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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厦门市集美区妨害司法类犯罪初探

发布时间:2014-02-19 13:42:34更新时间:2014-02-19 13:59:03 1

  据统计显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辖区内近年的妨害司法类犯罪情况如下:2008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妨害司法类犯罪案件9件16人,批准逮捕16人;2008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妨害司法类犯罪案件4件17人,移送起诉4件17人。2009年受理批准逮捕的妨害司法类犯罪案件20件26人,批准逮捕26人;2009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妨害司法类犯罪案件9件25人,移送起诉9件24人。2010年受理批准逮捕的妨害司法类犯罪案件13件17人,批准逮捕17人;2010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妨害司法类犯罪案件17件34人,期间审结该类案件移送起诉达19件40人。这些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我院辖区内的妨害司法类犯罪呈多发态势。

  摘要:近年来我院辖区内的妨害司法类类犯罪呈多发态势。针对这一情况,本文认为有必要加强对基层妨害司法类类犯罪的研究,总结妨害司法类类犯罪的特点,探析此类犯罪增多的原因,并提出因应之策。

  关键词:集美区,妨害司法,监管

  一、妨害司法类案件的特点

  从上述的数据分析,妨害司法类案件呈增多趋势,其主要的特点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分析:

  1.妨害司法类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犯罪手段不断多样化。2008年、2009年我院受理的妨害司法类案件主要涉及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包庇罪,2010年我院受理的妨害司法类案件除了大量这两类案件外,还新增了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以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此外,2008年、2009年我院受理的妨害司法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妨害司法类的主要手段是为贪利而低价收购被盗赃物,或者出于私情为作案分子提供隐匿场所、帮忙转移赃物、作虚假供述,2010年我院受理的妨害司法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妨害司法类的主要手段除了保持原有特点之外,还扩大到了冒名顶替或作伪证为案犯脱罪,唆使他人作虚假证明为其作案亲属脱罪,妨害司法犯罪同时触犯他罪等情形。

浅析厦门市集美区妨害司法类犯罪初探

  2.犯罪主体主要由三类人构成。纵观2008年至2010年我院受理审查起诉的76人妨害司法类案件,犯罪主体基本上由赃物收购人、作案人员亲属、作案人员亲属唆使的其他人员三类人组成。其中为贪利而购买、收购赃物的59人,占总数的77.6%,为作案亲属脱罪而触法的5人,占总数的6.6%,剩下的12人则为其他人员冒名顶替或作虚假证明而妨害司法,占总数的15.8%。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犯罪嫌疑人中,还有一个是派出所的协警利用看管犯人的便利帮助嫌犯串供。

  3.犯罪动机相对单纯。从我院近三年受理的妨害司法类犯罪的情况来看,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涉案无非两个动机,其一是为了从盗窃犯罪分子以较低的价格收购盗窃的赃物,转手获取可观的差价,牟取经济利益;其二则是出于亲情和人情袒护刑事犯罪作案分子,或者碍于熟人情面帮助刑事犯罪作案分子脱罪。这两类犯罪动机相对来说比较单纯。

  二、妨害司法类案件多发的原因

  1.辖区部分居民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查看近三年我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妨害司法犯罪的所有76人的案件信息,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绝大多数是农民、外来务工人员或无业人员。这样一个群体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对什么是违法怎么会犯罪没有多少意识。比如一些犯罪嫌疑人对购买赃物的性质和危害不甚了解,贪图小便宜而购买被盗赃物而被法律追究。再比如众多废品收购经营个体户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仍然低价收购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或者虽然认识销赃的非法性却心存侥幸。甚至一些人根本不知道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此种种,都说明我区部分居民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2.废品收购市场监管存在漏洞。从近三年妨害司法犯罪的主体构成可以看出,我区相当多妨害司法类犯罪的发生在废品收购人员身上。此种状况无疑说明我院辖区内废品收购市场监管存在不少漏洞,一些废品收购人员有机可乘以身试法。具体来讲,废品的来源管理不严,导致大量的赃物得以流入,使得一些唯利是图的废品收购人员铤而走险。还有,废品收购和处理的准入制度存在相当多漏洞,这也是导致众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一大诱因。

  3.打击力度不够,尚没形成对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司法实践中,自我国刑法设立妨害司法罪以来,虽然诉讼过程中妨害司法的行为并不鲜见,但因实施妨害司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极为少见。同时,公检法三家尚没形成打击妨害司法犯罪的协同配合机制,导致大量此类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法院审判人员即使发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涉嫌妨害作证的线索,一般不予追究,很少将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了;公安机关不能在查办相关刑事案件的同时很好地完成对妨害司法犯罪的侦查;检察干警办案时对妨害司法犯罪的重视也不够。这是妨害司法犯罪高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三、减少妨害司法类案件应当采取的对策

  针对我区妨害司法犯罪的形势和此类犯罪高发的原因,可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对策:

  1.加大法律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增强辖区居民法律意识。由于法制宣传不到位,某些公民对妨害司法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了解,直接因为不懂法而获罪。今后,我们要多深入社区进行普法,开展妨害司法犯罪的专题法制讲座,用以案说法的形式教育和警示社区居民。为顺应集美跨越式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的形势,必须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市民的法制教育,为减少甚至杜绝妨害司法犯罪打下较好的基础。

  2.加强对废品收购市场的监管,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可以探索建立重要废品来源登记备案制度,让盗窃赃物不能流入废品市场,也让废品收购人员无可趁之机。同时,提高废品收购的准入门槛,使废品收购人员能够依法经营。

  3.探索公检法协同打击妨害司法犯罪的机制。比如联席会议等协调制度的建立,检察院和法院适度的提前介入。从而形成打击此类犯罪的合力,遏制妨害司法犯罪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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