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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论文国外环境税问题研究进展

发布时间:2013-12-13 14:53:06更新时间:2013-12-13 14:53:59 1

  自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开征碳税以来,目前环境税已成为环境管制的重要手段[1]。丹麦、挪威、瑞典、意大利、瑞士、荷兰、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开征了类似税种(能源税、大气污染税等),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等国际机构也积极推动征收环境税。环境税问题也日益引起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有关环境税的研究也呈现加速态势。概括起来而言,目前有关环境税研究主要集中于最优环境税率、税收相互作用效应、“双重红利”理论与环境税制改革等方面。

  [摘要]对国外学者关于环境税收问题研究的新成果进行综述。诠释最优环境税定义及探寻不同条件假设下最优环境税率的确定,从一般均衡的视角考察环境质量对劳动供给决策的影响,探讨税收相互作用的效应和分析学者重点研究的双重红利及其存在条件。最后根据发达国家环境税政策运行的经验,分析将环境税作为环境管制措施引入发展中国家的可行性。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管制,双重红利理论,最优环境税率,环境税制改革

  一、最优环境税率研究

  环境税包括对污染行业、污染品以及资源的使用征税,对投资于防治污染、环境保护或资源节约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以及对不同产品实行差别税收。环境税主要分为能源税、交通税、污染税和资源税①,具体税种主要有碳税②、进口税③、许可证费④以及采掘税⑤、排污税⑥和垃圾填埋税等[2]。征收环境税的原因在于污染具有负外部性,征收环境税的目的就是将这种外部成本部分或全部内化[3]。1920年Pigou首先提出税收可以用来矫正外部性,当征收的每单位环境税费等于边际社会损失时,环境税率就达到了最优,这个最优税率被称为“庇古税率”[4]。Pigou理论的前提是税收的目的在于内化外部成本,矫正税收扭曲,而不是筹集税收收入。Ramsey在1927年提出最优税率的另一种说法,即最优税率是用最有效的方式筹集税收收入[5]。税收扭曲在现实中几乎不可避免,资源配置过程中由于税收非效率从而导致了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在经济不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Ramsey解决了将税收扭曲最小化的最优税率问题,他指出,一个“广税基、低税率”的税收体系要比一个“窄税基、高税率”的体系更为有效。

  现实经济中生产行为对环境的外部性是广泛存在的,Ramsey的前提假设虽然简化了分析,但也使得理论在现实中的应用受到了限制。另外,现代环境税收的一个重要目的旨在筹集税收收入,且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税收收入以一次性方式返还社会容易造成税收扭曲,因此Pigou的理论假设也受到了质疑,不过许多学者随后对其进行了拓展。根据Ramsey最优税率理论,学者们对如何根据边际社会成本和效用收益来确定最优税率进行了探讨。当环境税收并非旨在筹集税收收入时,最优环境税率就是“庇古税率”,即单位税收等于边际社会损失时的税率;如果征税旨在筹集财政收入,则需进一步研究税收收入的使用中是否存在税收循环效应税收循环效应是指税收收入被用于财政支出时能够带来额外收益。。当收入循环效应存在时,最优税率将高于“庇古税率”,并且随着需要筹集的税收收入的增加,最优税率也不断提高,反之亦然。Jaeger运用理论与数学模型验证了这个观点,他得出在类似于美国的经济体中,最优环境税率比“庇古税率”高约50%[6]。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环境税收目的旨在筹集财政收入时,即使存在收入循环效应,实际最优环境税率却低于“庇古税率”。如Goulder等在对美国经济的研究中,通过多部门CGE模型发现,收入循环效应存在但最优环境税率低于“庇古税率”,从而使得社会福利的增加幅度减小。因此政府在征收环境税时,筹集财政收入与保护环境这两个目标不可兼得[7]。为了解释这种现象,他们提出了“税收相互作用效应”(taxinteractioneffect)。BGP(Bovenberg,Goulder和Parry)将税收相互作用效应定义为:在已经对劳动征税的基础上,环境税的征收使得一般价格水平上升,实际工资水平降低,劳动力供给下降,劳动市场的扭曲程度增大。Murray在定义中补充,征收环境税使劳动供给激励降低,从而政府的工薪税收收入也降低,为了保持收入中性,政府必须提高工薪税率,从而使工人的劳动供给激励进一步降低,造成了更大的效率损失[8]。这两项扭曲都会抵消收入循环效应带来的部分收益,从而使得最优环境税率低于“庇古税率”。

  反对观点认为,上述研究中隐含了环境质量的提高对于劳动者的劳动供给决策无影响的假定。但是Kahn和Farmer指出,如果将环境看作生产要素之一,那么环境质量的提高可以降低生产中对劳动和资本等其他要素的需求,这样可以部分甚至全部抵消由“税收相互作用效应”带来的税收扭曲[9]。考虑到环境质量提高对生产率和健康状况的影响,Williams指出,如果降低环境污染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增加劳动供给,税收相互作用会放大环境管制的好处;相反地,如果环境质量改善提高了固定要素的劳动生产率,环境管制的作用降低。类似地,如果环境质量的提高可以降低医疗开销,则收入效应产生,劳动供给下降;如果并非医疗开销降低而是生病时间减少,那么劳动供给就增加了[10]。因此,环境质量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取决于工薪税率和劳动供给弹性。Schwartz和Repetto同样认为,大部分研究忽略了环境质量对于劳动力供给的影响。他们研究了大气污染税的作用,得出环境质量的提高可以增加劳动供给的结论[11]。

