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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快速发表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3-11-09 14:06:33更新时间:2013-11-09 14:07:16 1

  国际人道法的存在并不能够消除武装冲突,而是基于国际武装冲突不可避免并且必然会给人类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带来破坏这一事实,为了尽最大努力减小战争和武装冲突给人类带来的灾难所建立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摘要:尽管世界和平始终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是在世界上的很多地方,或大或小的武装冲突却从未停止过。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部门在这些武装冲突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法承认战争存在的事实,但同时又规定了限制战争和冲突行为的法律规范,这些限制战争和冲突行为的法律规范就是国际人道法的管辖范围。

  关键词:国际人道法,武器,使用,规制

  国际人道法存在的目的就在于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减轻痛苦,保护战争受难者。各国之间的武装冲突既然存在,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制服对方实现其或正义或非正义的目的,这就需要各种各样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来对自己的实力进行支撑。这里所说的“手段”主要是指武装冲突中所使用的武器,而“方法”则是指如何使用武器以及作战方略、方法等。

  对于一件武器的关注,应当分为开发研究、投入使用和善后处理。而现代国际法从国际性视角以及法律规范的角度,结合了武器关注的三个阶段,对于武器的使用从战争前、战争中、战争后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制:新武器的合法性审查、武器使用中遵循的规则、使用后的遗留物处理和违法责任承担。本文将从国际条约等相关国际性法律文件、习惯法的武器规制原则、学者观点概述以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这四个角度,对于国际法对于武器使用的规制进行学术综述。

  一、国际性法律文件

  国际条约中关于对于武器使用的规制按照时间顺序现陈列如下:

  1.《关于在战争中放弃使用轻于400克的爆炸性弹丸的宣言》即圣彼得堡宣言,1868年11月29日-12月11日。

  2.《禁止使用专门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即关于窒息气体的宣言或称之为海牙第二宣言——1899年7月29日。

  3.《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裹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即关于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子弹的宣言或称之为海牙第三宣言——1899年7月29日。

  4.《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即海牙第四公约——1907年10月18日。

  5.《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即海牙第八公约——1907年10月18日。

  6.《禁止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的议定书》——1925年6月17日。

  7.《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1972年4月10日。

  8.《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1976年12月10日。

  9.《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2001年12月21日曾对该公约第一条进行过修正)——1980年10月10日。

  此公约包含五个议定书:(1)《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即第一议定书;(2)《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即第二议定书(后1996年5月3日修改);(3)《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即第三议定书;(4)《关于激光致盲的武器议定书》即第四议定书;(5)《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即第五议定书[2]。

  10.《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化学武器公约》——1993年1月13日

  11.《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即渥太华公约——1997年9月18日。

  二、习惯法对于武器使用的禁止

  除了国际条约中的成文规定,国际人道法中的习惯法规则也有对于武器使用的限制和规制,现概括为:(1)禁止使用有毒物品或有毒武器;(2)禁止使用生物武器;(3)禁止使用化学武器;(4)禁止使用制暴剂药作为作战方法;(5)禁止在某些情况下使用除草剂作为作战方法;(6)禁止使用经过专门设计以对未用增视器材状态下的视觉器官造成永久失明为唯一战斗功能或战斗功能之一的激光武器等。

