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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征税简论

发布时间:2011-02-26 11:44:05更新时间:2021-04-23 14:17:57 1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用品采购最为便捷的基本方式,因而,网络交易日益受网民的青睐。然而,任何商品的交易都须向国家纳税,由于我国目前征税范围尚未把网络交易纳入其中,致使网络交易征税成为“免税区域”。对我国网络交易现状及征税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网络交易征收的应急对策,以能完善税收管理体系。

  关键词:网络;交易;征税;对策

  Abstract:Asnetworkalongtheroadofdevelopment,onlineshoppinghasbecomeincreasingpopularamongthosepeoplewhorelyonnetworkinsomanywaysforonlineshoppingbeingconsideredasamodernconsumptionpatternswhichismoreconvenient,relativelyinexpensive.Anygoodsshouldbesubjectedtothestatesalestax.However,asinternettradinghasnotbeenincludedinchina’scurrentsalestax,thusthispartbecametheso-called“tax-freezone”.Thispaperisonlyapreliminarystudyaboutthestatusofchina’sinternetrrading,taxissuesandsomeproposemeasuresforimposingoninternettrading,inordertofurtherimprovetaxadministrationinchina.

  Keyword:Internettradingtax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用品采购最为便捷的基本方式,网络交易日益受到网民的青睐。然而,任何商品的交易都必须向国家纳税。由于我国目前征税范围尚未把网络交易纳入其中,致使网络交易征税成为“免税区域”。笔者认为,如何开始对网络交易征税实施管理,应该列入税务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一、网络交易征税势在必行

  自从互联网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贸易方式趋于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网络进行交易。面对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政府征税势在必行。

  1.网络交易征税缺失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艾瑞咨询和亚洲最大零售商圈淘宝网2009年2月10日发布的《2008年度网购市场发展报告》显示,该年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达到1200亿元,同比增加128.5%。[1]中国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渝次在杭州举行的2009年“首届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大会”上也透露,2008年,中国快递服务有三分之一业务量由网络交易牵动,个人网上购物销售额达到1320亿元,网购人数超过1.2亿。[2]因此,中国若不对网络交易进行税收管理,会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使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这个避税天堂来规避税收。随着电子政务引入政府管理,电子税务的发展也要相应跟上。实践表明,不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征税,已经导致资源分配严重失衡乃至进一步扩大。

  2.网络交易征税符合税务条例和市场公平原则

  原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网络交易实行免税政策[3]。200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正案第一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4]。

  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已是应税行为,应该依法征税。市场经济讲究公平竞争,如果不对网络交易进行征税,会挑战市场经济的稳定秩序,妨碍统一市场的形成。对网络交易进行税收管理,是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手段介入互联网交易事业发展的一项必要举措,如果政府仍不作为,势必出现宏观调控在网络交易管理上的缺失或者缺位。

  3.国外已经提供网络交易征税的种种范例

  从全球范围看,各个国家都制定了针对互联网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作为网络交易普及率最高的国家,美国在1996年11月率先对网络交易税收做出反应,先后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并于1998年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要求不得对网络经营者重复征税,不开征新税、实行税收中性原则。[5]

  加拿大税务局咨顾委员会在1998年4月发布了题为《电子商务与加拿大的税收征管》的报告:建议政府不必过多地针对网络交易建立规章或限制,而应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避免开征新税,加大纳税人负担,在政策上与其他国家相互协调、适应等。[6]

  欧盟在1998年2月发布有关网络交易的税收规定,坚持“确定”、“简单”、“中立”原则,强调纳税应当有利于发展各国的网络交易。[7]2000年6月,欧盟发布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VAT)方案;2002年5月又颁布电子商务增值税法令。[8]

  日本规定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等也有缴税义务。[9]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同意将网络交易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税,认为在货物定义不稳定的情况下,网络交易一律免征关税会有失市场稳妥。[10]

