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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论文供热管理方向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3-08-09 10:26:28更新时间:2013-08-09 10:27:40 1

本文选自核心期刊《城市发展研究》,《城市发展研究》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主办的刊发探讨如何应对我国城市发展面临的一系列挑战的研究成果的学术性刊物,刊载城市规划、城市地理、城市经济、生态学以及相关学科的文章。
  摘要:城市集中供热几十年的运行管理经验和东欧近十几年来为适应新机制,推行计量供热改造旧系统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近年来进行计量供热工程试点所积累的经验,都有力地证明了供热计量是保障城市集中供热运营稳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节能、减排、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为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推动集中供热发展,并使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一项紧迫任务。通过研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建立大量的工程试点,目前我国热计量技术已趋于成熟。但由于热价的制定和热费的修正等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所以还不能真正实现计量收费。

  关键词:计量供热,收费问题,解决办法

  一、热计量的收费

  1、与水、电、煤气等的计量收费不同,热计量收费有其特殊性,单靠热表读值确定各户的热费本身就欠合理。其原因是:相同户型和相同建筑面积的单元,由于在住宅楼内所处的楼层与位置不同时,其外围护结构情况及其面积不同,耗热量将有明显差异。那些处于顶层、底层、建筑物端头或朝向差的采暖不利户,较其他外围护结构较少、朝向好、阳光足的采暖有利户,要消耗更多的热量室内才能维持相同的采暖设计温度。单就热计量仪表读值来决定费用,那些处于采暖不利条件的住户比处于采暖有利条件的某住户的采暖费用可能要高出一倍左右。

  2、也就是说与以往按建筑面积均摊费用的方法相对照,同一幢楼、相同建筑面积的不同住户,在室温相同条件下,以往采暖费用相同,若简单地按户表计费则相差很多。例如,以上述三门洞楼房的采暖有利户202~502与最不利户601、606做比较,如果202~502住户1000元,601、606户的采暖费将高达2104元如无合理补偿办法或合理分摊方法予以处理,公布帐单后,住户将很难接受。

  二、计量收费的技术方法

  用热表直接测量用户用热量的方法。热表可以测出并计算采暖系统向每个单元供出的热量Q供。Q供=∫mfCp(Tf2-Tf1)dt,式中:mf为流入该单元系统的水流量,Cp为水的比定热容,Tf2、Tf3为供、回水温度,dt为时间间隔。由此可见需要测量水流量及供回水温度及运算和积累。所以热表结构较水表、煤气表复杂,价格也较贵。

  依据测量与供入每个单元系统的热量有关的一个或多个参量的值,将住宅楼总热表的热量分摊到各个单元住户,即认为每个单元住户的用热量是与此参数的值成比例的。根据所测参量的不同,此类收费分摊的技术方法可分为:

  ①以时间为参量,即依据所测得的各个单元住户用热时间长短来分摊热费。例如阀门全开时间。

  ②以温度为参量,即根据与测量散热器有关的温度并按时间累计,按此累计值来分摊热费。根据所测温度的点数,有监测1点的(例如散热器上的代表点温度),有测2点的(例如供、回水温度,或进、出口风温,或供水温度与出风温度,或回水温度与进风温度,进、出水中间温度与进风温度),有测3点的(例如供、回水温度和进风温度),有测4点的(例如供、回水温度和进、出口温度)。

  依据测量反映室内热环境舒适程度的参量的值及使用延续时间,按此将热费分摊到各单元用户。一般以室内空气干球温度为参量。按监测方式可分为:

  ①按室温控制器的设定值为依据进行计算。

  ②以室内空气温度为依据。又可分为单是室内温度和室内温度加上室外温度。

  三、实际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分析

  就第一种技术方法而言,由于热表可以标定、规定准确度等,属于直接计量用热后计费,而不是靠分摊,是最合理的收费方法。但此种方法需注意热表的正确安装,定期检查其工作是否正常,定期进行标定,管理较麻烦,一次性投资也较大。

  对于第二种技术方法,以时间为参量时,测量手段简单,但存在关、启阀门较麻烦和误差较大的问题。以水温为参量时,一般均测散热器表面温度,再乘以系数后折算代替实际水温。这样做的好处是直接接触供暖热水,省去了装水表的麻烦。但需要对系统维护好,特别是散热器内表面不应结垢,否则内侧放热系数的变化将增大测温的误差。

