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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论文发表:浅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1-02-26 09:59:26更新时间:2011-02-26 09:59:26 1


  浅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张冠文
  邯郸市委党校河北邯郸056000
  【论文摘要】作为股东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很好地弥补了原《公司法》的不足,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同时根据此规定,股东若行使司法解散请求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二,其他救济途径已经用尽。第三,享有司法解散请求权的股东必须满足一定的持股比例要求。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具体操作还需要一定的细化。
  【关键词】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权利救济条件细化
  目前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诸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公司司法解散事由的规定过于原则
  《公司法》对公司司法解散事由采取的是概括式规定,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此概括式规定固然有助于弥补列举式的不足,但因其含义较为抽象,范围较难界定,因此可操作性不强,且易滋生权利滥用的危险。
  二、公司司法解散诉讼当事人的规定模糊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丹可以依法提起公司司法解散诉讼。就其本意而言,这一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避免产生大股东或控制股东完全掌控公司的结果,同时也是为了健全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申请解散公司对公司利益影响极为重大,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亦应防止少数股东借提起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之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
  三、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存在缺陷
  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83条“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前置条件。但“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这是否意味着其他途径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前置程序?如果是,股东要怎样才能完成这一前置程序同时又以何种方式证明其已经尝试过其他途径?就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而言,何谓“其他途径"?另外,该前置条件是起诉受理的前置条件还是司法判决的前置条件?公司法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因此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
  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涉及到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问题,要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需遵循一定的原则。(一)、自力救济优先原则(二)、商事主体维持原则(三)、平衡股东和公司利益原则(四)、防止司法解散请求权滥用原则
  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法定解散事由的规定
  在立法上规定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时,应当寻求股东个人权益与公司整体权益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当股东投资公司的期待利益落空且无适当的解决办法时,为保障其投资权益,应当允许该股东以解散公司的方法退出公司;另一方面,公司运营的整体价值也必须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与满足,除非“迫不得已”,否则不应允许解散公司。对于具体事由的列举,笔者建议应当包括这样几种情形:第一.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会形成僵局且无法打破,持续存在将给公司和股东带来严重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第二,控制股东完全把公司当成其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严重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其他股东又无合适的退出途径。此时应允许受害股东要求法院解散公司。第三,公司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致使股东合理预期无法实现,且无其他适当途径退出公司。列举具体事由之后,最后再以“其他事由"作为兜底条款,这种立法方式为其他情形下的司法解散适用留下空问的同时,亦完善了司法解散事由的规定。
  二、明确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前置性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司法解散公司的适用情形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如此原则性的规定该作何理解呢?审判实践中又如何把握其认定标准呢?笔者认为,所谓严重困难,是指通过种种迹象表明,公司经营管理即将或已经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无以为继,或者继续下去将会严重损害公司或部分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会导致公司僵局的出现,从而引起公司发生经济性灾难:也会使股东权利的行使受挫,从而对股东的参与权和收益权造成严重损害
  现实中常有股东仅因与其他股东意见不合或其利益受损便径自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而其并未确定这一矛盾是否属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且未尝试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公司法设置“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斗这一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前置性条件,要求在对公司进行司法解散之前,必须“用尽内部救济手段"。
  三、进一步完善诉讼当事人的规定
  公司解散不仅关系到少数股东的利益,同时也危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及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增加公司和社会的负担,应当对原告股东的资格进行严格限制,唯此方能符合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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