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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控制区

发布时间:2011-02-26 10:09:57更新时间:2021-02-27 11:41:19 1

  一指导原则

  (1)法律法规相符性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规划相符性

  既要与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的环境保护规划充分衔接,又要与本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生态功能区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它专业规划相互协调。

  (3)产业政策相符性

  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城市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以区域协调为导向,实现区域环境效益的整体提升。

  (4)功能区与环境标准相符性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状况,结合资源承载、环境容量以及环保要求,合理确定的环境功能区划,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二审批政策

  1水源保护区审批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中有如下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必须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有关,市政工程如果不满足该条件的同样不得建设,包括道路、公园等。

  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建设其它内容的必须没有水污染物排放。产生工业废水但实现工业废水全部回用的,或者产生半吨以下工业废水实现工业废水全部转运的,可以在该区域内建设。但对水体污染严重,或者对水环境安全有较大危害的项目,不得在该区域进行建设。已经建成的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改进工艺,实现无污染物排放,无法达到的不得延期。

  在准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对于已经建成的以上种类项目,可以延期,但不能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2空气功能区审批政策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值》(DB44/27-2001)中有如下规定,4.2.2.1位于一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除非营业性生活炉灶外,一类控制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对于已经建成的排放空气污染物的项目,可以改建、延期,但不得增加污染物的排放量。

  在《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中,大气一类控制区内产生废气的项目或设施属于禁止(淘汰)类,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应当停产或关闭。

  在空气环境一类功能区的缓冲区内,产生少量空气污染物的电子类、纯手工组装类,达到排放标准的,可以在该区域建设。对于已经建成的排放空气污染物的项目,可以改建、延期,但不得增加污染物的排放量。

  3生态控制区审批政策

  根据《宝安区生态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实施方案》(2009),选址区在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

  新、扩建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有合法土地使用证的租赁合合同或者建成于2004年10月28日之前;②无工业废水排放;③产业政策鼓励的电子类、纯手工组装类;④属于宝安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⑤在水源保护区内的,不得有工业废水产生。改建、延期项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除外),一律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4其它审批政策

  根据《关于对观澜河(石马河)流域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的通知》(深环〔2008〕171号),在龙华、大浪、民治、观澜4街道,实行市区两级审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深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外,一律不得建设;茜坑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执行一级水源保护区相关政策;禁止在全街道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化学制浆、造纸、电镀、制革、线路板、印染、发酵、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行业。暂停审批全街道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氧化、化工、食品加工等重污染行业项目,以及生产过程中含喷漆、酸洗、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的新建、扩建项目。

  根据《关于暂停松岗街道江碧工业区环保审批工作的函》(深环函[2007]50号),在松岗街道的江边工业区和碧头工业区,暂停环保审批工作。

  三选址意见

  在指导原则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这些原则的分析研究,结合宝安区地理环境,对宝安区建设项目形成选址意见。形成的选址意见如下:

  1新安街道

  岭坑,大井山等生态控制区需要满足生态控制区相关政策。

  2西乡街道

  九围地区的建设项目,需要满足生态控制区相关政策;铁岗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因为同属于空气一类区及其缓冲区,所以建设时必须满足生态控制线、空气功能区、水源保护区相关审批政策;铁岗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水工程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3福永街道

  立新水库及其排洪渠区域、凤凰山森林公园区域的建设项目,需满足生态控制区审批政策。

  4沙井街道

  东宝河区域、茅洲河区域的建设项目,需要满足生态控制区审批政策;长流陂水库区域的建设项目,除应满足生态控制区审批政策外,还应满足水源保护区相关政策。

  5松岗街道

  环象山、五指耙水库、麒麟山、洋涌河、猫儿山、园头岭、大石古山、老虎坑水库区域的建设项目,需满足生态控制区审批政策;罗田水库区域的建设项目,除需满足生态控制区审批政策外,还必须满足水源保护相关政策。江边工业区和碧头工业区新、改、扩建项目暂停环保审批工作。

  6石岩街道

  全街道属于水源保护区,全部生态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有工业废水产生;非生态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需满足相关的水源保护政策。在石岩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水工程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7大浪、龙华、民治街道

  实行市区两级审批,在二线扩展区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深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外,一律不得建设;茜坑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执行一级水源保护区相关政策;禁止在全街道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化学制浆、造纸、电镀、制革、线路板、印染、发酵、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行业。暂停审批全街道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氧化、化工等重污染行业项目,以及生产过程中含酸洗、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的新建、扩建项目。采用水帘柜喷漆的项目,废水必须经处理后完全回用,不得对外排放;采用干喷的,必须建设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产生少量食品废水的项目,废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其它类型产生少量废水的项目,落实废水收集托运措施。

  8观澜街道

  实行市区两级审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深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外,一律不得建设;茜坑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执行一级水源保护区相关政策;禁止在全街道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化学制浆、造纸、电镀、制革、线路板、印染、发酵、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行业。暂停审批全街道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氧化、化工、食品加工等重污染行业项目,以及生产过程中含喷漆、酸洗、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的新建、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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