  对于第三种技术方法,从热费分摊上看较为合理,但从节能上看,由于是按效果收费,建筑商和用户不会积极改造房屋减少供暖用热,造成热能源浪费。

  四、防治的措施与解决办法

  关于热价分两种情况来考虑:一是供热企业,热量的生产和输配设备归公司所有,它的热价由功率价格和劳动价格两部分组成,前者决定于固定资产投资,约占总价格的40~60%;后者决定于劳动力投入,约占总价格的45~65%。这主要由政府物价部门、劳动部门和税务局务部门等来确定。二是住宅小区和单栋公寓的锅炉房和小型锅炉,热的生产设备和房屋一并归业主所有。所以,其热价构成规定为:1)消耗的燃料及其运费;2)系统运行的耗电费;3)设备的操作、监控和养护;4)由专业人员对设备的运行可靠性、安全性所进行的定期检查和设定;5)设备和工作间的清洁维护;6)依照联邦有害物质释放保护法所进行的测量;7)热费计量装置及使用。因为在住宅上区和单栋公寓中热的生产设备已归业主所有,如果是租用的,则这部分设备费就计入房屋租金,所以热价中就不含设备折旧、利息和税收等。

  我国目前的热价难以确定,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制热和输配设施的财产归必难以办公室。现在我国的供热企业95%都为国有,原设施为国有或地方市政投资,归属与折旧很难确定。而在取消了福利分房,对于新建的住宅小区的住户,都是买的商品房,而小区的锅炉房等供热设施都已包括在房屋的配套费中,也就是说这些供热设施应是住户的财产,这样热价就应该按照欧盟国家的第二类情况处理。如果热价不能很好的定下来,那么计量供热的进一步发展就会遇到困难。

  在无法决定热价的今天,又要推行计量供热,目前各地也就只有采取权宜之法。目前有的地方把近面积计缴的采暖费作为预产热费,在结算时把几栋楼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总用热量为除所收的总预交费即得单位热价,然后再根据每户的用热量求得每户耗费的热量和应交的热费,根据预交热费而多退少补,这显然还是变相的"大锅饭"。从本质上并没有达到计量供热的目的。

  在目前还不能解决真正的热价之前,我们姑且先把这个问题放下,假定热价已经解决,把几栋楼或一个供热小区称为一个热计量单元的总热费算作已知,来考虑如何求得一个合理的热费分配方法。正像前面已经提出的那样:热费的分配远比水、电和燃气复杂得多。因为计量供热的原则是多用热多付费,而在热费中包含的系统维修费、公用场所如楼梯间,仓储场所的耗热等,只能与用户的用热设备多少有关,而不应该让设备少而多用的热的用户多承担这部分费用。因此,在欧盟和德国的热费结算规定中,都把一个热计量单元的总热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称为固定热费,它是按照采暖面积来分摊,当一个热计量单元中室内高度差另大于20%时可按房间体积来分摊;另一部分称为实耗热费,它只按用热量的多少来分摊计算。

  在"欧洲计量供热协会"的"计量供热指南"和德国标准DIN4713第5部分中都明确办公室了这两部分的比例。固定热费应占总热费的30~50%;实耗热费应战况民热费的70~50%。而德国规定一般都取50%作为固定热费部分的上限。比例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建筑的不同用途和制热的能源类型。在住宅和商用温和的建筑中住宅的固定热费取50%;而商用房屋则取30%。理由是商用房屋因用热风幕等耗热量要比住宅大得多,所以它的固定热费部分应当少一些。

  这个比例是由长期的运行初中得出的,住宅上限取50%,它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热的制备和输送损失,运行管理与维修,热的计量与结算,循环水泵的电耗,环保监测和公用面积耗热以及户间传热等。当采用的能源不同(如天然气、油、煤等),锅炉型式,采暖系统的不同,其中各项的比例也不尽相同,但其和超过50%时就只能取50%。这一原则主要是对住宅建筑住宅与商用的混合建筑而言的,它与热计量的方法无关,无论是用热量表还是用热分配表都需按此法分摊热费。但对那些个别大的企业用户则可以取固定热费为零,而对实测热值作100%的实耗热费计算。就住宅来说,房产主有权对固定热费部分再提高10%,但必须有前三年的统计费用来进行检验印证。

  五、结语

  综上所述,要在计量供热中把热费合理的分摊到每个用户,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是热价的问题,再者就是固定热费与这耗热费之间的比例确定问题,这不仅是个技术问题而且还有很强的政策性问题。关于一些修正系数,采用与否尚待研究,如要采用,这些修正系数该如何确定,也是需要通过实践才能解决的。对于这一热费分摊方法我们编写了一个计算程序,其中的分摊比例、修正系数都以开放式处理,应用时可根据具体选用的数据输入即可,并在实际测试中得到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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