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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法国民法在形式上的沿革

发布时间:2015-09-16 10:10:12更新时间:2015-09-16 10:12:01 1

  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和文化的不同制定的法律制度也不相同,当然,各个国家也会相互借鉴一些法律来完善自己国家的一些制度。本文主要针对法国民法在形式上的沿革进行了一些论述,文章是一篇核心期刊论文发表范文。
  【摘 要】法国民法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为世界的法律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法国的民法历史也十分悠久,特别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对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首创和典范。文章将从法国民法的形式上的变迁,从习惯阶段、成文化阶段、法典化阶段和单行法阶段,四个时期来阐述法国民法的沿革。

  【关键词】法国民法,形式沿革,习惯法,成文法,法典化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民法历史源远流长。法国的民法是在罗马法和日耳曼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民事立法可以追溯到法兰克王国时期。公元5世纪编纂的《撒理法典》就包含了如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更是法学史上的经典,为世人所瞩目,对后世的民法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文章将从四个阶段来阐述法国民法在刑事上的演变与发展。

  一、法国民法习惯法阶段

  在法国民法的演变当中,习惯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法兰西王国初期,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国北方主要通行日耳曼习惯法,法国北方主要通行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大多是司法判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早期农业社会的表现。尽管各个地方通行着不同的习惯法,但是内容上大同小异。这一时期,习惯在泛滥西法律当中占据主要地位,为数极多,全法兰西有300多种习惯,习惯的内容很不确定,地方习惯的力量非常强大。习惯也成为封建时期以及革命之前的主要法律渊源。

  二、法国民法习惯法的成文化阶段

  (一)成文化的原因

  1.习惯法的不确定性影响司法效率。习惯法将地理性、人文性、社会性融于一体,最初存在于人们的记忆之中,感性多于理性,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系统性和科学性,充满了反复不定性、多样性与不确定性。法官裁判案件的时候就必须对习惯的有无及具体的内容向邻近的人们进行确认。这使得司法效率非常低下,不利于司法活动的有效进行。

  2.习惯法阻碍商业经济的发展。10世纪以后,法国社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手工业从农业当中分离出来,商业得到了一定的恢复与发展。而此时诸侯割据式的习惯法阻碍了商业经济的发展。

  (二)成文化的发展

  法国民法习惯法的成文化和统一化从12、13世纪开始。

  最初的习惯法汇编都是纯粹的私人作品,比如1250年的《诺曼底习惯法大全》、1253年的《韦尔曼德瓦习惯法集》、1280年的《博韦地区习惯法》等均是私人完成的作品。而在这一时期正式罗马法复兴运动传播到法国的阶段,进行习惯法采编的作者都是具有身后罗马知识的学者或者行政长官。因此,将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方法、注释原则、概念体系等嫁接到对习惯法的整理汇编上。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对习惯法的整理汇编仍然主要停留在文字上,是一种成文化的运动。

  15世纪,国王政府决定编纂官方的习惯法汇编。1454年法王查理七世下令要求将往国内每个地区的习惯、习俗和惯例记录成文并予以简化。发布的《蒙蒂・勒・图尔敕令》,要求各地的习惯法应该在国王的专家委员会的协调下进行,并且要求将那些已经记录在册的汇编重新编纂,这对法国习惯法的汇编整理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16世纪,这一时期最为著名的习惯法编纂是《巴黎习惯法》,这部法律汇编于1510年出版、1580年进行了修正。它是由巴黎最高法院组织编纂的,由于该法院的管辖范围很大,所以这部法律汇编的影响力也很大。

  到18世纪末大革命前夕,几乎所有重要的习惯法都被采录整理汇编,但由于原来的习惯法实在太多,所以这一时期仍然有60多部区域性的习惯法。

  习惯法的成文化无疑有利于统一司法,有利于法官证明习惯的存在、进而有根有据地处理纠纷。官方主导的习惯法编纂事实上是一种立法程序。在法国进行的习惯法的官方编纂活动当中,较之于后世的立法,就是简单滴把地方习惯整理出来,通过地方议会的审议通过,然后以过往的名义加以公布。

