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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跨地域建安税收征管之浅见

发布时间:2011-02-26 11:44:05更新时间:2021-04-23 14:23:03 1

  内容摘要:随着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建安税收对地方税收的贡献日益增大,但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经营形式及核算方法复杂,且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同,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持点,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区域性经济项目的互补,一些工程项目难度较大、专业精度要求较高的跨地域的建安项目越来越多,给税收征管更是增加了相应的难度。作者试图通过本文对跨地域建安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加强税收征管之对策作一些肤浅之探讨,以期达抛砖引玉之目的。

  关健词:跨地域建安,税收,征管

  建安税收历来被视为地方税收的重点税源之一,随着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建安税收对地方税收的贡献日益增大。以江西省为例:建安营业税收入2002年为10.44亿元;2003年为14.04亿元(比上年增长34%);2004年为18.1亿元(比上年增长28.9%);2005年为19.97亿元(比上年增长10.31%);2006年为22.38亿元(比上年增长12.09%);2007年为26.12亿元(比上年增长18.2%);2008年为32.68亿元(比上年增长23.85%)。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建安税收正在成逐年递增趋势,6年间增长了213%。但由建筑行业的特点所决定,建筑施工企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经营形式及核算方法复杂,且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同,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等,给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区域性经济项目的互补,一些工程项目难度较大、专业精度要求较高的跨地域的建安项目越来越多,给税收征管也带来了相应的难度。

  一、跨地域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跨区域建筑项目难登记。根据劳务发生地管辖的原则,某项建筑工程跨地区施工,可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管部门,这就产生如何划分管辖权,怎么实施项目登记管理,如何组织税款征收等争议。(二)是项目登记内容难齐全。部分建筑项目(主要是招商引资企业和政府工程)在没有得到建设、国土等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匆忙开工建设,这些项目往往缺乏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等必备审批证书,使地税部门应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录入信息不齐全,影响项目管理质量。(三)是工程款项预付难监控。由于现在大多数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施工单位全垫资或部分垫资的建设方式,垫资款项较多,不少建设工程双方出于合作需要或是加快工程进度考虑,在预付工程款项时并没有全部到地税机关开票,而是打便条预付工程款。地税机关难以实施税源监控。(四)是附属工程项目难管理。一些工程业主心存躲避地税部门项目管理的思维,有时会有意无意地漏报、少报工程项目造价,尤其是那些绿化、装修等附属工程项目造价,税务人员稍有疏忽,他们就不会被列入项目管理范围。(五)是工程协议真假难辨别。少数建筑工程双方,特别是甲供材建筑项目,他们为追求共同利益,利用税务机关征管措施的不完善,人为协议工程预算,签定不真实的工程合同书,双方签字盖章以示证明,使税务人员不能判别真实情况,造成税收流失。另外施工企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供的其它资料的真实性有时也值得商榷。(六)是项目变更信息难共享。因未建立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导致不能及时全面的获知工程项目变动情况,尤其是增加工程造价信息,影响税款足额入库。

  二、跨地域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属地管理的局限性。属地化管理的形式,使得项目税源管理仍然不能与当前经济行为复杂性和多元化特征相适应。例如:当建筑项目所在地与建筑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属地化管理偏重于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制约手段受到限制,建筑施工单位一般以建设项目单独建帐核算,部分帐册随同有关财务人员驻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项目纳税评估实地稽核难以开展,即使进行评估稽核,质量也不高,从而容易形成管理漏洞。因此,跨地域评估、检查还有待在行政程序操作上具体明确管理上的权责主体和关系。

  (二)是项目登记的层次性。日常税收征管显示,建筑总包项目往往存在一项工程多层分包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税务机关对总包工程的分包往往不得而知。同时分包合同签定和保管不齐全,分包工程完工结算无合法票据,企业往往以预付帐款结转分包工程成本,成本核算不规范等现象也时有发生。目前,建筑业税收管理链的层级延伸已成为行业税收征管突破的一个主要方向,而通过项目层级登记向工程深度管理“要”税收则显得尤为关键。

