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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论文土地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11-26 11:47:40更新时间:2013-11-26 11:53:51 1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土地犯罪中主要包括破坏土地资源和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两大类。犯罪学论文投稿期刊推荐《科技与法律》是由国家科技部主管、中国科技法学会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期刊。创刊20年以来,本刊立足科技创新与法律实务的交融发展,成为横跨科技、法律、知识产权领域从事学术交流、实务沟通、绩效展示和形象推介的重要媒体和信息平台。

  摘要: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土地是财富之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破坏土地资源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活动也随之增加。本文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土地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发现存在的内在原因,并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的预防和治理对策。

  关键词:破坏土地资源,土地流转,职务犯罪

  关于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5个罪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赔偿等过程中发生的“村官腐败”问题。

  一、花都区土地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据统计,近五年来(2007-2011)花都区共受理破坏土地资源类犯罪25件/37人,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个罪名上。查处的“村官腐败”的职务犯罪中,几乎所有都与土地征收、赔偿款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分析,发现土地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破坏土地资源类犯罪中,受政策影响大。2007年前国家对土地政策相对宽松,土地案件的数量较少,适用缓刑较多;2007年后,随着确保18亿亩耕地的政策要求,开始严厉打击土地犯罪案件,案件数量也随之大幅上升,适用缓刑较少。

  2.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共同犯罪的“窝案”多。在“村官腐败”的职务犯罪中,由于存在村主任和村支书之间的相互制衡,所以在村干部腐败案中一般都是村支书、村主任相互勾结,所有村委会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共同腐败、共同分赃,结果是“查出一个,带出一窝”。

  3.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集中在征地拆迁的土地补偿款上。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过程中,“村官”作为连接政府和拆迁户的纽带,具有协助各级政府进行土地赔偿款的征收等职权,利用职权以贪污、截留、私分、挪用等形式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等各种款项,是土地职务犯罪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4.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上下勾结、内外串通、共同作案的特征。村官自身一般没有实际处分公共财产的职权,而土地案件中的职务犯罪,均是针对国家赔偿款等公有财产,这就需要与政府机关内部审核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利益均沾。

  5.从处理结果上,量刑偏轻,轻缓刑适用率较高。从法院判决上看,对于破坏土地资源类的犯罪中缓刑所占的比重较大,占该类案件的近50%;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通常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导致整体量刑也偏轻。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复杂,既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原因,也有法制意识淡薄的主观原因。要遏制“村官”腐败的势头,必须从规范国家公权和社会治权的权力运行机制、设立专门的农民维权或监督基金、提高农民自身的组织程度等方面入手,形成防治“村官”腐败的合力。

  1.民主意识薄弱,权利意识缺位,内部监督缺失。在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民主选举机制由于受到农村宗派、家族观念的影响,部分村干部凭借家族和宗派势力被推选为村官,内部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了权力的滥用,成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滋生职务犯罪温床。

  2.财务管理管制混乱,财务制度公开有名无实。在村级财物管理中,财物、会计和村长、村支书等一般均有亲属关系,钱账不分,财物支出缺乏制约,惟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这为“村官”腐败提供了条件;而村财务公开中“选择性公开”成为一种惯例,存在“看不懂”、“说不明”、“管不了”的问题。

  3.监督制约机制缺失,打击不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存在,上级监督缺失、同级监督不力、专项监督不到位的情形,村民自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村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村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机构,并没有相关的权力直接监管村内部财务的使用,无法成为有效的制约;专项监督仅仅针对某一特点款项的使用,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存在监督制约的困境。同时,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人员,在当地人脉资源深厚,社会影响力大,司法机关在查处时办案压力较大,法院的判决也存在偏轻的情况。

  4.价值观扭曲,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农村深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法律意识淡薄,而基层干部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对各种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个别干部甚至认为通过虚构土地赔偿款等途径侵占公共财产,村民利益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失,是对村干部协助国家从事相关工作的合理补偿。

  5.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和“从事公务”的范畴规定不完善。在农民基层组织的人员构成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村党支部、村民小组、农村经济联合社等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解读和认定,导致对上述人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认识存在分歧;同时,我国刑法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规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等相关公务时,才属于法律规定才可能构成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罪,但在具体界定“从事公务”的范围时,无法清晰的界定“从事公务”和农村“集体事务”的界限,特别是对于贪污、挪用村集体账户中的款项,由于无法界定资金性质,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三、土地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治理

  对土地犯罪中破坏土地资源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应当从完善基层组织、建立权力监督机制、加大惩处力度等多方面进行,建立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

  1.建立完善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监督制约的前提,土地犯罪中基本都存在基层组织成员“暗箱操作”的情况,监督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运行和财务公开制度,通过明确公开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等,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公开检查,能够从根本上遏制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和与之相关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防止腐败的发生。

  2.完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权力的约束、制约机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中,村民大会具有选举、监督、制约甚至罢免村委会主任的职权,但目前由于村民大会并没有常设机构,无法对村委会主任进行动态监督,可以通过设立“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对“村官”权力进行常态化的监督制约,并审核和批准“村官”提出的预、决算方案;“村官”提出的重大施政措施,必须在取得“村常委”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后才能实施等。同时,建立村官的罢免机制,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或“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可以终止其职务,强化对农民基层组织成员的监督。

  3.提升基层组织成员文化、法律素质,提高村民的监督能力和意识。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村民缺乏监督意识是导致职务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通过提升基层组织人员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法律意识,让“村官”能够正确的行使自身权力;同时,并通过提高村民的监督能力和意识,监督权力的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

  4.健全法律制度,加大打击力度。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农村基层组织组成成员和“从事公务”的范畴,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我国国情,可以适当对上述规定作出扩大解释;同时,应增强打击破坏土地资源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建立群防群控机制,集中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和媒体关注、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土地流转中的职务犯罪从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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