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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论文发表:定额计价模式的施工合同价款调整实践研究

发布时间:2011-02-26 09:59:26更新时间:2011-02-26 09:59:26 1


  定额计价模式的施工合同价款调整实践研究
  陆均
  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450002
  [摘要]从具体工程案例中施工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存在缺陷出发,,根据“定额计价”的有关规定和案例情况,提出具体的合同价款调整参考意见。
  [关键词]定额计价;合同价款;价款调整
  1前言
  2002年10月1日起,《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二00二)》开始施行,《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试行)》开始试行。也就是说,在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条件的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具备条件的采用定额(综合基价)计价。不管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如合同价款约定调整因素发生变化允许调整,则具体调整的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最终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关键取决于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调整内容的约定。工程实践中,往往由于签订者对市场认知的一定偏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考虑不周以及合同条款不严谨、两异性,使得施工合同本身先天不足,造成价款调整纠纷和争议颇多,结算久拖不决。因此作为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施工合同,其合同专用条款中价款调整的明确约定,使其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又能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显得十分重要。
  2定额计价内容与合同价款调整
  根据《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计价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由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工程成本由综合基价、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人材机差价组成[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规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有4个: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④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但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案例合同价款调整缺陷分析
  3.1基本案情
  本案例总建筑面积175000㎡,34栋住宅建筑,地下一层,地上七层局部八层。2005年8月正式开工建设,建设周期一年零六个月。
  招投标工程。招标文件约定“费率招标,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竣工按实结算”。合同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合同总价根据当期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指标估算(类似工程),合同价款及调整约定为“可调价格”。考虑施工期间物价风险,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各季度的《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执行”。
  在具体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争议问题非常多,除对定额的理解有争议外,其主要的问题:一是材料市场价如何确定的问题,二是人工费调整如何计算的问题。
  3.2争议的焦点
  争议焦点一,在确定材料市场价时,承包人提出所有建筑材料按施工周期各季度均价执行。发包人在确认过程中,认为所有材料都计算均价,操作起来过于繁琐,也与当期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相差较大。且整个建筑市场的主要建材价格都是逐渐上涨的,施工周期越长其材料的价格就越高,其整个施工期间的材料均价也越高。
  争议焦点二,有关文件规定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人工费,2005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可调价合同,应按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双方协商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方法。发包人在确认过中,同意人工费单价上调。但应按年度工程量完成情况,2006年度以前完成的工程执行原人工费标准,2006年以后完成的工程执行新的人工费标准。焦点在于如何划分工程量。
  3.3 合同价款中的缺陷分析
  3.3.1 材料市场价确定引起合同价款调整
  争议焦点一是材料市场价确定引起的。其条款中存在的缺陷是仅约定“按施工期间各季度的《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执行”,没有约定具体计算方法。
  经分析各季度的《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发现上涨幅度比较大的材料如钢筋、水泥、空心砖、加气砼块、中砂和碎石等均集中在主体结构。鉴于此在合同价款调整条款中关于材料市场价的约定,明确约定主体工程的大宗材料按主体结顶工期各季度发布价计算均价,其余材料和装饰工程中的材料约定按造价管理机构某季度发布价执行。
  3.3.2 人工费调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争议焦点二是人工工日单价变化引起的。其条款中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调整,具体的计算方法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实践中,双方应深入理解文件精神,可通过测算,采用一定的比例系数确定人工费的调整。
  4 其它事项约定
  关于总承包管理费,综合基价计价办法中规定“业主将部分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给其它承包人,与主体发生交叉施工,或虽不发生交叉施工,但要求主体施工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的支付。工程实践中主体承包方认为在主体工程中施工的其它施工单位的工程均要收取管理费。对于双方理解的分歧,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总承包范围。笔者认为土建安装施工图内的如门窗工程,业主单独分包时可以计取总承包管理费。土建安装施工图以外的工程如空调、电梯安装、消防、智能等工程就不应含在总包范围,不能计取总承包管理费,但根据相关规定可计取施工配合费。如果总承包单位的现场既不提供脚手架和垂直运输,又现场收取专业分包单位水电费的(不交费不允许施工),则编制预算时就不能再计取施工配合费。
  关于甲供材的检测费。定额中检验试验费为:“企业根据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进行必要实验的费用”[3],并没有说明甲供材的检测费另计。但工程实践中却在这方面有纠纷,所以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指明甲供材的检测费含在定额内。
  5 反思及建议
  本案例的教训很多,如能从头开始的话,合同总价宜选择固定价格合同的计价方式。因为多层住宅结构相对简单,施工周期短,另外便于工程施工中核算工程进度款,便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今后在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如投标文件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如投标文件中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的,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4],避免纠纷发生,切实维护承发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二00二)>、<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02〕66号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3]《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二00二)》下册,1425
  [4]张海燕章丽丽.从一起造价争议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及防范[J]建筑经济,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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