  三、学者观点概述

  在国际人道法对于武器使用的规制方面,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并不是很多,且多集中于对于集束弹药的法律规制。相对而言学术成果最为卓著的是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的俞正山教授。对于国际人道法对于武器使用的规制,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武器及其使用的一般原则以及违反使用武器规则的相关法律的国家及个人法律责任,关于新武器的法律审查方面、战争遗留物问题则较少提到,且在最近几年所发表的关于国际人道法的文章中大多提到了新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武器的出现对于国际人道法武器规制的挑战。武器及其使用的一般规则:(1)区分原则:区分原则主要强调的是禁止不加区分地使用武器,禁止实施不分皂白的攻击。区分原则所针对的客体是平民和战斗人员、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某些武器的使用可能对平民或民用物体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这就违反了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所有学者都认同的一个国际人道法原则,也是确立较早、讨论地较为成熟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原则。对于这一原则的名称即区分原则也非常统一,在各种文献里看不到其他种类的翻译。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学者将区分原则写做“禁止攻击丧失战斗力的人员原则”和“禁止攻击平民和民用目标原则”,二者叠加实则等同于区分原则。(2)禁止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原则:国际法禁止使用会加剧痛苦却不能直接增加军事优势的武器,这种伤害超越了为取得合法军事目标而不可避免的伤害。与此同时,值得一提的是,在已有的国际实践中,凡是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的行为大多又被称为使用野蛮和残忍的方法和手段的行为。当使用某种武器是否合法存在疑问时,就要求在该武器和其他选择之间作出比较。这一问题主要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使用的武器,从而达到更小的伤害或更小的痛苦,并转移重点;第二,这种替代武器产生的后果是否足以使地方人员丧失战斗力。这一原则的认同程度仅次于区分原则。凡是探讨国际人道法对武器使用的规制的绝大多数的学者都在其文章中提到了这一原则。还有的学者认为这一原则的地位在区分原则之上。有的学者将这一原则直接称为“避免不必要痛苦原则”(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强调的事作战方法和手段的使用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军事利益成比例,禁止过分的攻击。所谓禁止过分的攻击,即是在对军事目标进行攻击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最大限度和最大可能地减小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损害。这一原则并未得到所有关于国际人道法对武器规制的学术研究文章中得到体现。在文章中提到这一原则的学者大约占总数的50%。有很多学者在提到国际人道法对武器规制的种种原则是,往往重点强调区分原则和禁止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原则。但是可以发现的是,学者对于比例原则的关注正在不断增加中。(4)禁止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损害的原则:自然环境可以被视为民用物体,应受到与保护其他民用物体相同之原则与规则的保护;如果对一个军事目标的攻击可能会造成与预期的具体且直接的军事利益相比过度的环境损害,那么此类攻击应予禁止。在个人的学术文章中对这一原则进行讨论的学者相对而言则更少些,且相关的讨论多集中于探讨环境武器法律规制的文章中。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这一原则势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5)诚信原则:这是一项真心诚意遵守和实施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国际人道法的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武装冲突的各方,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国际人道法都要真心诚意地予以尊重,不虚伪敷衍;在实施国际人道法的交往中,言必信,行必果,决不背信弃义。大体说来,诚信原则包含了下述各个要点:其一,理解国际人道法要诚心,不故意曲解。其二,实施国际人道法要实心,不设前提、包括不以他方或对方的遵守与实施为前提;不装假,不玩招。其三,理解和实施国际人道法中遇有多种选择时,不做恶意的选择,而要本着善意,选择最能体现国际人道法精神的理解和实施措施。其四,就国际人道法事务与冲突方、相关方或国际人道组织沟通和交涉过程中,要用真心,不敷衍,不欺骗,不用机心。这一原则目前只在俞正山教授的学术研究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在其他文章中甚少见到。笔者个人认为这一原则更像是其他主要原则的引申原则。(6)“马尔顿条款”原则:“马尔顿条款”在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的前言中曾经有这样的一个雏形:“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规章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后该原则在1907年海牙规则等条约中获得了正式的确立,1946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明确认定其宣示了习惯法规则。

  因此有学者认为该原则类似于民法上的“兜底条款”,其具体内容可以因为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考虑到法律总是存在着滞后性这一特征且现代的科学技术更新速度很快,该原则的意义无疑十分重大。尽管如此,关注到这一原则的学者仍然属于极少数。民法中的各种“兜底条款”增加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向来争议很大。但是涉及到国际人道法对于武器使用的规制,是出于对于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减轻痛苦,保护战争受难者这一目的,笔者个人认为这一“兜底条款”是十分必要的,并建议未来研究这一方面的学者加强和加深对这一原则的研究。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前面已经提到对于武器使用的规制研究,应当针对一种武器的开发研究、投入使用和善后处理这三个方面来进行法律规制。目前已有的学术研究大多集中于相关的原则以及对于某种特定武器的使用建议。关于国际人道法对于武器规制的原则也尚无定论。因此建议相关方面的研究学者对于新武器的法律审查、违法使用武器的法律责任、新武器的出现对于现有条约法和习惯法的挑战这三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完善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对于武器使用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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