  另有反对观点对BGP的核心假设提出了质疑。BGP的假设中,一个一般均衡的模型中存在一个代表性家庭,其收入全部为劳动所得,因此随价格变化而引起的该家庭劳动供给决策的改变可以通过实际工资弹性来衡量。但是Goodstein指出,BGP忽视了收入效应和交叉价格弹性,而这两个效应却大到足以改变BGP的核心假设,将劳动供给对于价格的负反应转变为正的[12]。换句话说,价格上升,劳动供给非但不下降,反而上升了。这是由于价格上升时,非劳动所得的实际收入下降了,因此劳动者倾向于减少对他人劳动的雇佣,转而用自身劳动进行替代,即用他人劳动来替代自身劳动的激励被消除了,从而必须增加自身劳动供给来进行弥补。因而税收相互作用效应带来的负影响被部分抵消,最优环境税率上升。

  另外,Jaeger认为,出现所谓的“税收相互作用效应”的直接原因在于对于边际社会损失的定义,此时定义的边际社会损失实际上是边际私人损失。当引入收入募集型环境税收时,边际私人损失发生了扭曲,它随着最优环境税率的增加而增加,而且比最优环境税率增加的速度更快。因此,最优环境税率看起来就比边际私人损失要小,如果将边际私人损失看作“庇古税率”的话,就得到了最优环境税率下降的结论。但实际上,最优环境税率高于边际社会成本,即真正的“庇古税率”真正的“庇古税率”依据JaegerWK发表的Environmentaltaxationandthedoubledividend中概念而得。。

  这些研究争论的焦点是最优环境税率究竟是高于还是低于“庇古税率”,对此学者们无法达成一致结论。Scheb将此归结为,最优环境税率高于还是低于“庇古税率”的矛盾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所谓的矛盾是由对次优条件下最优污染税定义的选择造成的。在一个纯产品税的环境中,次优条件下的最优污染税低于“庇古税率”,当引入工薪税时,该最优污染税被提高到高于“庇古税率”的水平[13]。

  在最新研究中,有学者对最优环境税率进行了数值测算。Howarth在一个校准数量模型中考察了二氧化碳排放税和所得税的作用,研究了相对消费效应(relativeconsumptioneffects)下的最优环境税率。他的结论表明,如果不考虑相对消费效应,到21世纪,最优排放税将从每吨44美元上升至每吨229美元;考虑到相对消费效应,最优排放税将从2005年的每吨63美元上升到2015年的每吨384美元[14]。还有学者对社会福利进行了预测。Cremer等构建了一个关于法国能源消费的模型,其中假设能源和污染品既是生产要素也是最终产品,劳动力是同质的,工资外生给定。他们得出了结论:(1)环境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使得污染品的税率远低于它们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如果社会十分重视公平的作用,它们甚至可以得到补贴。(2)能源作为产出,其最优税率水平总是等于其边际社会损失。(3)当所得税被设为最优时,降低现行能源税率到其最优水平,社会福利增加为平均每户17-32欧元,低收入群体受益而高收入群体遭到损失[15]。

  最优环境税率是高于还是低于“庇古税率”取决于不同的假设条件和对最优情况的定义,而且最优环境税率存在递增趋势。税收相互作用效应解释了环境税收旨在筹集税收收入时,在收入循环效应下最优环境税率却低于“庇古税率”的情况,且该理论指出是否考虑环境质量的作用对劳动供给决策的影响有很大差异。但并不是所有学者都承认税收相互作用效应的存在,此概念的提出是对之前研究中的局部均衡方法的挑战,一般均衡的视角对于分析问题大有裨益,其既兼顾环境税对各个市场的影响,又运用CGE模型对社会福利损失等做了大量的预测。

  二、“双重红利”理论与经验研究

  Tullock最早提出“额外收益”理论,该理论逐渐被发展为“双重红利”理论[16]。概括而言,“双重红利”是指环境税在保护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双重红利”的概念,学者普遍认为环境税的第一重红利指的是环境质量的提高,但是第二重红利在不同文献中具有不同的定义,有财政收益、经济增长、促进就业以及产出和福利的提高,另外为了研究方便,也有学者将贸易量增长定义为第二重红利。。“双重红利”理论建立在收入中性的假设之上,不同于税收中性。收入中性是指开征新税时,政府的预算没有变化而且总的税负水平保持不变。“双重红利”假说被划分为“强”形式和“弱”形式。“弱”形式的“双重红利”是指,环境税通过降低其他扭曲性税收(如工薪税和资本税等)来刺激劳动和资本的投入。“强”形式“双重红利”是指环境税通过改善环境和改进现代税收制度效率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Bovenberg对此进行了更新与拓展,并且更为关注环境税对公平的作用而非对效率的作用。他论述了要想促进就业及减少非自愿失业,必须将整体税负水平考虑在内,将工人的税收负担转移到资本和资源所有者身上[17]。

  对于“双重红利”是否存在,一类代表性观点认为,“双重红利”不是广泛存在的。这类观点赞成“弱”形式的“双重红利”是广泛存在的。但对于一个小型开放经济体来说,“强”形式“双重红利”理论要在严格到几乎不可能成立的条件下才成立。Holmlund和Kolm考察了垄断竞争市场和自然失业下的小型开放经济体,认为存在着可贸易和不可贸易的两个部门,当可贸易部门存在着“溢价”时,对能源征税才能减少失业,但即便如此,社会福利也并不一定上升,总的来说能源税会提高环境质量,但实际使GDP下降,也就是说没有产生第二重红利[18]。Bayind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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