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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范文网络远程购物侵权

发布时间:2015-08-21 06:50:16更新时间:2015-08-21 06:53:20 1

  网络购物在现在已经非常普及了,很多白领也都热衷于网络购物。网购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衣服,化妆品等商品了,现在也有一些生鲜类的食品开始在网上交易。但是在网购中也存在一些网络购物侵权行为,那么具体都有什么呢?本文小编给大家推荐了一篇法律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网络远程购物的一些侵权行为。
  论文摘要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生活节奏的提高,网购这种便捷的购物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由于网络购物的这一领域还不够完善,相关的维权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使得网络购物侵权难以管理,网购市场混乱。这一系列问题使得网络购物的维权要难于传统购物。

  论文关键词 网络购物,网络购物侵权,网络购物维权

  一、概述

  (一)网络购物侵权的概念

  法律上认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即可以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但侵权并不等于犯罪,侵权一般侵犯的是相对人的民事权利而犯罪侵犯的则是国家、个人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远程购物是指消费者购买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 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网络购物侵权是指买卖双方或者第三方在网络远程购物的期间作出了侵害其他方权益的行为,使其他方的权益受到损害,且其他方的权益确实是因为受到另一方的侵害而受到损害、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

  (二)网络购物侵权的种类

  1.卖方侵权

  (1)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卖家销售自知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给买家,买家购买商品并使用后造成身体上的实质危害的,因侵犯了买家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卖家应对买家以3倍的价款进行赔偿并负担医药费用。

  (2)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卖家销售与大牌正品相似或相仿的物品,而误导消费者此商品即为消费者认为的商品时可以认定为卖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以质量较差的商品冒充质量较好的商品,对消费者进行销售,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到的是质量较好的商品。消费者也应该根据价值规律,对所购买商品应有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考量。

  (3)销售商品所用的图片或描述与实物不符。卖家在网页上所使用的图片或描述与卖家实际提供的商品不符,对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可以要求退款。比如商家页面上写明,正品原单纯羊毛实际上买家收到是发现完全是另一种材料就属于此类侵权。这类侵权在网络远程购物中是最常见的一类。

  2.买方侵权

  (1)恶意、虚假购买商品。买方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这个商品,而是为了通过这个商品获得某些证据从而对卖方产生不良影响,比如留作证据以此起诉卖家等。或者为了恶意报复卖家而大量虚假拍下货物,造成卖家供货和库房等一系列系统的混乱,给卖家的日常经营带来巨大危害的行为,均属于买方侵犯了卖家的权利。

  (2)以退货、退款为目的购买商品。以退货、退款为目的购买商品主要多见于较高价格的商品上,以服装和首饰为主。买方为了在某一特定的场合,穿着高价、有品味的服装或首饰,而选择在网上购买强制性7天包退换类的服装和首饰等。在购买的过程之中已经萌生了退货、退款的念头。在结束特殊场合后谎称服装或首饰不合身、不合适等要求退款,很多人可能会因此而沾沾自喜。因为这种行为既满足了买家在特殊场合的虚荣心,又没有额外花费金钱,但是这种不诚信的购买方式却给卖家的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失,不利于公平交易。

  (3)强制要求退换明确写明不退换的商品。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除了(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这四类商品外,消费者均享有反悔权。即消费者如果购买以上四种商品时,则不能要求卖家退货。消费者强制要求退换这些类别的产品,就属于侵犯了卖家的权利。此外,退货的过程中如果不能二次销售的商品已经被拆开时,消费者的退货请求也不能被卖家所接受。

  3.第三方(物流)侵权

  第三方侵权也就是指除了买方和卖方以外的物流方面,也就是承揽运输合同的快递公司侵权,快递公司侵权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快递公司要求买家先签收未给予买家足够验货的时间。快递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承揽人,有责任保证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完好。买家在验货后再进行签字其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证,而现在许多的快递公司都是要求买方直接签字签收以将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证。快递公司往往都是要求先签单,然后将快递单收回后才允许拆包检验,要求先签单,拆包后如果发现商品的损坏,快递公司完全可以因为已经收到了签字而不承认是自己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从而侵害了卖家和买家双方的利益。

  (2)快递公司物流运输速度缓慢导致卖方按时发货的快递为在买方求的合理期限内送达。在这种情况中追究快递公司责任的同时也应考虑到极端天气如狂风、暴雨、暴雪;地震、泥石流、山洪爆发等自然以及非自然不可抗力给快递公司运输快递所造成的困难;双十一、双十二等大宗购物期间,网购网站已有提示,快递公司属于爆仓状态,此类情况造成的物流速度缓慢快递公司应免除一部分责任。