  以上不难看出,虽然不同国家对于网络交易征税的政策不尽一致,但是,网络交易征税的主张基本一致,只是强调从各自的税收体制出发,避免出现新税种。据此,我国在加强网络交易征税的时候,也应从现行税收体制出发,避免税收负担对网络交易产生任何冲击。

  二、网络交易征税面临的问题

  美国通过避免开征新税方式保护网络交易的发展,原因还在于互联网技术突破了传统的税收特征,税收管辖权与税种内容难以确定,还有分散化、非**化、地址的弱化、缺乏中心控制等相关管理问题。[11]这些情况在我国未来网络交易征税中也会同样出现。

  审视我国当前网络交易的特征,未来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1.课征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从网络交易的角度看,在线交易的主要是有形货物和一些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货物(还包括一些特定的劳务)。在确定课征对象这个环节中,最棘手的问题莫过于如何区分数字化产品与实体化产品的属性。因为商品、劳务、特许权在网络上传递都是一种数字化的资讯存在,容易被修改。于是,传统的计税依据在此失去基础,模糊了作为征税对象的有形商品、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交易所得之间的界限,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所得性状。但是,如果不按传统纳税进行分类,而直接采纳欧盟的“比特税”(BITTAX)进行课征,虽然解决了区分数字化产品和实体化产品的难题,但又会随之出现如何区别、衡量信息价值的问题。

  2.交易主体间容易出现税负不公

  出现税负不公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网络交易的流动性、隐匿性和虚拟性;加上税务管理技术水平滞后,也会导致出现各种避税行为。因此,明确义务纳税人的身份属地,是保证税款缴纳征收得以顺利进行的一个根本前提。由于网络交易的开放性和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无论是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很难查清买卖双方的真实身份,从而影响到税收主体的确定,无法确保税负的公正、公平与公开。由于现行税制在网络交易方面缺乏具体规定、详细说明与有关部门责任缺位,使得不同的交易主体会因为相同性质的商品交易而承担不同的税负。比如在法国购买一本纸质图书,要按货物销售课征5.5%的增值税;如果通过网络下载该书的电子版,则需按20.6%的税率征税[12]。这就造成了税收的混乱,同样一本书的电子版和纸质版,除了承载信息的载体不同之外,购买者从中所得到的价值却是完全相同的。

  3.税收征管监督难度加大

  由于网络交易处于无纸化,缺乏有形载体,因此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其次,电脑技术的高速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高级密码隐藏有关信息,增加了税务机关搜索信息的难度,导致税款严重流失。再者,网络交易涉及到多方主体,同金融、邮政、网络管理等部门密切关联,这也要求使征税时需要多方协调与通力合作,从而也就加大了征管难度。

  4.税收管辖权难于明确划分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或个人的收入来源趋向全球化,而网络交易特征又使贸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址和真实身份难于确认。于是,普遍的国际避税现象也就随之而来。一方面,网络的全球覆盖率使商业的流动性进一步加强,有些公司或个人利用在免税或低税国家与地区设立虚拟公司来达到避税目的;另一方面,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转移收入现像、规避税收行为,也就形成了一个无限广阔的“地球村”。

  各国在征税时使用的税收法律的权利主体确定方式不同,必然会涉及到税收管辖、避免税收的双重负担、税收收入的流失以及在税款分配等问题。在我国税收体制中,就中国居民在全球的所得,与非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及不同类型的收入征税判断标准也是不同的。这些都同样涉及到税收管辖权的界定问题。

  三、网络交易征税难题的破解对策

  尽管网络交易征税面临着诸多难题,但只要认真面对并加以探索研究,势必能够更好地应对网络交易的税款流失现像。对策有:

  1.完善法律法规,界定税种内容

  要保证网络交易征税的合法性,就必须完善现行税制中的法律法规,为网络交易征税提供法律依据。网络交易要求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时,必须体现国家对互联网贸易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避免出现他们曾经遇到的种种“两难”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印花税只是对我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进行征收。而网络交易签约活动仅在互联网进行,而网络交易没有纸质凭证,同时也无法购买相应的印花税票进行贴花。要么会导致印花税难以征收,要么造成印花税大量流失。为使印花税的征收有法可依,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课征网络印花税的规范性条例,从而消除网络交易时代印花税征收困难的尴尬局面。

