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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检工作中刑事证据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4-02-19 14:00:10更新时间:2014-02-19 14:01:16 1

  证据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司法“大厦”的稳固在于其每一块“基石”——每个证据的可靠。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一定要重视对证据的审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中,由于所涉对象特定,为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更应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睁大双眼,慎重审查,确保证据的客观、全面、公正。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办案人员发现证据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论文摘要:证据作为刑事案件质量的基础,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证据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既包括证据形式合法性问题,亦存在涉及年龄、鉴定结论等实体问题。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提出五种证据适用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以加强未检工作中的证据证明力。

  论文关键词:未检工作,证据问题,审查起诉

  一、关于年龄认定的证据问题

  1.问题:年龄的确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关键作用,尤其是14、16、18三个界限年龄,是关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罪否、罪轻的直接因素。近期3起案件中的3名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年龄提出异议,均表示户籍证明等级的出生日期不是真实的,而是由在报户口时家长误报、因为上学、参军等原因故意报错或者户籍填写人员的失误所致。

  2.对策:对于年龄确定问题,未检办案人员在提审时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辩称自己并未年满16周岁、18周岁的,要提高谨慎,不仅要让其充分辩解,更要其讲出具体理由,以便及时发现年龄疑点并要求侦查人员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核实取证。户籍证明受到质疑,应注意调取一些与时间有关的细节、相关证据予以核实是否确实存在登记错误。一般首先应当调取出生证明、学籍等客观书证、物证,农村户口的应该由村委会等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有接生人员的应调取其证言,辅助性的调取父母或者邻居的证言,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骨龄鉴定。但是由于证言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父母的证言往往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对于只有父母证言没有其余客观书证、证言等情况,笔者认为不能认定其供述的出生日期,而应按照其户籍上的日期予以认定。有同案犯的,特别是朋友关系、老乡关系的,要重点讯问相关细节,以佐证年龄问题。不过有时侦查人员确实不能调取到关键证据或者调取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仍无法判定真实情况。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应依照“疑罪从无”和谦抑性原则,按现有证据来认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结果。

  3.案例:张某兴、张某超聚众斗殴、抢劫案中,张某兴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其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有误,经辩护人提出充分证据后予以确认;刘某超等人盗窃案,刘某超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其真实出生日期为1992年10月6日,但户籍登记为4月6日,后经讯问其老乡同案犯并进行学籍调取,证实登记年龄错误并予以纠正。

  二、关于讯问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问题

  1.问题: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向公诉人员反映,侦查人员讯问未成年人时不允许其法定代理人在场监护,他们担心未成年人受到某些压力,从而质疑公安制作笔录的真实性。这种情况在未成年案件中时有发生,公安机关可能基于法定代理人在场会干扰正常讯问等方面的考虑才不让法定代理人在场,但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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