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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主输出国际法律如何论述

发布时间:2018-01-10 15:14:18更新时间:2018-01-10 15:15:23 1

  美国式“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宣称对“人权的尊重”,美国民主输出在国际法方面主要集中体现在国际人权保护问题上。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国际法论文。

国际社会科学

  [摘要]美国民主输出在国际法方面主要集中体现在国际人权保护问题上,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构建自始就体现着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利益、价值观及文化。美国一直试图将人权保护普遍化、法律化、国际化,美国对国际人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理论和观念、作为国际人权保护机构的倡导者和领导者等三个方面,美国的民主理念、价值观及人权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但在国际人权保护的具体实践中,美国所宣称的民主的国际人权保护充斥着法律悖论,美国的国际人权保护是一种颇具欺骗性、隐蔽性的“法理霸权”。

  [关键词]美国民主输出;国际人权保护;法理霸权

  为显示尊重,美国一直试图将人权保护普遍化、法律化、国际化,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构建自始就是一种“西方规范的扩展产物”,体现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利益、价值观及文化。但在国际人权保护的具体实践中,美国所宣称的民主的国际人权保护充斥着法律悖论。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在《联合国宪章》问世之前,人权保护基本属于国内法范畴,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避免早期殖民地经历的历史重演,美国在《独立宣言》中曾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要求“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主张,这应是美国追求法定人权的政治法律权利的最初探索,也为美国人权体制确立了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二战中后期,美国相继在《伦敦宣言》(1941年6月)、《大西洋宪章》(1941年8月)、《联合国宣言》(1942年1月)、《莫斯科宣言》(1943年)、敦巴顿橡树园会议(1944年8月~10月)和雅尔塔会议(1945年)上,都提出了人权内容。[1]但总体来看,美国虽然很早就提出了民主、自由、人权的普世性问题,但受国际环境、思想认识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在《联合国宪章》签署之前,特别是二战前,人权观念尚未普遍树立,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也未引起足够重视,只是个别的、零星的、偶发式的和非系统性的被提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狭窄的范围,基本属于国内问题范畴,国际人权保护一直未能上升到国际法律层面。美国著名外交学家福赛思指出:“尽管号称具有普世性,但直到1945年获得全球国际法的承认,人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国内部的问题”。[2]北京大学朱锋教授等许多国内学者也同样认为,在《联合国宪章》问世之前,“人权问题基本上被视为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是国内法的管辖范围,国家间关系没有理由也没有依据对各国政府如何对待它本国的人民发表意见或行使任何国际管辖”。[3]《联合国宪章》问世之后,人权保护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构建自始就是一种“西方规范的扩展产物”,[4]体现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利益、价值观及文化。二战初期,美国对纳粹德国有组织、大规模地迫害犹太人及法西斯国家侵略和奴役弱小国家的侵犯人权的恶劣行径并未采取针锋相对的保护措施,各国对二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暴行的深刻反省使人权国际保护问题愈发突显。在民主政治全球化的推动下,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提出了以四项人类基本自由建立国际秩序的主张,这直接或间接推动了联合国的建立及国际人权宪章的问世。美国等50个国家在1945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宪章》,标志着人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明显和深刻的改变,国际人权保护在国际关系中向着法律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联合国宪章》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国际法律依据。作为战后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联合国宪章》初步确立了人权观念,在国际关系进步与人权保护之间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不仅构成了二战后国际关系领域发生深刻变化的最基本的一个历史背景,也是推动国际关系进一步持续变化的强大革新因素之一。[5]二是联合国成为国际人权促进和保障的国际机构。《联合国宪章》要求联合国按照《宪章》要求开展工作,明确地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了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在人权保护方面的职责或义务。在联合国的努力和推动下,国际人权运动获得了迅速发展,国际人权保障成为当代世界政治的基本内容。[6]国际人权法的基础由《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法律文件共同构成。《联合国宪章》虽然提出了人权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但还存在两个主要缺陷:一是没有明确界定人权的概念及其内涵;二是没有明确规定各国在保护人权中的具体责任和义务。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1948年12月10日经第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弥补了上述缺陷,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联合国宪章》的有关内容。该《宣言》共三十条,首次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界定了人权的内涵,丰富了《联合国宪章》的人权精神;确定了联合国人权活动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所有国家的人民都应该充分享有人权等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反对因种族、宗教、信仰、肤色、年龄、性别、出身和财产状况差别而造成人权歧视;首次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其具体内容不仅包括政治与公民权利,也涵盖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确定了世界各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世界人权宣言》以参加联合国所有国家共同宣言的形式宣布,是国际人权公约体系第一份系统的纲领性文件,它与《联合国宪章》“是人权与当代国际关系开始紧密结合的强劲黏合剂,也是人权进入国际关系的里程碑”。[7]它为人权保护的普遍性和国际化奠定了法律基础。它们与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基础,也称“国际人权宪章”。美国学者尼古拉斯•惠勒和蒂姆•邓恩提出,《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和社会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维也纳人权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明确地体现了新的“国际人权规制”的出现和国际社会规范的重大演变,这意味着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或全球的人权标准,尊重和保护人权既是一项国际义务也是国家的国际合法性之重要来源。