  三、法国民法法典化阶段

  1804年颁布执行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法国民法发展史上一部丰碑性的著作,它是近代法典化的开端与起点,也是近代人类社会制度的光辉典范。迄今为止,这部伟大的法典已经颁布了二百多年了,它的主体部分仍然是二百多年前所奠定的。

  (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产生背景

  第一,大革命前夕,法国的法律非常散乱和破碎习惯法、罗马法、王室法、教会法城市法和商法并存,而在已有的法律样式内部又有很多种互不统一的规定。

  第二,政治和经济的力量要求制定统一的法律。王权的集中是政治上的实现,而在经济方面17世纪末至18世纪,因为受英美国家进行工业革命的影响,法国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资本主义在工业革命得以快速发展。到了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总产值仅次于英国成为欧洲的第二大经济大国。但是原有的封建制度却在极大的阻碍自由贸易的发展,资本主义工商经济的发展则要扫除法制分立的障碍,这是经济上的现实。

  第三,法律统一化已经付诸于实际的行动,比如习惯法的采录整理与汇编已经持续了四个多世纪,王室颁布和通行的法令也有了两个多世纪的时间,但这仍然与社会的需要有很大差距。

  第四,法国普通法思想的形成使法国没有像德国那样全盘继受罗马法。这种理念为习惯法的采集整理汇编和王室法令的推行等统一法国法的行为提供了观念上的支持,并且理念和实践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

  第五,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高举“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推翻了旧制度在法国的统治,此思想深入人心,也成为《法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

  第六,拿破仑的个人影响与贡献。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当中,拿破仑的亲自主持就有55次之多,拿破仑以其果断的决断力、天才的组织能力、渊博的知识和超凡的智慧,保证了民法典的高效、高质量的进行。

  (二)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1.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贯彻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第一,民事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在民事领域中确立了法律主体的平等地位。第二,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第三,意思自治原则。(又称契约自由原则)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就可以包括任何事项,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同时法典对于七月的种类,和保证契约的履行做了详尽的规定。第四,过失责任原则。

  2.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第一,它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上述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第二,反映了革命原则与传统之间的折中与妥协。保持了法国大革命的精神,但放弃了革命高潮中才缺德激进措施,甚至回到了传统原则。第三,发电注重实质效用。拿破仑要求法典具有实用性,四名起草委员都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实践家,是从实践的角度看待法典的。

  (三)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贡献

  首先,它统一了法国的民事法律,对法国法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均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其次,它第一次以成文法典的形式确立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将文艺复兴以来的观念以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

  四、法国民法的单行法阶段

  为了使法典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政治条件和法律社会化的需求,一方面,一些条文在审判实践中已经被赋予新的含义,另一些条文则只是具有纯粹理论上的意义了。另一方面,对法典具体条文的修改从未间断。主要可以为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是:1804年到19世纪末。在这一阶段里法国民法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尽管19世纪前期法国政体形式变更频繁,但法国民法典仍是法国的基本法典,从法典颁布到19世纪末,法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典的主要条款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个阶段是:19世纪末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转向垄断,由注重个人自由转向社会公共利益,法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民法也做了很大的改变。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后,19世纪末以来,法国对民法典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法典中的一些条文,甚至整个章节都已经被废除却而代之以新的条款。

  此外,法国民法在这一时期的发展主要是通过法典外的民事立法、司法解释、法典修订来实现的。

  从法律形式上来看,商法的范围日益扩大,并脱离民法而独立存在。

  从法律原则上来看,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古典民法原则开始动摇,个人权利的绝对性和意志自由开始受到限制,转而强调个人义务和社会责任,强调个人利益应该服从社会利益。例如在财产法方面其倾向是走向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借以达到更合理的分配财产,更合理的履行义务。

  从法学思想的方面来看,19世纪末以来随着生产和资本逐渐走向集中和垄断,及产阶级开始改变过去那种反对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态度,转而要求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从而维护资本主义的制度。于是以社会法学为基础的新的民法理论应运而生,他主张法律应该着重保护社会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利益。

  五、思考启示

  法国民法在形式上的发展可以说是一个法典化的过程。法典化需要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第一,具备严谨的、合乎逻辑的法律编纂技术;其二,具备由原则、概念和规范构成的法典模式;其三具备内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其四,法典是最正式、最高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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