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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发布时间:2011-02-26 10:11:57更新时间:2021-03-02 11:04:18 1

  [内容摘要]:在我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职务犯罪已成为当前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阐述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从思想上、观念上以及机制体制上分析了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找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提出防范性警示意见,控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对策

  当前,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职务犯罪呈现上升趋势,由此导致的腐败案件逐步增多。其间涉案的人员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涉案的部门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涉案的花样越来越多,手段越来越恶劣。职务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影响更大,更恶劣,因为这是发生在管理层面的犯罪。因此,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此,本人就职务犯罪这个课题作一尝试性的浅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权、钱、色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贪官级别越来越高腐败危害越来越重。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犯罪主体上看,涉嫌贪污贿赂的官员职务层次越来越高,担任正职领导的越来越多,20世纪80年代初,查处的往往都是基层直接管钱管物的厂长、经理、采购员、会计、出纳员,从90年代开始,领导干部犯罪越来越多,如在辽宁沈阳查处的慕绥新案件中,竟有16人是“第一把手”,他们的腐败变质,给党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甚至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影响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风气。在涉案金额上,从最初的一案数万元,发展到数十万,直到现在的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从犯罪性质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多。从犯罪形式上看,由单一犯罪向有组织形式的犯罪发展,窝案串案极多,仅赖昌星走私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就有160余名。沈阳“慕马”案中,有100余名局级干部向他们行贿,很多县委书记、县长、区委书记、区长和一些主要局的局长基本都给他们送钱了,查案中检察院同志找慕绥新的秘书谈话,秘书说:“你让我说谁给慕绥新送钱了,我说不出来,但是让我说谁没给他送钱,我能说出来”。这种现象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了严重危害。

  (二)、品行不端正,情趣不健康。

  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是检验一名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尺。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从来都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近来一些地方发生的腐败案,落马的领导干部基本上有这样的共同点:经济贪婪、生活腐败,做人的底线丧失殆尽。这些领导干部平时看似道貌岸然,讲话振振有词,有的还把自己打扮成为一方百姓殚精竭虑的公仆,而背地里的生活却是醉生梦死、穷奢极欲。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色胆包天”。他们公然包二奶养情人,调查发现,这些人为了满足女人的欢心,不惜铤而走险“弄”钱的占了70%,另一种情况,就是用贪来的赃款找女人。二是“夫唱妇随”。大多数情况是丈夫担任领导职务,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投机者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则贿之,意志不坚定者也许开始还能抵挡一阵子,久而久之也就下了水,做妻子的不是劝其守节,而是同流合污。更有甚者,有些妻子在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主动进攻,利用丈夫的地位索贿,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之妻就是这样。三是“父债子收”。有些领导干部在行违法乱纪之事时往往还装出一副清廉的样子,自己不直接收受,而是让子女帮着收,这些子女也就明目张胆地变着法子到处索要,想着法子捞钱,为其父母收“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于飞利用手中权力,由其子女出面非法炒作地皮,从中“得益”上千万元,成了“父债子收”的“典型”。四是“亲朋借威”。有些领导干部的“七大姑八大姨”,甚至是远房亲戚、同学朋友,也凭借某些干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收取“报酬”,而后与当官的亲朋共享这份“利益”。由此可见,几乎所有腐败分子走向犯罪的路径,都是从操守不严、品行不端、生活奢靡、道德败坏等开始的,最终走上不归之路。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立场动摇。列宁说过这样一句话:“政治上有修养的人是绝不会贪污的。”列宁说的政治修养就是党性修养。很多贪官对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对我们党的理想信念,做了错误的判断。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福奎,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国家电力总公司原总经理高严,都是从丧失了政治信念后开始堕落,丛福奎甚至成了佛家弟子,被封了法号。很多贪官都烧香拜佛,寻求保佑,但最后也没有躲过牢狱之灾和灭顶之灾。

  (二)、道德防线崩溃。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姜德志说过:“我了解的贪官,走向犯罪都是从道德败坏开始的,都是从行为操守不检点开始的”。如有一个从基层上来的干部,年轻有为,工作非常踏实,后来还是出事了。据办案人员介绍,原因是他在县里当副书记时交上了一个坏朋友,把他领到饭店,酒过三巡,给他找了个“小姐”。后来,他调到市里当局长,这个“小姐”就跟到市里,他在办公室和女同志谈话的时候,这个“小姐”就能进来打女同志一个嘴巴。不管开任何会,她打个电话让他去他立即就得去,没法正常工作。后来逼他搞钱,结果是既挪用又受贿,搞了几十万元钱让她拿去做生意,最后东窗事发。就是一念之差,道德防线崩溃了,结果是万劫不复。成克杰的人生悲剧也是从权色交易开始的。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要守住道德的防线、纪律的底线,不可触及法律的高压线。