  [8]二、美国对构建国际人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影响

  在国际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及发展过程中,美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理论和观念影响,如天赋人权论、关于人性尊严的道德基础、西方自然权利理论、自由民主价值取向等民主理论,美国强调个人权利自由、重视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国内法律实践,对国际人权保护公约的目标、内容、权利制度设计产生了很大影响。二是作为国际人权保护机构的领导者发挥作用。首先,罗斯福总统的夫人埃林诺•罗斯福作为美国的代表,担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主席且是制定人权条约的主要参与者。其次,美国用强制措施去推行人权标准。美国宣称由于缺乏强制措施,联合国已经确立的世界人权标准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因此美国等大国有责任使用强制措施和强力手段去推动这些标准的落实。同时,美国总统克林顿要求联合国弱化其经济职能,强化其人权职能;而且强调联合国侧重执行标准,而不是制定标准。[9]美国在使用强制措施推行联合国人权标准过程中,还交替使用了单边和多边行动等更严厉的措施。在此基础上,美国提出了进行多边干涉行动的基本原则:第一,美国应领导多边行动,联合国和地区性人权组织协同配合美国开展行动。多边行动的内容包括:通过有关决议来迫使柬埔寨和萨尔瓦多等有关国家进行政治重建、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履行国际人权保护使命、经济制裁、通过直接军事干涉恢复海地等被推翻的民选政府。第二,为了增强美国对外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美国强调“不干涉他国内政”这个概念已经过时,要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美国提出安理会不但要对日益增多的涉及和平与安全的问题采取干预行动,而且对违反国际人权法律的任何国家的任何行动,都要进行干预。[10]最后,对联合国国际人权保护机构横加干涉。几年前美国曾因联合国选举了一个不如己愿的拉美国家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国,竟以拒绝支付联合国会费要挟联合国推翻这一选举结果。[11]三是作为国际人权保护机构的倡导者发挥作用,美国的民主理念、价值观及人权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美国的影响贯穿国际人权公约起草过程始终,在国际人权公约制定初期尤为明显。美国不仅是公约的倡导者,还积极参与了起草筹备工作,并力图使它反映西方的民主理论、价值观和符合美国国家利益。[12]美国力图将重视公民和政治权利、财产权和法律程序权等基于美国经验的民主制度、治理理念、人权制度、价值观作为国际规范和全球普遍遵循的标准,并以此为依据界定国家间关系,甚至以这种国际规范性歧视作为衡量国家的国际合法性标准。美国掌握了《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主导权。起初,杜鲁门政府对建立一个促进和保护世界各国人民人权的国际人权机构并不感兴趣,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国家在1945年6月联合国成立大会上正式提出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提案后,美国等国家反对制定《世界人权宣言》,仅同意在联合国宪章中增加一些关涉人权的内容。[13]联合国决定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后,美国就开始活动并企图按其利益、意图和价值观来主导制定《世界人权宣言》,试图以此来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优越。[14]因此,虽然《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了人权基本的共同标准及基本内容,但因美国主导操纵并利用在联合国的多数席位,使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人权观念贯穿其中,看起来多少是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沿袭和延伸。