  (三)是管理时效的滞后性。按照目前的管理操作流程,税务机关项目登记管理介入较迟,滞后于建管部门信息采集及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不利于工程项目按形象进度进行税源控管,为建筑施工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失真提供了可能。(如:建筑施工企业可能为工程招投标需要、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筹资等目的,营业收入不按规定结算,或延迟结转,或提早估价确认等)而对于地处各乡镇的工程项目,往往由于规划立项手续不全,更是无法取得规划、建设等部门的项目登记备案信息,从而造成建设工程项目税源监控缺位。

  (四)是审计结算缺乏公正性。目前社会审计的参与度还较低,迎合建设方或者建筑方的需求时有发生,这也直接影响到建筑市场的透明度、公正度,影响地税机关税源的管理深度。目前建筑单位内审、行业性质审计意见往往直接影响着工程决算终值,而社会审计作为工程决算价值确定的依据在实质程序表现上和较大行业范围内还尚待时日,同时审计结论的可接受程度也经常成为建筑双方发生分歧、甚至延期结算,这也是造成税收征管难点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是多头管理的复杂性。目前建筑市场的管理有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多个部门,存在多头管理情况,受到各方因素制约,信息交换不畅通,部门利益影响了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和地方税基的长效管理,需要进一步整合,规范行业管理,理顺行业税费关系,优化行业管理链接机制。目前,建筑市场的部门共管主要还是表现在缺乏一个共享性的公共信息平台,信息资源的分散使得不同的数据集成形成了不同的决策机制,从而容易造成管理目标的不一致,反而“遗留”下管理上的一些盲点。

  三、加强跨地域税收征管之对策

  (一)是强化重点工程事前介入管理。应由政府牵头,明确从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入手,完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定期进行数据采集和交换,加强建筑市场信息情报交换。使税收管理责任前移,规划部门及时将规划许可证审批发放情况、建设部门将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发放情况等及时通报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及早介入,及时进行建筑业项目登记,准确掌握工程预、决算、付款时间、方式等,税务干部做到手中有数据、心中有进度,有的放矢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突出完善护税协税网络机制。税务干部受到时间、精力和管理范围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对每一个建筑项目、特别是一些跨地域的建筑项目,都了然于胸,税务机关应利用好财政、村镇建设等部门的资源优势,将隶属于各镇(街)范围内的建筑项目盘清、盘实,并及时登记掌握有关信息、数据,同时加强与工商、土管、规划、建设等部门的配合,既有利于提高干部税源管理效率,又益于形成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三)是强化工程项目核算申报制度。工程项目登记管理的成效离不开在制度体制下的自觉、自行申报。所以,地税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核算申报制度,对从事工程施工的纳税人实施建筑工程合同备忘存档制度和逾期责令限改制度,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分项目报告工程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按月核算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结算利润。并在内部责任上,明确专人负责制,对工程项目按形象进度采取节点控管,加强实地稽核力度,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从而及时督促完工项目**竣工结算,完成营业税、所得税结算。

  (四)是完善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对自开票纳税人,应强化票款与税金与项目登记数据的比对,对代开票纳税人应以项目登记所登记的施工队伍、以项目登记号码为准,无论是哪个建筑队伍开票,都必须以项目登记中所记载的具体项目、具体施工队伍为准,项目登记中没有的施工队伍,不予开票。这样,就避免了因引税、买税带来的弊病,防止建设方虚开票,以达到增加固定资产总额,侵蚀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基的目的。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地税部门的监控需要借助政府部门的力量,多头并举强化管理。

  (五)是探索甲供材计税征管新模式。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建筑工程总造价是含工、料、费的,也就是说甲方所提供的材料是工程总额的组成部分。而目前的情况是,建设方入固定资产帐的既有建筑安装发票,也有材料发票。这样,甲供材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就受到了侵蚀。所以,项目甲供材计税管理模式还有待创新,建议:一是明确甲供材在移交时,应代扣营业税,税务部门可设计制式的材料移送单、扣缴税款凭证,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履行扣缴义务。二是建议地方政府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的建筑固定资产入帐,不得有材料发票,一律凭建筑安装发票入帐。同时税务部门可以探索,可以通过管理制度,明确所有企业的建筑材料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清算时不予税前扣除。这样,从政策层面把关,减少管理难度,正本清源,将建筑业项目管理管出效益、管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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