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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探讨

发布时间:2011-02-26 11:53:21更新时间:2021-05-10 10:51:35 1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探讨

  戴之青

  (江苏宏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48)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实施以来造价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简要阐述了现阶段工程施工招标在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拟订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方法、评审投标报价三个重要环节进行造价控制应掌握的要点与方法。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阶段;造价控制

  0引言

  工程施工招标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的工作中,建设前期的投资估算被深化为工程预算造价,拟订的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方法将成为工程实施阶段造价管理的依据,对投标报价的评审最终确定合理的低价中标人。因而,认真做好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改革工程造价管理方式、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部在全国工程建设领域内逐步推行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本文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实施以来造价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简要阐述了现阶段工程施工招标在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拟订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方法、评审投标报价三个重要环节进行造价控制的要点与方法。

  2编制工程预算造价

  工程预算造价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深化,也是招标过程中评审投标报价以及工程实施阶段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编准编实工程预算造价是做好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基础工作。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预算造价主要由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组成。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的名称、内容特征和相应数量;综合单价包含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价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的风险因素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数量与综合单价的乘积构成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它与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规费、税金等汇总成为工程预算造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实施以来,在工程造价监管活动和招标评标过程中,我们发现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审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经常出现项目漏计漏算、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不全面、工程量的计算出错等问题;二是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又经常出现材料单价取定偏离正常市场行情、措施项目费用错计、选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不合理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认真把握以下要点与方法:

  第一,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以及对投标报价评审的依据,是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发现设计深度不够、影响编制质量时应当及时与设计人沟通加以补充完善,尽量减少暂定项目。不能完全避免暂定项目时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明确并以暂定量和暂定价的形式表现出来,以较为完整地反映整个工程的预算造价。

  第二,材料设备价格在工程造价中占有很大比重,多的可达70%以上,又因为材料设备的单价会因不同的采购数量和采购渠道、付款方式等因素产生一定的幅度差,所以预算造价中材料设备单价的取定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编制预算造价应当依据设计对材料设备规格、型号、质量的要求认真询价,并在预算造价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不同的施工管理水平和不同的施工技术方法对完成同一工程项目将发生不同的工料机械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预算造价应当结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以当时当地先进合理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编制,必要时还应进行若干种施工方案的比选,以体现工程预算造价的社会平均成本属性。

  第四,工程量清单计价因其专业性和综合性强的特点,错失有时难以避免,但应当建立编制后的审核与复核制度。一方面要做好编制的审核,既审核清单项目的内容、数量,也审核价格;另一方面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复核清单工程量,最大限度地消除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的偏差,消除计价过程中的错漏失误。

  2拟订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行为的准则,是工程实施阶段与结算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存在一些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不相适应的地方,工程施工招标在应用过程中经常需要修订和增补许多内容。当前招标文件在拟订合同相关条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粗略和不当,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的需要,甚至还给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埋下隐患。认真拟订合同中与造价相关的条款成为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又一项重要工作,这其中特别需要关注和重视的是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方法。

  2.1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工程施工招标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合同。一般来说,工期较短、施工期间不会发生变更且工程总造价较低的项目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总价确定后不再变更。当设计深度不够、工程工期较长、工程存在变更可能性的情况下,则不宜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因为任何工程量变化、材料价格变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自然条件变化、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定更改等情况的发生都有可能促使合同价款的改变。

  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清单项目所需的工料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一定的风险因素,并且一般不因施工数量变化、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和取费变化等进行调整,综合性和固定性强,便于工程结算。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适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采用固定价款合同时,双方需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超出风险范围的处理办法。

  2.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从造价控制的角度来说,工程项目应尽可能在完善设计、避免变更的基础上施工,但由于建设项目一般具有投资大、生产周期长、技术复杂、不确定和不可预见因素多等特点,在工程实施阶段出现各种变更是难以避免的。明确合同价款在这些变更发生时的调整方法成为招标阶段造价控制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行后,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般可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增减工程量时综合单价的确定与调整方法。

  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为限制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还可规定当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报价高于工程预算造价相应子目的价格时,以工程预算造价相应子目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标价与预算价的降幅系数计算或者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另行详细约定。

  第二,材料变更时价格的调整方法。

  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中标人材料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没有的材料,按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的规定与中标价同预算价的降幅系数计算,或者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另行详细约定。

  3评审投标报价

  在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选择合理的低价中标人以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是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根本目的。从理论上来说,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在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基础上,让各投标人根据本企业的技术装备、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自主报价。但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不成熟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不配套、不协调,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实施以来,招标工程出现了许多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或低价低质甚至因争议纠纷不断导致施工停顿等不良现象,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与工程招标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除了认真编制预算造价和拟订合同相关条款以外,现阶段的招标工作还需要重视和加强对投标报价的评审。

  3.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评标办法

  目前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对于工程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的招标项目,为保证工程质量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即综合考虑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日期、投标价格、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以往业绩等条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评价标准,而不把低报价作为评标和选择中标人的最主要依据。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适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特点是,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可中标。建设工程大多数都是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项目,因而一般都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投标报价。

  无论采用哪一种评标办法,都有其长处和不足,应用时可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需求进行选择。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行后,各地均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研究和制定适应当地不同建设项目要求的多种评标办法,供招标评标灵活选用。

  3.2详细评审投标报价

  当前的招标投标报价活动中,许多投标人常用不平衡报价法争取低价中标,工程实施阶段再争取高价结算,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宏观环境不理想的状态下,这种做法使单一的总价评审不能满足降低招标风险、合理控制造价的目标,因此必须详细评审投标总价的各构成要素。

  如何对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性评审须结合具体的评审环境考虑。在注意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给予他们一定的自由评审空间、充分发挥他们作用的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报价总价及其构成要素与预算造价相应项目进行比较的允许偏差幅度条款辅助评标。例如,规定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与预算造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对比的合理偏差幅度,规定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土方支护结构等措施项目报价与预算造价相应项目费用对比的合理偏差幅度,规定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材、商品混凝土、门窗、水泥等主要材料设备单价与预算造价相应材料设备单价对比的合理偏差幅度等等。当这些比较项目超出规定幅度时,评委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直接否决其投标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供详细分析说明材料进行评审,没有说明材料或不能合理说明时再否决其投标。

  4结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在我国推行的时间还不长,其自身还有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同时其实施环境也需要进一步加以改善。为此应该不断研究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加以总结,以更好地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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