  (3)快递公司暴力运输导致商品损毁的,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一般而言,我们认定的快递公司暴力运输的最直接因素在于商品外箱体或者外部可视的损毁。我们可以理解在快递运输的物流过程中可能造成有可能造成一定的颠簸,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中:其一,卖方的包装符合业内普遍标准,能够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商品完好的到达目的地。其二,买方要求卖方对商品进行一定标准的特殊包装,卖方按照卖方要求对商品进行了正确、标准且符合买方要求的包装。其三,商品虽然为易碎物,但卖方进行了妥善包装并在商品外包的显著位置注明了易碎标志的。如果商品运输的过程中外体依旧损毁的,应认定为快递公司暴力运输的责任。

  (4)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商品遗失或者丢失的,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卖方确认讲商品交付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处有快递收入的初始信息。经过一定的时间,即正常情况下商品物流信息应该发生变化而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且买方确认没有收到商品时,可以认定为快递丢失或遗失。快递公司应对买房进行赔偿或补偿。

  (5)快递公司物流更新速度慢,不能做到实时更新。很多快递公司现在的物流信息更新速度慢,做不到实时更新这是快递业物流让买家觉得心中不太安稳的一个原因。物流更新不能实时化,带来的问题往往是买家不能准确的知晓商品的所在的位置,不能准确的进行接收和签收,而对于卖家来讲也是个麻烦事儿,因为不能及时知道买家是否接收到商品,对商品是否满意,甚至买家对该商品的付款也将因此而迟延。同样的问题还有,快递公司物流更新不详细,相信每一个买家都希望能最大可能的准确知晓自己商品的每一点信息,而如何将物流追踪信息做的更加详细,更加准确,更加实时化也应是快递公司自我完善的新方向。

  (三)维权方式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主要是指在网络购物之中当遇到侵权问题是,买卖双方通过自身沟通、协商以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这种方式因为其操作简单,往往成为买方在网购侵权后维权的第一选择。

  2.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调解

  在日常生活之中,我们在购买商品时遇到商家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是往往会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工作人员帮忙调解纠纷。2014年出台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当消费者在网购远程购物中遇到侵权问题时,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针对网络远程购物中出现的侵权问题进行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方和卖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以上三种维权方式,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这一处于纠纷中的买卖合同进行判决,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使相对人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免受侵犯。

  二、远程网络购物的维权弊端

  (一)自力救济难以实现

  自力救济只要是指买方与卖方自己沟通进行维权的方式。买方和卖方通过在特定的平台上交流、沟通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通过买方和卖方之间自行沟通来达到重新打成协议,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这通常也是网购侵权之后买家们的第一维权选择。由于网络远程购物,买方和卖方不能面对面的进行交流,这会引发买卖双方各执一词,都站在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上来看问题,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在达成一致之后,也必须使用官方要求的特定软件才可以作为达成协议证据的留存,否则达成一致的结果也不被承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调解具有被动性

  2014年新《消法》公布以后,消费者在网购中遇到侵权问题时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帮助消费者进行协调和维权,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调解是一种被动的调解,只有在这买家向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时,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才会介入,帮助买家解决问题,协调买卖双方在这一买卖合同中的纠纷。给买卖双方一个满意的解决结果。

  (三)网络购物的诉讼管辖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买方和卖方也可以就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判决。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对该买卖合同给出一个最终的符合公平原则的判决。由于法律的强制性,买方卖方需要根据该判决作出相应的行为。交由法院审理,这其中就有一个管辖法院的问题。由于网络购物侵权涉及到多个地方,代购行业的兴起甚至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因此,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而法院在管辖方面也同样面临着挑战。目前各个法院的判法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地区的网购维权可以在上海本地进行审理;有些地方的法院以快递费的出资人来进行划分,即卖方出邮费(包邮)则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是采用送货的方式,所以买方所在地才为交货地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买方自行出邮费则可以认为是上门自提,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应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较差

  很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自身的维权意识不强。当自身权益被侵犯的时候,往往不愿意或者想不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网络远程购物的消费金额单次往往不大,很多消费者就有即使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也自认倒霉,不屑于去维护自己权益的心理。

