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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论文分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司法现状

发布时间:2015-08-07 22:28:28更新时间:2015-08-07 22:29:39 1

  我国现行的刑事辩护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立法制度的成熟与完善,但是我国的司法制度在进行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过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就分析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司法现状,文章是一篇刑事诉讼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 刑事辩护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这项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分支,充分的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了参与这项制度中的被告人在还没有被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判决为有罪之前,就要被判定为无罪,从而就能够轻松的享有一些辩护权和其他一些的诉讼的权利,我们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是其他的辩护人参与到这项刑事诉讼当中来,律师通过行使一定的辩护权,来与一些追诉机关来进行平等的对抗,用来维护当事人的护法权益。这项制度对于完善一定的诉讼结构的形态,对于更好的弄清楚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并且会体现出刑事辩护制度的正义,从而提高了一定的诉讼效率。

  论文关键词 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诉讼,当事人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刑事辩护制度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的制度,这项制度在依法治国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实行一定的刑事辩护制度有利于发现一些案件的真相,更好的实现合理有效的辩护制度。这项刑事诉讼制度因为缺乏相应的辩护律师的参与,并不能在制度上进行相应的保障,没有合理规范的制度支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也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好。那么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就会缺乏相应的公正性,就不能充分地体现出法治国家的要求。我们要分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司法现状,并且提出一定的措施和建议来对我国的司法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合理完善。由于一些固定的“重视打击、轻视保护”的一些属于司法机构的价值观念深得人心,这些观念占据了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得地位。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也很不方便的地方。律师在进行辩护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应该有的障碍,在立法上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加上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些人为因素的阻碍,解决不了很多方面的问题。律师的辩护制度的建立,使辩护律师能够完全充分的参与到一定诉讼当中去,并且能够提出证据、观点和一定的主张。提出这些证据以后,就能够对对方的证据和观点进行强有力的反驳,在多数情况下都能够及时发现法庭中案件的真相。辩护律师对这些刑事诉讼的参与,可以促使一些行使公共权力的人能够及时的校正自己的错误与不足,并且能够严格的遵守法律所规定的一些程序能够有效的防止冤枉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律师的辩护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两种重要的手段。辩护制度的有效建立使被告人能有机会依照这个制度依法的进行一些合理的解释,并且也能够当庭提供一些有利于当事人的合理的证据,在某种程度上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种维护。律师根据案件的发生发展进行合理的申辩和有效的解释,当庭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这些证据对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都是种最有效的维护。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司法现状

  在审判之前的阶段,律师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接受委托很难,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案件的真相,体现出正义观。根据对我国辩护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的现状分析,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合理完善离不开我国司法机关公开、公平对一定的司法程序的合理保障。辩护制度的建立使律师有机会依法进行解释,提出一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从而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辩护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需要依靠我国司法机关的公开、公平、公正等一系列的司法程序来进行保障,这些也离不开我国律师对辩护权的有效的行使。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刑事辩护制度都很不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的方面:辩护指的是被告人针对在法庭上的一系列的控诉,进行的反驳和合理的辩解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最基本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辩护权。与此同时还要采取措施来充分的保障辩护权的实现,为了充分的实现辩护权就要求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进行维护。与此同时,刑事辩护制度的设置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质量与进步都是有利的,在提高质量的同时,也能够保证法律的正确运行。尤其是在一些刑事诉讼中,很多辩护律师都能根据手中所掌握的案件的信息,运用正确的专业知识的水平来发表看法和意见。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置有利于真正的犯罪分子在面对法律的时候能够听从法律的安排,然后就能保证一些无罪者免于刑事追究,就从根本上减轻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质就是要给被被追诉者一个为自己说话的机会。在整个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当中,如果缺少了律师的参与,这项刑事诉讼制度就会缺少一定的依靠和说服力。对于审判的人来说就缺乏了相对的公正与公平,那么我们就无法实现依法治国的目的。由于一些检察官使用自己的权利常常来对庭审现场进行强制的控制,导致在法庭上,不能充分的发挥辩护人的辩护权,这些都十分不利于法官对辩护人进行提问。并且法官还常常打断检察官的言论。有一些法官在进行一系列的证据的取证的时候,并不能够给律师一些充分的时间,也不要求律师面对复杂的案件快速的发表意见,就能够导致整个辩护制度的质量不能顺利的得到保证。更过分的是有一些案件,因为一些律师的激烈的言论,加上法庭的审判长个人认为只是律师的胡搅蛮缠。还有一些法官的固定思维模式造成的一定的影响,认为追诉的情况一旦发生,就会被认定是有罪。对律师们的无罪辩护的意见不但不够重视,反而出现了一种强烈的心理逆反的现象。在进行判决的时候,法官在心理倾向上更愿意接受一些检查官的意见,因此对于辩护方的意见并不能够引起一定的重视。这样就会使刑事辩护制度的质量受到相应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

