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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征管现状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1-02-26 11:44:05更新时间:2021-04-23 14:18:58 1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现状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奉新县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安装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为地方财政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也给现有的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建安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行业特点

  1、项目的流动性、单件性和长期性

  建安、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一样具有周期性,并且投入到产出的周期比较长。

  2、产业的关联性

  该行业与国民经济的其它许多行业或产业(如钢铁、水泥、木材、玻璃、塑料、家电等)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产业关联性。因此它们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很高。

  3、对政策的敏感性

  政府政策对建筑安装业的影响:政府投资规模直接影响建安业规模;各项税费影响建安业成本核算,进而影响建安业的利润回报率。

  (二)行业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1、税务稽查难以开展

  由于涉及许多行业,一些建安企业就在成本费用中做文章。加上各地执行税收政策不一致,有些建筑商到税负较低的地方申请代开发票,还有些建筑商干脆使用假发票,建安的材料票是增值税发票,从而给地税部门的稽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2、税源变动难以把握

  建安业受产业政策影响大,税收收入预测和计划很难做到准确无误,进而影响到决策和征管。

  二、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票管理问题

  (一)建安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不按规定**登记、报验、申报的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征管法》及省市局有关行业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

  2、不按规定开具、接受建筑发票的情形时有发生。现实经济活动中,明明是按进度结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却只开了张“预收工程款”的收条就可以拿到;明明应该“料、工、费”合并计征税款,纳税人却只就施工费开一张建筑发票入账,建筑材料部分就以商业销售票代替了;明明是甲地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却用乙地开具的发票也能一样结算。发票开具、接受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的流失,这是目前税收流失的一个“无底洞”。

  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对建筑安装业纳税人难以实施。既然知道他欠税、偷税,就当然要依法办事。可是当冻结、扣缴银行存款时,往往会发现大部分建筑安装业企业在本地只有一个临时账户,一般而言,工程款在这样的户头上停留的时间很短,税务机关很难扣到大笔的存款;当实施查封、扣押财产时,施工现场属于承建方的往往只有搅拌机、手推车、瓦刀等简单工具,建筑材料很多是“甲供材”,产权不属于承建方,在建的工程、完工的工程也不能封、无法扣,如果到承建单位的注册地强制执行,《征管法》和细则都没有对异地冻结、扣缴、查封、扣押的程序给予明确的规定,成本高,风险大,很难顺利执行。

  4、计税金额不足。包工不包料的企业,计税金额只申报工费部分;配套工程及零星工程如绿化、水泥路、木门、铝合金门窗、路灯、铁门、防盗门等工程,以各种建筑材料等发票直接入账减少计税金额;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机构迁移费,不计入计税金额;借用经营的建安企业,借用其名而根据汇款额提取管理费和代扣税款,但借用单位向承建单位直接领取现金时不入帐,减少了计税金额。

  5、纳税时间滞后。垫资工程,有的工程垫资时间跨度较长,垫资款难于及时收回,因属未收到工程款,纳税义务时间尚未发生,致使有的工程已经完工投入使用,而营业税仍未征收;已经竣工但尚未**结算的工程,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不主动申请验收或因工程质量等原因而不能**验收以致工程款久拖未结,营业税纳税时间滞后。

  6、某些情况的纳税义务时间难于把握。对于建筑安装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并直接从事房地产的开发自建自售建筑物的行为,其建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难于准确把握。

  三、建安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一方面在于现行的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报验、申报和税务部门的实地核查,几乎没有任何体制保证,效果当然不理想。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他的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无法追回了。

  2、建筑工程业务量大,分布广,工程施工周期一般在几个月至几年,而且工期综合交错,掌握其信息的难度大。建筑工程在立项时,虽然在建委、计委、税务等部门均有登记,但是承建单位并未登记,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建安企业漏报、不报工程项目,从而直接影响建筑业的税收收入。

