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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杂志商事纠纷处理中强化商法运用的必要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02 15:15:28更新时间:2015-07-02 15:17:51 1

  在社会活动上,难免会出现一些民事纠纷,当我们遇到解决不了的困难的时候,总是会想到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是在纠纷中也可以让双方都信服的一种保障手段。本文是一篇春秋杂志投稿的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商事纠纷处理中强化商法运用的必要性研究。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形势处于不断调整深化过程中, 随之而来的是商事合同的广泛运用及运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案件。因受到传统民商事一体化思维的误导, 存在部分人混淆了商事纠纷与民事纠纷二者关系, 习惯性地将二者统一起来,用民法的基本思维来处理商事问题,给商事纠纷处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基于商事纠纷的处理特性及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 迫切需要在商事纠纷处理中强化商法的运用,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商事纠纷,民事纠纷,商法,司法

  作者简介:吴桐,贵阳中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经济法。

  一、商事纠纷处理中遇到的问题

  所谓商事纠纷是指平等的商主体在正常的商事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交易更加活跃,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利益追求更加激烈,由此导致商事纠纷越来越频繁,其独特性也日益显现。特别是近年来, 我国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及利益格局处在不断的调整过程中, 在此过程中,司法需求与法律空缺的矛盾日益加深,随之而来的是商事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商事纠纷是多重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 造成纠纷的影响因素也来自多个方面, 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因素, 有传统文化积淀的因素,也有隐含着的不确定因素等等。

  首先,因受到以往司法思想及社会负面舆论的误导, 存在一些商事主体轻率诉讼及滥诉的现象。近年来, 群众打官司特性逐渐由传统的“讨公道” 型转变为 “争利益” 型, 以往的社会矛盾问题主要由政府出面解决,现在主要由司法机关负责, 当中还存在部分矛盾较为尖锐,采取走司法路径不易解决的情况。例如, 一些公司内部的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到因公司倒闭造成的职工的安置问题,其涉案主体主要是公司,其所占用的土地主要是集体土地,该资产存在“变现难”的特点,同时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调解难”的现象,这些都会造成案件处理停滞不前,提高其处理的难度。

  其次,商事法律研究的缺乏造成商事纠纷处理存在先天不足,后期补给不够的现象,从而造成局部事件存在“无法可循”的现象。从传统意义上讲,我国法律历来都是民商合一。商事纠纷处理最早是由经济纠纷处理演变而来, 其本质上是 “大民事”格局下的民商事审判。早在上世界八十年代初期, 我国各级法院针对经济纠纷案件逐渐开始了经济审判庭的设立。2000 年9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将 “商事审判”独立出来,初步建立了民商事并行的新式审判格局。但是,因为较全面的商事法律理论体系尚未成型,在传统法律思维的影响下,仍存在很大一部分群体的办案人员未能有效辨别商事纠纷的独特性,从而疏忽了对商法基本理念的分析探讨,甚至存在一些办案人员直接将商事纠纷视为民事纠纷来对待,完全无视商法的基本理念,这是与商事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也难以正确寻找合适的解决办法, 极大的损害了涉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再次,因为商事经济活动瞬息万变,这也极大地阻碍了商事立法的进程, 从而导致商法立法存在很大的滞后性。一方面, 在我国经济发展日益加速大背景下,商事纠纷案件日趋增多, 法律未明确规定,但频繁发生于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越来越多, 法律有明确规定但较偏门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例如,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方面的纷争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其所带来的影响很大;另一方面, 商事立法因其滞后性导致新类型商事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不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性, 虽然能够找到有效证据,但是时常有无法有据现象发生。有些商事案件因其涉及范围较广,例如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等,这对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同时也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 若无现成可依据的商事法, 办案人员难以完成案件纠纷的及时、快速处理。最后, 在实际的处理商业纠纷过程中,因商事纠纷主体数量不断增多, 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之以往也更加复杂, 更加大了其处理难度。

  二、强化商法运用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国广泛存在着商法理念理解错误、商法意识不清晰、商事司法活动不规范等现象,这给我国的经济及司法秩序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受传统民商事一体化观念的束缚,一些人将商事纠纷简单地等同于民事纠纷,习惯于用民法的基本原理甚至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解决商事问题,导致商事纠纷处理工作遇到困难。鉴于商事纠纷处理的独特性和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强化现代商法理念和商法意识,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说,在商业活动中强化商法运用已经刻不容缓。首先, 因目前国内商事活动日益增多,其秩序需要健全的商事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其次,商法虽与民法具有较大相似点,但其也具有自身特性,特别是在价值取向及制度设定方面存在区别于民法之处。再次,商法具有科学性、技术性、合理性的精神特点,而不仅只是具有营利性及易变性。现代商事司法在商事纠纷处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对商事的新范畴、新规律进行积极的探索, 而且必须通过严格依法办案来解决商事纠纷,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从而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同时必须要不断强化商法意识,加大对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力度,重视在商业纠纷中的人身安全保护, 重视对企业的维稳,重视商事合同自由的保证,重视快捷支付的安全保障,重视商事习惯的价值等等,并以此对司法行为进行规范, 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
  相关期刊简介:《春秋》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 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 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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