  [15]三、美国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悖论

  从法律制定及对待国际法的态度层面看,美国的国际人权保护充斥着悖论。一方面,美国在国际人权保护问题上有着典型的“法治主义”及“道德主义”传统,美国往往以国际法中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条款作为对外干涉的合法性依据。美国名义上宣称遵守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国际人权保护义务,如美国在《对外援助法》中就规定:“美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所提出的国际义务,并遵守美国宪法的遗产的传统,促进和鼓励对全世界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日益尊重,不论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的区别。因此,美国对外政策的一个主要目标是促进对所有国家国际公认的人权的日益遵守。”[16]但当美国以世界领袖和国际警察的姿态对其他国家进行政治、经济、军事干涉时,美国就宣称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是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的理论依据,人道主义干涉因此也顺理成章地符合宪章有关保护人权的宗旨。美国依据国际法或国际条约进行的对外人道主义干涉,为其行动披上捍卫民主或人道主义的合法性外衣,增加了行动的正义性、合法性和自由度。另一方面,美国对国际法或国际条约持实用主义态度,美国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由,有时又主张国际人权保障的基础是国内法保护,对国际法不参加、不批准甚至退出或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在1948年联合国人权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出席大会的美国代表当即声明,《世界人权宣言》中只有第22条中的一句话有价值,即《世界人权宣言》能否实现,取决于“各国组织与资源情况”,[17]他表示,“这些公约不能授权或批准在美国实行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的禁止的任何措施。”[18]这随即成为美国拒不执行《世界人权宣言》条约义务的理由。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美国律师协会的影响下,美国对国际人权保护公约及机构持消极立场,主要有五个顾虑:一是担心国际公约可能会凌驾于美国宪法之上;二是害怕体现共产主义观点的人权标准国际化;三是担心国际公约可能会鼓励共产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威胁美国的制度;四是唯恐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会借此干涉美国国内事务;五是担心州的司法权限遭到国际法的侵蚀和破坏。于是,美国制定了“布里克修正案”,要求政府行政机构不得签订与美国宪法精神相抵触的、未经国会通过就自动生效的任何条约。该修正案还提出了限制美国政府的缔结国际条约权力和国际条约应服从美国宪法等要求。“布里克修正案”的真正目的,是反对联合国已经通过或即将通过的各种人权条约。[19]美国虽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倡导国,但顽固地坚持所认同的消极人权概念,认为人权仅限于公民政治权利,坚持不承认民族自决权以及经济、社会权利为基本人权。美国虽在1977年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迟至1992年美国才批准该协定,并宣布它为非自动执行条约,还以解释性声明的方式为公约执行附加了五项保留、四项声明、五项理解和一项担保书的批准条件,为公约在美国国内的适用设置了障碍,而国会迄今为止也未通过批准实施该公约的法律,这就意味着他国不能以国际人权条约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明而要求美国被告承担责任。但美国在人权保护领域奉行双重标准,如果涉案者为外国政府或官员,美国法院则又可能声称国际人权条约构成国际习惯法为由声索管辖权,并要被告承担责任。直到1994年,美国才批准了大多数国家已经执行多年的“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协定”及“反虐待协定”;但美国对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以及1954年拟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一直持保留态度,都没有批准及加入。第41届联大在1986年12月对《发展权利宣言》表决通过时,唯独美国投了反对票。这表明美国根本不愿履行这些协定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20]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削弱了美国在国际上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所谓道德权威。同时,美国是实施“国际人权保护”和“国际人权干预”行为最多的国家,美国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意志表达自由”条款为借口,鼓动支持一些国家及香港等地区搞所谓“真正自由的选举”,以“公正审判”条款为理由重点支持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及转型国家的所谓“持不同政见者”,鼓励扶植他们成长为“政治反对派”,进行反政府的“民主革命”和“颜色革命”;而且还在正常的国际交往和国家关系中,将民主、自由、人权与国家外交政策、国际机制挂钩,在国内法中制定公共外交、对外援助、国际合作、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相关法律,向重点关注国家和目标对象国施加压力。如美国国会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所通过的一系列法案均把其他国家是否持续性地遵守人权规范作为美国对外军事和金融援助的前提条件。美国依据《美日安保条约》干预中日钓鱼岛危机、以《与台湾关系法》为借口坚持售台武器,以《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对所谓“汇率被低估”的主要贸易伙伴征收惩罚性关税,美国国会还专门针对别国的所谓人权问题,在美国的法律中增加补充修正案或增设人权条款,如对所谓中国西藏人权问题通过的议案和制定通过的《香港回归法》即为明证。美国还按照自身的民主价值观、人权模式将国际人权保护意识形态化、政治化,颁布《国际宗教自由法》、以发布年度国别人权报告、年度国别宗教报告等方式对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主观评价,粗暴干涉他国内政。

  阅读期刊:国际社会科学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季刊)创刊于1949年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办的一份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使用英、法、德、俄、中、西班牙六种语言在世界范围内发行。《国际社会科学杂志》的中文版创刊于1983年,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负责翻译、编辑、出版。此收录为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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