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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5-01-09 16:17:05更新时间:2015-01-09 16:18:21 1

  法律论文投稿期刊推荐《比较法研究》(双月刊)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比较法研究所编辑出版,创刊于1987年1月(季刊),1993年起公开出版发行。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逢单 月月末出版。16开本,正文160个页码。本刊是对比较法的综合性基础研究,即对当代主要法系、法律制度的宏观比较研究。它是在1987年由北京大出版社 出版的《比较法总论》(该书于1992年曾获首届高校出版社优秀学术著作特等奖)一书的基础上写成的,对基本内容做了些修改和刷新。
  摘 要 对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法理思考非常重要,我们在执法理念、正确理论指导和监督机制方面应当有许多提高和改进,多年监管活动的情况告诉我们,我们的监管活动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下面我就学习的一些体会向大家做汇报。

  关键词 非正常死亡,被羁押人,检察监督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外,还要保障刑事诉讼的合法性,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剥夺许多自由的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关押于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和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包括一般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同时还拥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如辩护权、申诉权、控告权、举报权、会见权和获得法律帮助权等。我国的刑法、刑诉法不断修改,律师法出台都为加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所以产生“躲猫猫”“开水门”等事件发生。09年至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发现和及时改正许多问题。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也是导致非正常死亡现象时有发生。

  一、在押人员基本权利缺乏有效保障

  被关押于看守所在押人员往往因为与世隔离,其基本权利往往被看守所剥夺或限制,无法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财产保障,而在押人员往往因为自己案件正在**或受看守所管理而不敢或不能控告和申诉,我们在监区设立在押人员举报箱半年多,没有收到任何举报信。个别看守所民警没有正确理解和行使手中的权利,在利益的驱使下,帮助某些在押人员或体罚虐待其他在押人员,严重的就发生虐待在押人员和牢头狱霸的产生。检察院住看守所检察室由于人员素质水平,物质条件有限,不能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同样是在押人员基本权利缺乏有效保证的一个原因。由于制度不全,上级对下级监督巡视不够,或对实际困难无法解决,驻检室许多困难依赖看守所解决,很大程度影响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监督。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检察院及时对外宣布,没有发生虐待在押人员事件,是在押人员做躲猫猫游戏造成死亡,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

  看守所医疗条件、狱医医疗水平和经验差,不能及时准确判断在押人员病情的情况,造成一些在押人员得不到及时准确有效治疗,也是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监所处就针对此类问题向看守所发出建议,更换医疗机构。

  如何有效判断和解决有危重疾病在押人员及时就医的问题,也是解决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强制实施是为了保证依法诉讼,但是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发生病危、病重情况,看守所只有建议办案单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办案部门是否及时配合,将影响事件的发展。

  二、在押人员非正常伤亡防控工作不到位

  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的原因非常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在押人员心理压力大,办案人员和监管人员不注意心理矫治和帮助,导致出现自残和自杀的情况;第二,一些看守所内存在牢头狱霸的情况,看守所监管人员疏于管理或包庇纵容,导致牢头狱霸为所欲为,造成其他在押人员伤亡;第三,监管人员管教粗暴,体罚虐待在押人员,造成在押人员伤亡或自伤自杀;第四,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劳动安全保障不力,造成意外工伤;第五,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或疏忽大意,造成在押人员身体伤害,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对在押人员及时进行身体检查。第六,看守所隶属公安局,某些案件刑侦、预审拿不下口供,采取非常手段,入看守所时发现有体表伤,看守所同样不敢不收在押人员入所,造成管理不到位。

  虽然在押人员非正常伤亡与检察机关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也反映检察院监所部门监管工作的缺失,有可能存在如下现象:第一,预防性监督不到位,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机制不顺畅,在日常巡视检察中,不能及时发现牢头狱霸苗头性问题,导致其逐渐严重;第二,查处工作不及时,一些检察机关在发现在押人员非正常伤亡后,不是及时开展调查,而是帮助看守所隐瞒情况,做起了和事老,纵容了看守所违法进行监管活动;第三,对于办案机关违法对在押人员造成的伤害不能及时有效开展全面调查,甚至有的在押人员向检察院驻所人员反映情况后,检察人员不及时进行证据固定工作,只是简单地将反映情况转给有关部门,有时甚至直接转给对在押人员造成伤害的办案部门,给在押人员安全造成更大的隐患。

  有关领导多次在讲话中强调,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死亡事件,检察机关要独立调查死亡事实和原因,并分析存在的问题。这也是改进和强化对监管活动的监督方式。

  三、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完善监督监管活动机制是解决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根本途径

  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是全体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以正确执法理念指导我们监管活动,是我们监所检察的首要任务。加强宣传教育把保障人权的观念贯彻到每名政法干警头脑之中。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保障人权的观念是对看守所监管活动法律监督的思想根基,在对看守所羁押的监督方面,要坚持依法原则,在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充分保障被羁押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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