  3、税务征管力量薄弱。由于取消了户管员对企业“保姆式”的管理方式,税务机关对建安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了解不多,等到税务稽查时,大部分工程已完工,无从了解其具体施工情况,对漏报工程项目及借用等偷逃税难以杜绝。

  4、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因此建筑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在实际中,建筑企业只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只有他们才真正知道工程进展到什么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项是否已全部申报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结算,造成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5、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不同,使得企业避重就轻。目前,对那些账证不健全或不能完全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建安企业,实行带征率征收办法。由于带征率的测算存在抽样调查的片面性及不够准确,所以各地的带征率有所不同,这样有些企业就会避重就轻。

  四、建安业税收征管建议

  1、重视协税护税工作,实行源头控管。

  有关部门要携手共同完善建筑安装业市场管理。建筑管理部门在把好建筑质量关的同时,还应协同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如发现出借建筑资质权以收取好处的单位,不仅要没收非法所得,还要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吊销有关证照,对那些无证个体包工头也要进行清理,以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实行源头控管。与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定期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控管的建设项目信息,主要从市、各县建设局取得造价50万元以上的土建项目信息;采集未纳入建设主管部门控管的建设项目信息。凡建筑施工必有《施工许可证》,建议由政府协调,要求纳税人到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提供该工程项目的税务登记证不是原企业税务登记证或报验手续,否则不予**,并由建设部门按月将工程、立项、竣工等情况通报当地税务机关,使得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完整地掌握相关信息。对从事工程施工的纳税人必须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分项目按月核算收入,计算申报纳税。不能建账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按工程形象进度核定征收,工程竣工结算开具发票时多退少补。这样可以实现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堵塞漏洞。

  2、实行工程报备制度和分工程项目申报纳税制度

  要求建安企业在工程动工之前,应将每一承接的工程情况及时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电脑网络设备,按企业分工程项目进行分类建档(如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预计投资额、期限、成本的结转情况及各税的应缴已缴情况等)。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进行税源登记,统一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库;并按项目进行税收管理,按项目核查发票取得情况和监控纳税进度情况。

  为了明确每个工程的进展情况,应要求企业每月按工程项目分别申报工程款的结转情况,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申报情况录入电脑的分类档案里。同时为了解决企业因工程项目分开申报而增加工作量,专门为建安企业设计一套申报软件,方便企业申报纳税。

  3、实行统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制度

  为了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应将建安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加予规范。不仅要按“建安施工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的当天”规定执行外,还应明确所有的工程应从工程开工后的次月起,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依权责发生制),申报交纳有关的税收,其已按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缴税的部分允许抵扣,这样可以避免因工程实行垫资及资金未到位而拖延缴税时间的问题;对于工程最后的税款结算期,应以合同规定的工程完成时间或工程实际完成时间为准,避免因工程款拖欠等原因导致应纳的税收被拖延的现象以及自建自售的移送时间难于掌握的现象。

  4、实行双向监控。对已竣工的建设项目,主要从建设单位入手,核查建设单位已竣工项目支付工程款和取得发票情况;对在建的建设项目,主要监控建筑施工企业的各个建筑项目纳税情况,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5、实行以票控税。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进行核查管理,建设单位的生产经营用房转入固定资产时,须凭本地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入账;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或发票金额低于工程造价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取得发票或补足差额部分发票。

  6、实行纳税评估。对账证不健全的企业、税务机关未掌握准确的工程造价信息的,建立统一的工程造价评估标准,核定建设项目造价据以征收。

  7、要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应加强源头管理,还要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现代化建设,实现跨地区电脑联网。另外,对于伪造假发票、贩卖假发票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打击。将发票检查工作常规化、制度化,一是将日常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可疑的发票情况及时填写“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不能拘束于开展发票检查时才进行,把这一做法日常化;二是在年初制定计划时,将发票检查列入各类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内容之一。

  8、加强税务稽查,加大违章的处罚力度。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税务稽查,对于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不能以教育代替处罚。因此,在日常的税收检查中应分别违章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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