  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的辩护权为前提的,并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行使的一定的诉讼制度。刑事辩护制度最早出现在罗马,在古罗马是民主制的产物。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资本主义思想家提出了“民主”和“法治”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系列的思想,在依法治国的指导下,在人们的一些法制观念日益得到增强的今天,刑事辩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已经成为了一种迫切的社会的需要,从而更好的实现我国的科学与民主。所以,我们要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一定的研究,从而来发现其中的难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是一项法律明确规定和确定的进行辩护权、辩护的类型、辩护人的责任以及权力与义务等这一系列的规则的总称。形成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对立统一规律。矛盾规律的内涵就是对立统一,矛盾规律揭示出了存在于这个世界中的一切存在着的物质中的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既会相互排斥也能统一起来,在一定条件下还能够进行相互之间的转化。这两个方面相互运动和发展,没有矛盾可能就没有这整个世界。按照事物的对立统一的规律,对待一切事物都要采取矛盾分析的方法,就是我们应该按照事物的矛盾的本质去认识世界和进一步的改造世界。在一定的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是矛盾中包含着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共同处在一个矛盾中,互相依赖互相补充。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对于一个案件的审判者来说,由于在刑事案件发生的时候,我们还没有亲眼目睹这些犯罪事实的发生,所以要想公正的进行审判,就必须全面、客观的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有效的控制。只有在控辩的双方在遵循平等的前提之下,双方才能够平等的进行辩论。才可以相互的进行补充,弥补一些错误和遗漏,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越来越明显。从而为审判者进行公平合理的审判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因此,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设置恰恰符合了对立统一这一规律的辩证法的要求。就使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刑事诉讼着整个过程中能够得到具体的运用和实现。并且在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这些矛盾进行充分地系统化、制度化、更加有利于冲突的妥善合理的处理。人权保障作为社会中的一项实现民主自由的重要内容,人权理论的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都渗透到一些刑事司法的领域,促进了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新的变化并且产生了新的诉讼原则。在一些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公平和公正。刑事辩护的程序越是公正,就越能够体现出刑事诉讼人权的保障作用。亲自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是进行刑事审判活动的关键人物,如果被告人不出席这些庭审活动,不仅仅会影响到庭审活动的正常的进行,也会导致对被告人的不公正的裁判。假如被告人不在现场,就不能对控方提供的一些证据进行验证,也不能对已经出庭的人进行对质,更不可能针对一些指控来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样必然会影响被告人的诉讼的权利,并且会对自己造成一定的不利的影响。在整个事件中,被告人很多都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并不懂得为自己进行合理的辩护。但是,由于的律师的专业知识较强,熟悉法律。精通相关的法律知识,存在着丰富的经验。并且拥有一些所必须的法律的手段,这就刚好弥补了被告人的“亲自为自己辩护”存在的严重不足。

  我国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要想拥有充分的辩护权,所以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们要重视这项制度并且在平时要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合理的完善,制度完善的好坏与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的高低,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否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刑事诉讼论文发表期刊推荐《时代法学》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3年批准由湖南师范大学主办,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理论刊物,也是湖南省唯一一家法学理论刊物(刊号CN43-1431/D,ISSN1672-769X)。自创办以来,本刊一直遵循自己的办刊宗旨,刊登反映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努力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力求学术品位与实践价值兼备,倡导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并举;开展各学科有关重要问题的深入探讨,支持不同流派、不同观点的自由争鸣,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提供了一个相互切磋、共同进步的学术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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