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法理论文

浅析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

发布时间:2011-02-26 09:53:20更新时间:2019-11-28 16:34:31 1

  摘要:随着司法考试报名人数的逐年增长,出现了“司法考试热”,这种现象促使许多法学院校开始以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衡量法学院校教学质量的标准。由于司法考试与学生就业进一步挂钩,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矛盾进一步凸现,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处理好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关系,使其能达到良性的互动,已成为我们法学教育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良性互动

  2008年,我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突破37万人,比去年增加近8万人,创历史新高。报考人数增多源于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了以下新举措:一是从2008年起,允许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二是进一步扩大放宽学历条件地区范围。从2008年起,将中部六省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243个县(区、市)中的98个县(区)列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在这些地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人也可报名参加考试,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从而使全国的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达到25个省份的1213个县(区、市)。三是允许台湾居民报名参考。四是四川灾区延期举行考试。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放宽和政策的变化使司法考试与学生就业进一步挂钩,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矛盾进一步凸现,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处理好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关系,使其能达到良性的互动,已成为我们法学教育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应是良性互动关系

  我国统一司法考试,是一种应试型的考试制度,与大学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的距离。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主要以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为重点。高等法学教育则侧重于基础理论、人文修养、法学素养以及学术精神。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多样化的,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且培养治国人才,是职业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法学教育不仅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其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的提高,要培养复合型的优秀专业人才。法学教育水平的高低是很难通过某种带有固定答案的考试所能够检验出来的。

  大学作为一个民族不断创新的基地,其法学教育应该培养出更多的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但是,大学法学教育并不能拘泥于司法考试本身,不能以司法考试作为指挥棒,以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法学教育的成功标准。司法考试制度作为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应该是互动的,司法考试的内容应以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同时,司法考试又能促进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总之,两者之间应该是良性的互动关系。

  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教育的现状

  教育围着考试转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统一司法考试对于竞争日趋激烈的法学院也是如此。我国法学教育中,各高校教学的内容有所不同,有的高校还有看家的特色课程和见长课程,不同专业方向的教学侧重点也各有特色,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然而,由于越来越多的人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衡量标准,一些法学院校甚至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是关系生死存亡的大事,如果司法考试通过率过低,即使学生理论水平再高,也很难说一个高校的法学教育是成功的。

  司法考试的此种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高校的法学院系在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关,教师的授课重点也转移到司法考试内容,教学方法逐渐向题海战术转移,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他把统一司法考试形象地称为“质量认证体系”。“这一认证体系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但如果片面地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这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

  目前,我国司法系统招录法官、检察官,基本招录条件要求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而且这种趋势日益增强。这样,司法考试就成为法学院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的瓶颈,要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与就业存在连带关系,这势必趋使广大高等院校的法学学生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的,而忽视了法学理论的学习。

  与此同时,以“通过考试”为宗旨,传授司法考试技巧的司法考试培训班、冲刺班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专营此事的司法考试学校,给正规院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这将导致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脱节,产生所谓的“双学校现象”,也就是那些为了应付考试而举办的司法考试补习学校和补习班大行其道,那些有志于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学部学生们奔走于法学部与补习学校之间,甚至于埋头于应试技巧之中,而完全忽视法律理论学习。这种“双学校现象”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给考生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负担;二是法律职业家的素质大打折扣,难以选拔复合性的专业人才;三是对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学校不敢开设那些对于提高考生素质有潜在影响、而对于司法考试没有直接关系的科目。法律职业家选拔制度所带来的冲击加剧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家培养的脱节,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此种现象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并不同程度地损害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发展中的法学教育。例如,在日本和韩国,由于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非常低,校园外的“冲刺班”、“速成班”等临时学校一度大行其道,几乎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角。这些学校专门传授应付考试的技巧,对传统的法学教育形成了巨大冲击。我们应当引以为见,改革我国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制度,处理好二者的相互关系,使二者达到良好的互动,共同发展。

  三、处理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关系的几点建议

  第一、在设计建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模式上,明确两者要服从和服务于培养和选拔合格的法律专门人才这一目标。这就要求无论是司法考试的内容选择和模式设计,还是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都要有利于培养和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有利于满足法治社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第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要形成相互促进和良性互动的关系。对于司法考试来说,一方面应当面向和依靠法学教育,尊重法学教育的规律,体现法学教育的成果,在设计司法考试的科目、内容等方面注意与法学教育相衔接;另一方面要通过考试内容的调整,考试模式和方法的改进,促进法学教育更加适应法治实践的需要,比如在教学课程的设置上充分考虑到社会的现实需求,在教学方法上更多地使用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开设模拟法庭等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和技巧的方法,等等。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方面,司法考试应当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

  第三、参考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作法。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而法学院毕业生全部为本科后教育,即至少是取得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研究生学历的人(或者是相当于我国法律硕士学历的人)。在研究生教育中大力提倡法律实务教育,规定只有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才允许报考司法考试。这样,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就成为法律职业家的第一个环节,法律职业家的培养从过去的一个点变成了一个连续的过程。此外,美国的三年J.D.(JurisDoctor,法律职业博士学位)的课程设置也值得我们借鉴,第一学年学习基本理论课程,包括宪法、法理、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第二学年侧重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yueqikan.com/falilw/2553.html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法亦有情亦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