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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论文收购偷伐林木行为所涉不同罪名及刑罚适用

发布时间:2015-01-12 16:48:52更新时间:2015-01-12 16:49:52 1

  犯罪学论文发表期刊推荐《法律科学》是西北政法学院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它以探索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理论为宗旨,努力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主要发表 法学学术理论文章,辟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人权与法制、部门法理学、法制现代化、法律制度探微、法学新问题研究、域外法评、长安法 史、立法研究、法律实践等栏目。
  摘 要 盗伐林木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盗伐林木罪条款与盗窃罪条款系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一般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论处。偷伐林木行为主要区分如下: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树木伐倒并窃为己有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既收购盗窃林木,又收购盗伐林木,而收购盗伐林木不构罪的情况下,可把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从重量刑情节。

  关键词 盗窃,盗伐林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一、一则真实的案例

  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深夜间,被告人毛发亮共12次驾驶浙KJ7747号面包车伙同周仁满(在逃)、周增华(在逃)等人窜至松阳县玉岩镇道惠口村、新兴镇南坑村、三都乡里庄村、象溪镇东田村、竹源乡后畲村、叶村乡南岱村等地的山场上窃得李洪养、李兴太、李会发、郑火连、李美礼、叶世发、王学森、叶子俊、叶森贤、叶周荣、吴木根等人已经砍倒的杉木、松木,共计价值人民币16820元。此外,被告人毛发亮在此期间,于深夜驾驶浙KJ7747号面包车伙同周仁满、周增华等人窜至斋坛乡下坌村、安民乡安岱后村、新兴镇金坞村的山场上将被害人叶关富、陈长春、孟运区的杉木共蓄积5.5025立方米砍倒并装车窃走。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关樟先后12次收购毛发亮、周仁樟等人盗窃所得的杉木、松木共计价值人民币18050元。 2012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信军先后6次收购毛发亮、周仁樟等人盗窃所得的杉木、松木共计价值人民币11880元。

  此外,被告人潘关樟收购毛发亮、周仁樟等人盗伐所得的杉木共蓄积2.546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李信军收购毛发亮、周仁满等人盗伐所得的杉木共蓄积2.956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00元。

  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发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木材,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毛发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潘关樟、李信军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木材而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发亮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潘关樟、李信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发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发亮、潘关樟、李信军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毛发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毛发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被告人潘关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信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二、对该案的评析:

  本案被告人毛发亮在一系列的偷伐林木过程中,既有直接将他人已经砍倒的林木窃走的犯罪行为,也有自己动手先将林木砍倒进而把林木装车窃走的犯罪行为。在事后的销赃、收赃中既有收购盗窃所得的林木,也有收购盗伐所得的林木。因此,审理本案的关键点是理清盗伐林木与盗窃林木的关系及收购盗伐林木与收购赃物的关系。对于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之间的关系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两罪之间是一种牵连的关系,盗窃是目的,盗伐是盗窃行为的手段行为,两者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断。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间是一种想象竞合关系,伐和盗组成一个完整的行为,而该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我们认为两者间存在想象竞合的关系,且盗伐林木罪条款与盗窃罪条款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的关系。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伐是一个完整的盗窃林木行为,即完整的盗窃是先盗伐后盗走。在自然观念中,盗伐只不过是完整盗窃行为的一部分而已,盗伐不是独立于盗窃实行行为的手段行为。牵连犯需要两个以上的行为,因此,盗伐林木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其次,盗伐林木罪属于刑法的特别条款。盗窃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盗伐林木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所有权,且侵害了国家森林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盗窃既遂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挽回损失,但盗伐林木不仅导致现实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林木蓄水保土、防风固沙的作用很难挽回,导致子孙后代的生态环境恶化。盗伐林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将盗伐林木罪从盗窃罪中独立出来就是为了对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进行特殊的保护。一般来说,盗伐林木罪罪责要重于盗窃罪。在同时符合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应当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即盗伐林木行为同时符合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时,以盗伐林木罪处断。对严重的盗伐林木行为,若所涉犯罪金额在盗窃罪中的法定刑高于盗伐林木罪的,应当适用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论处,以盗窃罪处断,使之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本案被告人毛发亮三次盗伐他人杉木共计5.5025立方米,所涉金额到达3400元。同时符合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条,因此,法院依法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毛发亮于深夜先后12次伙同他人驾车将他人已经砍倒的树木偷走。已经伐倒的林木不被国家林业管理制度保护,但国家、集体或他人享有对该林木的所有权。所以将他人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侵犯的客体系他人林木所有权,数额较大的,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也作出明确的规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虽然具有一定的生态功能,但立法者将其归入到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中,其要保护的主要客体是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本案还有一个重要的情节,被告人潘关樟和李信军除收购被告人毛发亮盗窃所得的林木外,还收购了其盗伐所得的林木。两人收购的盗窃林木已达到收购赃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收购的盗伐林木尚未达到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的入罪标准,此时是否应当将收购盗伐林木的数额并入到收购赃物罪的犯罪数额中存在疑问。刑法规定的第312条收购赃物罪和第345条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收购盗伐的林木罪是特别法条,收购赃物罪是一般法条。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有条件地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按照该原则,既然刑法规定了收购盗伐的林木罪就意味着原则上收购盗伐的林木行为不能用收购赃物罪加以评价。但是按照《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非法收购盗伐林木达到20立方米以上或非法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才能定罪处罚。在没有达到该罪的入罪标准,但达到收购赃物罪的入罪标准,或收购赃物罪的法定刑高于收购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以收购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案两被告人单独收购盗伐的林木行为既没有构成收购盗伐的林木罪,也没有构成收购赃物罪。

  此时,该如何处理?如若不予追究,势必会刺激上游犯罪即盗伐林木罪的发生。若追究,单独两罪均未达到入罪标准。我们认为,在本案潘关樟、李信军两位被告人收购盗窃林木已构罪的情况下,可将两被告人收购盗伐的林木作为收购赃物罪的一个从重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对该收购盗伐林木的行为予以评价。这种处理解决了刑法对该种情形无法定罪处罚的困境,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起到了对行为人的惩罚作用,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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