  三、对网络购物的完善

  (一)制定配套法律政策

  2014年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网购侵权的维权纳入其中,这对于目前网购维权无法律依据提供了一个蓝本。但是这远远不能够满足网购维权的需求,更加细化的网购侵权政策可以帮助消费者更有针对性、更加细致的进行维权。尤其是在网络远程购物这一买家和卖家相对抽象的领域,更加需要有针对性,特殊的完全符合于网络远程购物习惯的法律法规政策。目前我国网络购物的维权情况比较困难,配套的法律政策较少多数针对性不强,网购维权的难度大,消费者的维权心理不强。随着网络远程购物的进一步普及和发展,我们可以期待更加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来为网络远程购物这一快捷方便的购物手段作为维权的保障。

  (二)完善网购相关制度

  1.实名制。买家和卖家双方同时适用于实名制,这样可以有效的促进管理的效率、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于卖家和买家行为的监管。不至于出现买家在自身权益收到侵犯的时候,因为卖家没有使用真实的姓名和住址而无处申诉,无法维权的情况,但如果实现买家,卖家的全网实名制也需要各个网购网站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提高自己网络的安全性,避免用户的信息外露给用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强化付款平台的安全性。近年来,无数次的网络购物用户的信息被泄露应该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非实名制可以保护信息不被泄露,手机号码以及地址无法与姓名直接对应,这可以一定程度的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个人信息,但是不利于维权和更好的进行交易。实行实名制是有利于整个网络购物的一项举措,如果实现网络商家和消费者均为实名制这一改变,必须保证网络平台的安全性。如果买家在付款的同时除卖家之外的第三人可以在另一网络终端通过进行一定的操作清晰的看到买家的银行卡号以及付款密码,并通过特殊手段伪造银行卡给买家的造成损失,这想想就会让很多人觉得恐惧。所以网络购物平台尤其是付款平台的安全性就显得尤为的重要,维护好网络购物的安全是让更多人加入这一行列的前提,也是网络购物平台应该给予消费者的最基础的保障。

  (三)专门的调解机构

  网络购物的发展,网购行业繁荣。但这背后也隐藏着许多的矛盾和不安定因素,一个独立的调解网络远程购物各方利益的机构会对这一情况产生一些有力的影响。首先,这一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它不从属于买家、卖家以及物流或者其他可能在网络购物中牵涉到自身利益的组织或者个人。完全的独立性使得这一机构可以在买家、卖家、物流或其他方面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做出最正确的、最适合的、最恰当的处理方式或者调解方式,使各方利益依据公平原则都能得到最大的保障。使过错因为过错而需要有所补偿,被侵权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证。其次,这一机构作为一个调解机构,需要把调解放在自己工作职责的第一位来进行各项的工作,本着为消费者和商家服务的精神,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矛盾减少消除到最小。从人员的设置上,应该和调解机构的派出机关相一致,从业人员也应选择具有相应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或者具有调解经验的群众、干部、退休人员等,以达到调解的最佳效果。最后,一个独立的网购争议调解机构有利于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共同构建一个简易的卖家和买家之间围绕着权利和义务的公平交易的大环境。

  (四)加强对网络远程购物的监管

  正如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网络远程购物这一行业也需要随之发展而加强监管。由于网络远程购物的地域性牵涉较广,对监管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网络购物的监管也需要工商管理部门付出更大的努力。首先是对于卖家,正如前文所讲卖家应该实名制以减轻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压力,各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应该对所在地的卖家进行实名制审查,登记,并定期抽检有无侵权行为或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其次对于买家,买家由于人群的地域性无法预计,所以对于买家主要是要通过教育来规范买家的行为,使其诚信购物。最后对于物流等第三方的监管应该参照对于卖家的监管方式。由于物流公司在各地均设有分公司,各地监管机关可以对当地的物流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如果当地物流公司拒不整改,可以对其进行行政罚款并通知其总公司共同加强监管。

  (五)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很多消费者因为不懂法律而在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不能或者不想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在完善网络远程购物的过程中,对消费者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将来颁布的各项与网购维权有关的法律是很有必要的。消费者自身懂法之后,便可以在权益受到侵犯时积极的使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减轻压力,更是防止侵权现象不了了之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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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购物已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走入了我们的视野,并以一个蓬勃向上的姿态在不断发展着,因为其自身方便、快捷的优点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商品、服务,人们在网上购买的东西种类越来越多,消费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一系列现象可以看出网络购物已经融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虽然目前在维权的路上网络购物走得要比普通购物困难的多,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网络购物相关的维权法律、制度、监管等不断的完善过程中,网络购物会走得越发的稳健,网络购物维权也会更加的便捷、更能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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