  网络市场上劳务的服务地域与消费地域也许是分离的,那么,究竟以哪一方作为纳税地点?由谁执行纳税呢?笔者认为,应该以提供方作为纳税地点,由国税局统一征收,避免地域权和管辖权的种种争议。

  2.推进优惠政策,创新征税方法

  为了促进互联网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实行网络交易征税的优惠政策。譬如,在流转税环节,对于在线销售的无形资产转让应属于营业税范畴,因为在线销售是特殊的版权使用权转让行为,原则上应征收5%的营业税,但在施行初期可以使用低税率鼓励政策,课征2%-3%的营业税率,以促进网络交易向正常化、规范化发展。

  就创新征税方法而言,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网络消费者在居住地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其他地域予以抵扣。公式如: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避免重复缴税或者过高缴税。其次,依托电子技术设计增值税专用发票软件系统,以解决依靠人工开具专用发票课税的障碍。网络交易达成后,系统可以自动生成相关的电子发票给商家进行填充,并将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以便税务管理部门获得准确的征税信息。再者,针对个人网店的存在,不妨利用现存网络交易平台来完善管理机制,将日常税收中所存在的代扣代缴方式借鉴到网络来。如果将“淘宝网”以及其他类似的交易平台网站视为代扣代缴人,并据此进行税收征管工作,不仅可以减轻税务部门的工作压力,同时也会促进网络市场的完善。

  3.加强监管力度,参与国际合作,

  时下的网络交易正在按照“几何级”的数量增长,税务机关面临着一个错综复杂而又数量庞大的有效监管的严峻挑战。笔者认为,以下思路有助于强化监管力度。

  一是保证网络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在确定纳税主体,计算其应缴税款后,税务机关应从税收的目的出发,有力地监控站点和各种类型电子商务活动,以确保税收征纳合法、合理。网络交易必须与网络金融支付系统相联系,通过相关的金融机构就能获取网络交易信息。

  二是注重研发税费征收的软件系统。要保证其软件操作的可靠性,保证税收款项能够及时准确地进入税务部门;保证软件操作的简单性,进而提高网络交易的便捷性,满足不同层次的网民群体;对于软件维护与税收征缴所的相关费用,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税收成本过高。

  三是注意加强与金融、通讯等部门的通力合作,确保网络交易征税信息准确无误。明确规定各网络交易主体在开始交易前必须将银行电子账户信息交付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网络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从而在达到明确划分纳税主体目的同时,保证对网络交易征税的有效性,根据其交易物品的性质分别课税。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与全面深入,国际间贸易的“捆绑式”效应显得更为突出。未来世界各国的税收协调将不仅局限于关税、所得税、消除贸易壁垒以及在避免重复征税等方面,而且更进一步要求各国的税收制度尽量协调一致,加强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的配合亦势在必行。为此,我国税务部门应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的合作与协调活动,避免重复征税,以保护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网络交易征税是当前国内外税收领域的一个新课题。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对于我们既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又是一个严峻的时代挑战。笔者不湍冒昧,简而论之,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大方贤达。

  参考文献:

  [1]转引自http://news.a.com.cn/Infos/news_79341.html.

  [2]转引自http://www.dongbeiya.org/xwxx.php?anran=13932.

  [3]李淑君.浅议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J].财政与税务,2003,(10).

  [4]本书编写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9,1.

  [5][8]、[11]参见王君.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127-128、134-137.

  [6]参见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133.

  [7]俞剑平,洪瑾.试析当前国内外电子商务与征税[J].财政与税务,2002,(10).

  [9][10]郑贵华.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J].财政与税务,2004,(6)

  [12]王咏梅.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J].财政与税务,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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