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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范文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改革研究

发布时间:2014-05-10 14:38:20更新时间:2014-05-10 14:38:44 1

  这种传统的监护制度随后受到学者和律师界的大量诟病,如各州法院在认定是否需要设定监护时,总是依据医生出具的鉴定书,而忽视将要受到监护的人自己对近期行为的辩护;各州法的相关成文法都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性质,对于受监护人权利的限制太多,即使是结婚和投票权利,被监护人都无法享有;“各州法对于成年人监护和财产保佐缺乏区分,导致被设置监护的人失去了对于自身财产权的控制。”

  【摘要】为了克服传统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弊端,美国对其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大量的革新。尤其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个人意志和民事权益,美国各州设立了DPA制度。2001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统一监护制度和保护性程序法案》(UGPPA),也吸收了DPA制度,并鼓励各州修改各州州法以吸收DPA制度。本文意在通过对于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研究,以图总结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美国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持续性代理权授予,意定监护制度

  一、美国传统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弊端

  “在美国,自从殖民地时代起,就有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和保佐制度。尽管依据各个州的相关法律,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各不相同的。但是相类似地它都包涵着将所有事务的决定权限从‘无行为能力人’身上移除的涵义。”“一般来说,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那些不能自我照顾和管理自己财产的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州政府监护权限前提下,授予法院以权力,为受监护人的私人事务处理或者财产事务处理或者两者都指定监护人。”[1]“一旦监护制度设立,受监护人就会失去诸如此类的很多权利,如决定自己居住地的权利,自由旅行的权利,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等。”

  二、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改革过程缩影

  “1987年,美联社(AP)进行了一场全国范围内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调查,该项调查最终汇成一份报告,报告中揭露出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对于未受过充分培训的医生的行为能力鉴定的草率评估,无效率的正当程序保护,准受监护人薄弱的辩护权,过度工作的法院系统对于现有监护制度监督的无能。”1988年,由美国律师协会召集举行了Wingspread大会,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开创性的修正草案。2001年,第二届Wingspread大会举行,提出了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议题,并产生了第二系列成年人监护制度修正草案。2001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统一监护制度和保护性程序法案》(UGPPA),并将其作为各州相关立法的模范,鼓励各州立法与其想符合。“统一州法委员会的《统一监护制度和保护性程序法案》吸收了两届Wingspread大会的许多修正草案和其他草案,很多州纷纷修改他们的成文法规定以增补这些相关的修正草案。”

  在Wingspread第一次和第二次提出的修正案中,都分别提到了DPA(DurablePowerofAttorney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这种替代性制度,即替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种机制。“大会建议:17各州法成文法应采纳要求持续性代理权之授予(DPA)的代理人以维持其处于受委托的标准;18各州成文法在任命监护人时,应当给予先受到直接任命的,被授予持续性代理权,和其他任命的人以优先地位。”[2]“DPA是一种残障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预防工具,该制度允许一个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去处理他或者她的所有财产、财产性事务和私人事务。”2001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统一监护制度和保护性程序法案》(UGPPA),也吸收了DPA制度,并鼓励各州修改各州州法以吸收DPA制度。“2005年,美国法学会采纳并颁布了代理法重述,承认了DPA制度。”“今天,美国所有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已经制定了DPA成文法案。”[3]

  三、DPA制度成为各州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重点

  “至于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具体做法是,本人在意思健全时选任信赖之人为代理人(配偶、伙伴、亲属或朋友、一些非盈利性机构),由本人与代理人签订持续授权书或者健康护理持续授权书,授权代理人代理本人作出财务决定、法律决定或者健康护理方面的决定,并处理本人的财务和健康护理事务。该代理权即使在本人的意思能力衰退或者丧失时,仍‘持续’或‘永久’生效。”[4]这对于弥补美国传统的法定监护制度是具有重要的价值的,它更加尊重残障人或者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和自由权利,符合国际上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的潮流。

  “2002年,NCCUSL进行了一场全国性的研究,以比对各州的DPA成文法。”从而发现,各州州法中虽然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但是依然有很多的分歧。这些主要包括执行要求,继承代理人,简易性条款以及对第三方拒绝接受DPA的惩罚。继此次调查之后,NCCUSL通过和颁布了UPOOA(UniformPowerofAttorneyAct),其对各州对于DPA中有分歧的地方做了规定,并结合了最好的判例,从而进一步促进了UPOOA在美国各州的适用。

  四、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改革趋势

  通过以上对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考察,我们可以总结出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的以下几大趋势:

  第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精神的转变。传统的监护制度,以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对需要法律保护的成年人由法院进行禁治产或者准禁治产宣告,然后相应的依据不同的情况,为被宣告为禁治产或者准禁治产的人设置监护人和辅助人。监护人和辅助人具有管理被监护人和受辅助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事务的巨大的权力,被监护人和受辅助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只具有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精神主要是出于对市场交易秩序的保护。而现代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更加注重的是对于老年人和残障人等需要受法律保护的人的人权的保护,对于他们生活正常进行的保护,对于他们自我决定权更大的尊重。这就是国际社会提出的新思潮,即‘维持本人(Normalization)生活正常化’和‘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Self-determination)的立法精神。

  第二,成年人监护制度适用对象的不断扩大。传统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将受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划分成一个“全有或者全无”的僵硬的体系,而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为受监护人的标准提供了一个泛化的、不同层次的、弹性的标准。第三,对监护人职权的限制。在传统监护制度中,一旦监护设立,监护人取得了对于受监护人人身安全和财产事务的几乎所有权力。而现代的监护制度,则加强了对于监护人权力的限制,这主要是出于受监护人意思能力丧失,无法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同时也在于符合其“尊重自我决定权”的立法精神。

  第三,对监护人职权的限制。在传统监护制度中,一旦监护设立,监护人取得了对于受监护人人身安全和财产事务的几乎所有权力。而现代的监护制度,则加强了对于监护人权力的限制,这主要是出于受监护人意思能力丧失,无法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同时也在于符合其“尊重自我决定权”的立法精神。

  第四,意定监护制度成为优位制度。传统监护制度中,发定监护制度是最优位制度。而在现代监护制度中,意定监护制度已经成为时代潮流。这已经充分体现在美国DPA制度之中。

  参考文献:

  [1]SeeGuardianship,2MentalDisabilityLawReporter,Vol.2,Jan.-Feb.,1978,p444.

  [2]Wingspan-TheSecondNationalGuardianshipConference,Recommendations,StetsonLawReview,Vol.31,Issue3,2002,p554.

  [3]SeeHook,supranote4,atA-2.AndrewH.Hook,LisaV.Johnson:UniformPowerofAttorneyAct,RealProperty,TrustandEstateLawJournal,Vol.45,Issue2(Summer2010),p286.

  [4]李霞.意定监护制度论纲[J].法学,2011(4),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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