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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范文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窥探

发布时间:2015-09-15 23:49:33更新时间:2015-09-15 23:50:53 1

  “信用”,古往今来,都是大家热议的话题。伦理学上解释“信用”,是一种道德品质。经济学解释“信用”,是指“借”和“贷”的关系。本文主要围绕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窥探展开了一些论述,文章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质的过度追求使得诚信世风日下,随之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大家越来越重视信用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明确了对诚信建设的具体要求,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对社会信用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探讨,分析我国信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批判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的信用法制建设,从而完善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信用法制环境,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建言献策。

  论文关键词 信用,征信,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创造学派的理解,信用就是货币,货币就是信用,信用创造货币,信用形成资本;法律层面的“信用”,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无论作何见解,都不影响我们从法律的角度规制这种信用关系。随着经济发展,征信一词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它是指专业化的第三方为个人、企业、政法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纪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活动。越来越多的机构活动被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式启动以来,已陆续制定、颁布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始了社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化的建设。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其健全的法律法规成为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标志。

  一、 我国信用法律制度之缺失

  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信用运行四个方面。

  1.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中也出台了一些《办法》,主要集中于个人的贷款、住房置业担保、助学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等方面,这些行政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个人的信用行为,但后续也反映了很多的问题。资信公司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个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档案无法查阅就不能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以后的立法中对个人权益的保障要有所体现。

  2.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企业信用在银行信贷业务的也是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法律中《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法》、《票据法》和一些指导意见、管理办法都对企业的信用加以规制,但问题也有,这些法律对守信的企业保护力度不够,使得很多中国企业目光短浅,关注短期收益,甚至部分知名企业也在欺诈消费者的过程中逐渐消亡。说明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企业没有良好的法律指引、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没有真实性的审查,也没有法律跟踪监测。单从整顿市场秩序角度出发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是存在问题的,规范商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才是立法目的。

  3.政府信用法律制度建设。政府信用,政府作为债务人向社会募集资金,大众基于信任政府而成为债权人。从法律角度来说,法律有明文规定禁止政府为他人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融资主要通过政府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目前,我国很多地市都成功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比如上海市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法修正草案》也将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提供法律的依据,但从立法的角度上看,对政府信用的法律规制还太少,法律应完善对政府信用缺失的补救措施、问责机制等方面内容。

  4.信用运行法律制度领域。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以独立、公正且市场化运作的信息服务企业为主体,以健全的国家对信用市场的监管和有效的惩罚机制为保障,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信者的约束机制和社会环境。这个体系是一个可以动态运行的机制。在征信、资信评级信用市场及信用**服务领域,近些年我国陆续颁布的主要法律规范具体散见于《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工作意见》、《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这些法律制度设计也不完整,效力层级不高,对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缺乏法律规制。

  二、 国内外信用法律制度之对比

  (一)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制度模式

  “从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的建立过程来看,西方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可以分为政府或中央银行为主导、企业为主导和特许经营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各具特色。

  1.以政府或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以欧洲部分国家为代表的政府或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是由中央银行或政府组建公共信用系统机构,这些机构为非盈利的系统,由于是由央行和政府在收集数据,企业和个人都被强制性要求提供征信数据,法律上,政府也能立法保护这些数据的真实性。从目前的法国和德国的情况来看,中央银行建立的银行同业信贷登记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征信数据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登记。中央银行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后形成的产品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故这类机构只有特定的银行职员才可以查询客户的信用信息,个人无法使用。所以,某种程度上,私人征信机构在这些国家也有存在的必要性。

  2.特许经营模式。会员制模式存在于行业协会影响力较强的国家,由政府负责建立征信数据库, 但又不直接经营,而是交由民间企业进行商业化的运营,兼具了政府和企业自由经营的特点。以日本为代表,日本银行协会组建的信用信息中心,该机构仅对会员单位开放,共享会员之间的信息,不以盈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仅维持成本,会员定期向该机构提供或更改自己的信息,但只有会员之间才可以共享信息。当然基于会员制模式自身的特点,日本也有商业征信公司这种市场化的形式存在。

  3.企业为主导的经营模式。美国纯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跟本国的高度发达的经济水平和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分不开的。美国的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经营,遵循市场化的运营方式,机构以盈利为目的的,资信信息的收集、加工效率很高,对市场交易进行登记调查,并连续跟踪其信用变化情况。故各征信机构的竞争主要是在搜集企业、个人信息的准确度和全面性上。而政府对征信机构的管理主要是完善社会信用服务相关立法、完善监督信用管理体系中的细节。

  (二)我国信用法律制度模式之探索

  1.2002 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行政管理部门登录、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分析该管理办法可以看出,北京市完全走的是一条政府主导,甚至可以说是包办企业征信与评信业务的独特之路。

  2.2003年上海市政府参照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出台《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这一首例政府规章对其他地方政府制订个人征信管理办法及开展个人征信活动具有示范作用。

  3.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给征信业立法起了良好的指引作用,该《条例》将对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本条例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前款规定的征信业务的法人。由此可以看出,该条例欲确立的是一条由企业为主体运作征信评信市场的市场化道路。2014年8月23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根据《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个配套规章这一改变更强化了我国信用体系中政府占主导,企业是主体,个人是最基础的模式地位。

  笔者认为,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信用体系发达不仅归因于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不断修订,还归因于良好的信用意识,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很难再社会上立足。我国借鉴国外的经验应立足本国国情,可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推动信用制度的发展。

  三、 健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之思考

  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那么在信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就要从上位法到下位法统一设置有关信用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的根本大法要增加对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的信用权,明朗化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应模式。

  2.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吸收各地地方政府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的经验,借鉴国外个人信用体系适宜的法律,立法明确对个人信用征信的范围、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个人征信数据的修改、查阅、共享、披露等事项,对个人的失信建立预警机制、惩罚机制。

  3.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现有的都是《办法》和《条例》在规制企业的信用问题,虽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里面的内容涵盖了很多内容,如黑名单制度、企业信息修复制度,但对企业失信、企业信用评级、企业信用评级审查、跟踪机制、信用权保护、信用限制等内容要适时上升为法律,在立法方面也要注重企业自身的权利和发展,惩罚与奖励并重。

  4.征信与资信评级、**服务等领域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对比目前国内的四大资信机构,国内资信评级行业在法律方面还存在真空,故应明确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信用**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对机构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核、信用审查制度。明确规定机构主体在信息采集和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客观、公正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5.政府信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政府要树立权为民所系的观念,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诚实守信,2014年的反腐力度如此之大,人民群众大快人心,但反思我们的制度,特别是政府信用法律制度,一篇空白,故此,要反腐,先要构建合理的制度,把政府信用制度纳入社会征信系统,适时制定《政府信用征信法》、《政府信用评估法》、《政府信用监管法》,把政府信用和政府业绩挂钩,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惩罚机制,。只有构建完善的政府信用法律体系,才能稳定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

  从根本上解决信用缺失问题,需要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在这个社会信用体系中,法律是保障,法律要先行,当然,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立法者在此过程中要兼顾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国民的接受程度,而每位公民在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更要践行诚信,提高自身的道德标准,相信我们的社会、我们居住的环境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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