  (三)、法律意识淡薄。所谓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权力的属性是它的腐蚀性和扩张性,如果你不知道你的行为边界,你运用权力的程序就把握不住,你就要脱离法律的轨道,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成克杰、慕绥新都有法律意识淡薄问题。慕绥新非要把给他送了钱的沈阳客运公司原经理夏任凡(已被判处死刑)提拔为交通局局长,交通局副局长们听说常委会要讨论了,集体到市里辞职,市委班子讨论三次通不过,慕绥新就利用市长职权把客运公司提格,提成正局级。成克杰对法律几乎一无所知,对他的权钱交易犯罪不以为然,案发后还很困惑,他说:“不就是帮助别人批点工程给点好处费吗?大家都这么做,怎么就找上我了呢?”。

  (四)、侥幸心理作祟。贪官们为什么要贪?钱不应该你得,钱的来路不合法,都是明知的。为什么还要得呢?就是侥幸心理在作怪。贪官的经历证明,这种侥幸要不得。贪官本来想寻求一种高质量的生活,但事与愿违,他的生命质量大打折扣。因为人的存在是自然生命存在、精神生命存在和社会生命存在三位一体的。如果说你真的贪了,那么你的精神生命必然要受到创伤。因为道德谴责感、对法律的恐惧感同时伴随而生。有些贪官,一有人出事,就寝食不安,到处打听,这个人交代了没有,都交代了谁,深恐把他也说出来。警车一叫心惊肉跳,半夜有人敲门,后半宿就睡不着了。西方一个司法精神病学家搞了个贪官健康状况调查,发现贪官健康状况都不好,寿命都短,突出特点是心脑血管病比较普遍。经常心惊肉跳,怎么能健康呢?所以侥幸要不得,侥幸的结果是不幸。

  (五)、特权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事实上,但凡腐败分子在受到惩处后都会自我反省:“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监督我,就不会有如此的下场”,但悔之已晚。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六)、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如在一些司法机关中,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三、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人们往往关注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工作。惩办贪污腐败,令人解气,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在认真总结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党中央提出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对策思路,并制定了实施纲要。这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们党正由运动反腐、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由着力治标转向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治腐。预防职务犯罪本人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是反腐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少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陈希同、成克杰、王宝森、胡长清、程维高等,这些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当前我们在反腐败教育中要把握三个关键:一是教育的实效性,不能搞形式主义。教育就是要解惑释疑,要讲清道理、情理和哲理,不能靠训导和威吓。二是领导表率的示范性。古人云:“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三是用人的导向性。提拔任用一个干部就是立起一面旗帜,反映了一个党组织的用人标准和取向。这种导向的示范作用是巨大的,马向东、马德都是贪官,都花钱买到了官,这就激发了一些干部的买官欲望,阻塞了德才兼备、清正廉洁干部的成长之路,而且他们在买到官之后,在更高的位置上更加肆无忌惮地贪污腐败,产生了腐败的辐射甚至是裂变效应。这一教训极其深刻。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

  (二)、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的保障。香港廉政公署有一句口号:“有健全的管理就会减少贪污的机会。”从已经暴露出来的案件中,也反映出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还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是加强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二是强化制度的刚性。严格按法律制度办事,不管是谁,都不能有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特权。现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也是中央的纲领性目标,必须明确法治对政府而言,其实质意义在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由于行政权是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动行使的权力,其作为或不作为均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否则就容易扰民,进而形成腐败,要依法行政必须重点抓住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执法。在职务犯罪高发期,治乱要用重典,所制订的法规要加大惩罚的力度,量纪量刑要从重,要增加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政治和经济上要给予职务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使其在党内无藏身之地。另一方面要克服执法中的软骨病,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发生。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依法严惩,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

  (三)、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有效的监督是对制度执行的保障和制度“无效”情况下的救济和矫正。从成克杰、慕绥新等腐败案件中我们看到,这些人作案跨度大,持续时间长,而且日趋严重,往往是边腐败边提拔,这就应该引起深刻反思,我们的监督机制为什么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一是客观认识同体监督的局限性,要解决监督主体依法独立监督的制度保障;二是强化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同时,加重所在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责任,要追究失察之责;三是各监督主体要各负其责,同时形成合力,监督重心要前移,要重视公职人员的道德监督和党纪政纪监督,不要等到发展为严重犯罪才来算总账,这对党的事业和对干部个人都是很大的损失,成本太大;四是依法依纪监督,这样才能建立健全发现机制和惩戒机制,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法外开恩。另外,在监督机制方面,要特别加强的三种监督力量是,一是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专门监督,主要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的作用,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发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内监督作用。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我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三是要鼓励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通过公开暴光和披露来促使腐败现象得以收敛,要确保新闻自由对滥用权力的来自公众的制约,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两千七百年前成就霸业的一代英才管仲就已经提出了廉耻是立人之大节,然而事实上廉洁这一品质的养成却远非那么容易,作为廉洁的对立面,腐败问题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而生,虽然它是一个自古以来就困扰着各朝代政权的一大顽症,有其文化和历史根源,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仍主要是一个经济和政治问题。理性和实践告诉我们,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可以看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建立在对职务犯罪本质问题的清醒认识上,才有可能运用各种工具来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解决问题的重点应当是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在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寻找最佳的预防职务犯罪方法,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

  参考文献:

  1、刘光显、张泗汉主编,《贪污贿赂罪的认定与处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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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朱丽欣主编,《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执行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4、李文燕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高民宣、马克昌主编,《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陈志军著,《关于当前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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