属的水利、航道、港口等部门;地方水域的管理机构有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地方海事部门、水利部门、航道部门、运政部门等。最后我们看到分散执法的结果往往导致“条条专政”(解释含义),这就给执法队伍成为维护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的工具提供了空间。海事执法机构重复设置导致国家利益被淡化和法律权威被弱化。
(二). 内部资源欠整合
由于海事执法管理职能的分散和隶属关系的不同,导致部门之间出现了沟通障碍。就拿水上搜救来说,目前为止各省市都建立了水上搜救中心,但搜救中心的机构设置比较松散,日常工作主要依靠借用在海事部门的搜救中心办公室,其职责是履行日常的抢险救助工作。但是受水上交通执法资源分散的影响,水上搜救的人力资源和物资资源分别受制于各水上执法主管机关,且各机关之间的协调性和信息共享程度都十分有限,一旦发生重大水上交通险情,不论救助的组织还是物资调配难度都比较大,这严重影响了水上突发事件的救助效率,由此充分说明分散的水上交通管理体制对整体效能的发挥的阻碍作用。
(三). 管理责任主体不明晰
目前水上安全管理还存在着责任不明晰的问题。以客渡船管理为例,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当地政府,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是监督管理。但在实际事件中我们看到,这两个机构之间的责任的划分标准不清晰,海事管理监督履责的职责范围不明晰,这些很难依据条例进行清楚的界定;国家管理机构彼此交叉的职能会导致“有利大家争,无利大家推”的局面,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内河海事执法的效率。
(四). 少数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律程序
《海事执法程序规定》中规定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然而有些内河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或不佩戴工作证件。有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先斩后奏”,并不按照受理、收集证据材料、申报内批、告知、最后裁决的法定程序处理,而是先裁决、后告知,最后再补办各种受理、内批手续;有的对该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送达,或索性简化送达程序。
二. 解决对策
(一).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主要表现在要摆正执法程序与打击力度之间的关系。从事件中我们看到,有一部分海事执法同志和基层领导片面的理解法定程序,他们不否认程序对执法工作的重要,但同时又认为程序过于繁琐会束缚执法人员从而降低执法效率和打击力度,在潜意识中抵触执法程序,在工作上规避程序或擅自更改程序内容。严格依法行政,虽貌似繁琐,却按部就班,真正做到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恰当。海事执法人员必须充分重视法定程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
(二) 统一机构设置,整合资源
公民对行政管理的基本的要求是统一机构设置、统一职能配置、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执法力度,坚持这“四个统一”原则,既能让百姓感到办事方便快捷,又能让公民在内心感受到行政管理的公平性,行政机关坚持了“四个统一”,一方面可以整合硬件资源配置,提高应急搜救和水上执法效能。如:水上应急设备库,水上信息指挥平台、搜救直升机和海巡船的资源整合等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与人民的血肉联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在人民的根本需求中寻找到更多需要改进的公共服务的内容。因此政府机构设置和管理必须坚持“四个统一”的原则,从而树立政府良好形象,为群众提供真正的便利。
(三).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政务公开。
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求日益强烈。政务公开要求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包括海事法律政策公开、办事程序规则公开,应充分利用海事跨越式发展进程中以及“十二五”规划对电子政务建设的契机,大力发展电子政务。不断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的危管防污系统、船员管理系统、事故应急系统等软件资源,建立综合性系统共享平台。海事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渠道,保证政务公开要求的落实,既向相对人公开办事条件、程序、办事结果、监督电话等事项,对于重大的执法行为,如重大许可等也应采取“公开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明确管理职能和主体责任
由国家司法部门牵头,充分发挥海事大学和研究院的智囊作用,成立专题调研组,对内河水上执法管理现状进行调研和评估,对职能交叉和不清晰事项进行界定,经充分论证后出台指导意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划分水上管理部门主体责任,加强执法人员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改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纪检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督促执法人员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公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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